毗尼關要

清 德基輯

第八卷

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

○第二十販賣戒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尼犯,亦同大乘,同制如前。

律攝云:因販賣事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起緣人。

難陀在拘薩羅國道路行,往一無住處,以生薑易食,食已去。時舍利弗亦在此國乞食,至賣飯家默然住。賣飯人見已問言:大德!何所求欲?報言:居士!我須食。彼人言:持價來。報言:居士!勿作此言,我等所不應。彼人言:向者跋難陀以生薑易食,食已去。大德!何故不應?舍利弗慚愧無言。又舍衛城中有外道,得一貴價衣,持至僧伽藍貿易。難陀語言:明日來。即其夜浣故衣擣治,光澤如新,晨朝易之。外道得衣,還所止園中,示諸外道。中有智慧者語言:汝為他所欺。此外道即持衣欲相還,難陀不允,外道譏嫌。諸比丘聞,白佛呵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種種販賣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種種販賣者,以時易時、以時易非時、以時易七日、以時易盡形壽、以時易波利迦羅。

以非時易非時,以非時易七日,以非時易盡形壽,以非時易波利迦羅,以非時易時(如是互相貿易准知)。賣者,價直一錢,數數上下。增賣者,價直一錢,言直三錢。重增賣者,價直一錢,言直五錢。買亦如是(律攝云:言種種者,謂作多種販賣。或賤處賤時,多聚財貨;貴時貴處,轉賣規求。或瞻相時宜,預知豐儉,乘時射利,以求活命。故曰種種販賣也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販賣心。二、決作販賣。三、賣已得利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種種販賣,得者捨墮。

不得,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若肆上物先有定價,比丘持直來買置地時,應語物主言:此直知是。若不語默持去,越毗尼罪。

若彼物應直五十而索百錢,比丘言:我以五十知,是不名為下。

若比丘,知前人欲買物,不得抄買;買者,越毗尼罪。

若作是念:此後穀當貴。糴時,越毗尼罪;糶時,捨墮。

若恐某時糓貴,我今糴此糓,依是得誦經坐禪行道,到時穀大貴食長,與二師或作功德,餘者糶得利無罪。買鉢買藥等亦爾。

五分云:若欲貿易,應使淨人語言:為我以此物易彼物。又應心念:寧使彼得我利,我不得彼利。若自貿易,應於五眾中,若與白衣貿易,突吉羅。

根本云:若為利買,不為利賣,買時惡作,賣時無犯。

若不為利買,為利故賣,買時無犯,賣時捨墮。

若向餘方買物而去,元不求利,到處賣時,雖得利無犯。

律攝云:若賣買時,不依實說,或以偽濫斗秤,欺誑於他,得妄語罪。獲物之時,犯盜。凡持財物,欲賣買時,先須定意,無求利心,隨處獲利,悉皆無犯。

尼陀那云:苾芻不應為他俗人斷價,不應酬價高下。若無俗人代酬,應可二三得自酬價,過此得惡作罪。

薩婆多云:此販賣罪於一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,寧作屠兒不為販賣。何以故?屠兒正害畜生,販賣一切欺害,不問道俗賢愚、持戒毀戒,無住不欺。又懷惡心,設若居穀,心恒悕望天下荒餓霜雹災疫。若居鹽貯積餘物,意常企望四遠反亂王路隔塞。夫販賣者有如是惡,此販賣物設與眾僧作食,眾僧不應食。若作四方僧房,不得住中。若作塔作像,不應向禮。又云:但佛作意禮,凡持戒比丘不應受用此物。若此比丘死,此物僧應羯磨分。問曰:不死時不受用此物,何故死便羯磨?答曰:此販賣業罪過深重,若生在時眾僧食用此物者,雖復犯戒,有僧福田中故與受用,以受用故續作不斷,故僧福田中不聽受用,今世無福後得重罪,以此因緣不敢更作。比丘既死更無販賣因故,是故聽羯磨取物。若販賣物作食噉,口口波逸提。若作衣,著著波逸提。若作蓐敷臥上,轉轉波逸提。

比丘尼捨墮,三小眾突吉羅。

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與五眾出家人貿易。自審定不相高下如市易法。不與餘人貿易。若使淨人貿易。若悔者應還。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會詳 薩婆多論云:為佛法增上故,為止鬬諍故,為成聖種故,為長信敬故,而結此戒。

○第二十一畜長鉢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共不共戒,僧十尼一,大乘為利益眾生,故不同制。

律攝云:情貪積聚,既不自用,復不施人,增長煩惱,妨修正業,為遮斷故,制斯學處。此戒二緣合結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起緣人。

六群畜鉢,好者持、不好者置,畜鉢遂多。諸居士譏嫌:沙門釋子求欲無厭。諸比丘聞白佛,呵責結戒不得畜長鉢。時阿難得蘇摩國貴價鉢,欲奉大迦葉,以大迦葉常畜此鉢,而迦葉不在,白佛。佛問:大迦葉何時當還?答言:却後十日當還。佛言:自今以去當如是說戒: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畜長鉢不淨施,得齊十日。過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鉢者六種:鐵鉢、蘇摩國鉢、烏伽羅國鉢、優伽賒國鉢、黑鉢、赤鉢。大要有二種:鐵鉢、瓦鉢。大鉢三斗,小者斗半(斗字恐傳寫之譌,或是升字也。 薩婆多云:鉢者三種:上、中、下。上鉢受秦升三升,下鉢受秦升一升半,上下兩間是名中鉢。若大於大鉢、小於小鉢,不名為鉢也。 根本云:上鉢受二升米飯,中鉢升半,下鉢一升)。此是鉢量,如是應持應淨施(謂是應量鉢應受持,若有餘應作淨施也)。畜長鉢者(律攝云:謂除受持之外所有鉢也。鉢者,此異外道縫葉為器,或手內立拱而食,難養難供非福田相。世尊許一非多非少異俗人外道,故俗人多有畜積,外道無器而食。比丘惟持一鉢,善順中道資身修業也),不淨施下(違制成犯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心貪畜。二、鉢是應量。三、過十日不淨施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一日得鉢乃至十日得鉢,畜至十一日明相出,十日中所得鉢盡犯捨墮(餘如長衣戒中不異)。若犯捨墮,鉢不捨更貿餘鉢,一捨墮、二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律攝云:若減量,若過量,若擬與餘人出家近圓,濟其所用,雖不分別,無犯。

第三分云:鍵𨩲、小鉢、次鉢,聽不作淨施畜。

薩婆多云:若畜長白鐵鉢、瓦鉢,未燒一切不應量鉢,突吉羅。

比丘尼,捨墮;小三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十日內淨施。若遣與人。若劫奪想。失想。若破想。漂想。

若奪鉢、失鉢、燒鉢、漂鉢取用,若他與用,若受寄鉢比丘死,遠行休道,被賊惡獸害等,不遣與人,無犯。不犯者,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二畜鉢求好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,尼犯亦同,大乘同制,少欲知足,息世譏嫌。

律攝云:情貪好故,增長煩惱,招物譏嫌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起緣人。

難陀鉢破入城,從諸居士乞鉢。彼破一鉢,求眾多鉢畜。諸居士於異時一處集,各自言:我今獲福無量。各各相問,皆共譏嫌。少欲比丘白佛,訶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畜鉢減五綴不漏,更求新鉢,為好故,尼薩耆波逸提。彼比丘應往僧中捨,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,乃至破應持,此是時。

釋義。 五綴者,相去兩指間一綴(綴者,聯絡也。僧祗云:減五綴者,若有一綴量減五,是名減;若有二綴,乃至有五綴量減五,是名減。滿五綴者,已有五綴量亦滿,是名滿;若四、三、二、一綴,若無綴量滿五,是名滿。五綴量者,破處綴間相去足一大指。不漏者,謂綴量不滿,又無滲漏也。 十誦云:聽用若鐵、若銅綴。 根本云:若鉢難得,隨意修理;若易得處,可棄之,更覓好者),更求新鉢為好故(僧祇云:或嫌此鉢太大、太小、太重、太輕、若粗、若澁,故云為好故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四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心貪好。二、從非親居士乞。二、減量不漏。四、乞求已得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鉢破減五綴不漏,更求新鉢,捨墮。

若滿五綴不漏,更求新鉢,突吉羅。

此應捨。是中捨者,於此住處僧中捨。

摩得勒伽云:若乞得眾多鉢,應捨一意所貪樂者,餘者應與同意(捨已懺罪竟,僧應還彼比丘鉢)。此鉢若貴價好者,應留置,取最下不如者與之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是比丘應請持律知羯磨者,乃至五法成就,僧當羯磨作行鉢人。何等五?不愛、不恚、不怖、不癡、知與不與,是名五應羯磨差。作如是說:

大德僧聽!某甲比丘五法成就。若僧時到,僧差某甲比丘作行鉢人。如是白羯磨。准此羯磨者,應僧中唱:

大德僧聽!所受持鉢一切持來,若不唱者,犯越毗尼罪。諸比丘應各各賷己所受持鉢來。若有比丘捨先所受持鉢,更受下鉢持來者,得越毗尼罪。

律云:彼比丘鉢應作白已,問僧,作如是白:

大德僧聽!若僧時到僧忍聽,以此鉢次第問上座。白如是。作此白已當持與上座。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,應取上座鉢與次座。若與彼比丘,彼比丘應取,不應護眾僧故不取,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。若受,突吉羅。若第二上座取此鉢,應取第二上座鉢與第三上座。若與彼比丘,彼比丘應受,不應護眾僧故不受,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。若受,突吉羅。

如是展轉乃至下座,若持此比丘鉢還,此比丘若持最下座鉢與,與時應作白二羯磨,如是與。

大德僧聽!若僧時到僧忍聽,僧今以此最下座鉢,與某甲比丘受持,乃至破。白如是。羯磨准此。

彼比丘守護此鉢,不得著瓦石落處、不得著倚杖下及著倚刀下、不得著懸物下、不得著道中、不得著石上、不得著果樹下、不得著不平地、不得一手捉兩鉢除指隔中央、不得一手捉鉢兩開戶除用心、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、不得持鉢著繩牀木牀下除暫著、不得著繩牀木牀間、不得著繩牀木牀角頭除暫著、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鉢破。彼比丘不應故壞鉢、不應故令失,若故壞不應作非鉢用。

根本云:此鉢不應守持,不應分別,亦不與人。應畜二鉢帒,好者安長鉢,不好者安舊鉢。乞食時應將二鉢,得乾飯著長鉢中,得濕飯著舊鉢中。應於舊鉢中食,先洗長鉢,晒曝安置皆以長鉢為先。安龕及火熏時,皆於好處先安長鉢。若道行時,舊鉢遣人持,長鉢自持。無人為擎者,長鉢安左畔,舊鉢安右畔,自持而去。此之治罰,乃至盡形或破來,應好護持,違者得越法罪。

僧祇云:是持綴鉢比丘,若故打破,波逸提。或二師知識等,憫其洗鉢妨道藏,去不見已,更乞,無罪。

比丘尼,捨墮;小三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五綴漏。若減五綴漏更求新鉢。若從親里索。若從出家人索。若為他索他為己索。若不求而得。若施僧得鉢時當次得。若自有價買畜。一切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三使非親織衣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尼結,亦同大乘,為眾生故不同學。

律攝云:惱物生譏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難陀欲縫僧伽黎,入城至諸居士家乞,得線遂多,作是念言:我可更於異處索線縫僧伽黎。比丘云:衣服難得應辦三衣,我今寧可織作三衣。即持線往與織師,彼手自作繀自看織,諸居士譏嫌。少欲比丘聞,白佛訶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自乞縷線,使非親里織師織作三衣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自乞者,在在處處自乞。

縷線者,有十種,如上十種衣線也。

織師非親里,與線者非親里,犯。織師非親里,與線者是親里;或織師是親里,與線者非親里;或與線者非親里,織師是親里,皆犯。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貪心自乞。二、非親與織。三、織衣已成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自乞縷線使織師織作衣,捨墮。

若看織、若自手作繀,盡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自行乞縷,越毗尼心悔。

得者,越毗尼罪。

織成者,捨墮。

根本云:若酬價織者,無犯。

薩婆多云:若自織,令五眾織,皆突吉羅。

若為無衣故,從非親里乞縷欲作衣,亦突吉羅。

若少衣正應乞衣,不應乞縷作衣。若須縷縫作帶,無犯。

比丘尼,捨墮;三小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織師是親里,與線者是親里,若自織作鉢囊、針、氈,若作禪帶(十誦云:佛聽腰病比丘畜禪帶。如為舍利弗故,聽畜三種帶:繩織帶、辮帶、毳繩帶。五分云:廣作不聽過人八指,狹作不應減五指,應一種色作,不應雜色作。母論云:除錦上色白皮革,餘一切得用作帶,坐時當用自束。作帶法:廣一磔手,長短隨身量,亦名倚帶),若作腰帶,若作帽,若作襪,若作鑷熟巾、褁革屣巾,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會詳 薩婆多論云:為除惡法故,為止誹謗故,為成聖種故,而結此戒。

○第二十四求織好衣戒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,尼犯亦同,大乘同制,即是惡求、多求。

律攝云:招世譏嫌,制斯學處。此戒二緣合結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有一居士,是難陀知識,出好線令織師織,作如是衣與。

起緣人。

織師語難陀,難陀言:若與我織者,廣大極好堅緻中我受持。織師言:線少。難陀至居士家更乞線,居士婦出線箱,恣意擇取好者持與織師。織師言:價少。報言:但與我織,我當更與價。居士從他處還,見非我先所勅織衣,問知其故便生譏嫌。少欲比丘聞,白佛訶責結戒(戒文如後,唯無自恣請之句)。有居士自恣請與比丘衣,疑不敢答。居士欲與比丘貴價衣,比丘少欲知足,欲得不如者,疑不敢索。佛言:先受自恣請者不犯。當如是說戒: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居士、居士婦,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。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,便往織師所語言:此衣為我作,與我極好織,令廣大堅緻,我當少多與汝價。是比丘與價,乃至一食直,若得衣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。 居士居士婦使織作衣下(明施主背後發心),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下(明愛好多欲),此衣為我作,與我極好織,令廣大堅緻(極好織者,謂更要精細光澤廣大,織時極打令其堅緻牢密也。極好織是總標,廣大堅緻是別釋)。我當少多與汝價(少多者,一錢乃至十百。價者,謂金銀錢寶等),乃至一食直(是極少之義,乃至最少與其一餐之工價也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四緣,方成本罪:一、多欲貪好。二、非親居士。三、勸織許直。四、得衣入手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先不受自恣請便往求衣,若得者捨墮。

不得者,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若但往勸,不許價得衣者,越毗尼罪。

比丘尼,捨墮;三小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先受自恣請往求。知足減少求。若從親里索。從出家人索。或為他。或他為己。或不索而得。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五,瞋奪衣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,尼亦同犯,大乘同制。三賢以捨心為首,十地以檀度為先。

律攝云:因取衣事,不忍廢闕譏嫌煩惱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起緣人。

難陀弟子,善能勸化。(難陀是跋難陀之兄。有一共住弟子,名曰達摩,常懷慚恥,追悔為心,於諸學處,愛樂尊重,善能勸化。)難陀欲共人間遊行,即先與彼衣。餘比丘語言:難陀痴人!不知誦戒,不知說戒,不知布薩羯磨。後餘時,難陀欲共人間行,即不隨行,乃索先所與衣,不復相還。難陀瞋恚,強奪取衣。比丘高聲言:莫爾!比房比丘聞來集,問知其故,白佛呵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先與比丘衣,後瞋恚,若自奪、若教人奪取:還我衣來,不與汝。若比丘還衣,彼取衣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瞋恚者(僧祇云:瞋恚不喜,九惱事也),若自奪、若教人奪,取還我衣來,不與汝(奪者,強取也。或手奪、或口奪、或手口俱奪,謂本有希望而與衣,情既不遂而返奪之也)。若比丘還衣,彼取衣(衣入手,成犯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情非折伏。二、瞋恚奪取。三、衣離彼身藏舉已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若自奪、若教人奪取藏舉者,捨墮。

若奪而不藏舉者,突吉羅。

若著樹上、墻下、籬上、橛上、龍牙杙上、衣架上、繩牀上、木牀上、若小褥、大褥上、若机上、若地上,敷取離處,捨墮。

不離處者,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合與別奪、別與合奪、合與合奪、別與別奪、別奪者,得眾多波夜提。

合奪者,得一波夜提。

若比丘,與比丘衣時,作是言:汝住我邊者與,若不住者奪。若汝適我意者與,不適意者還奪。為受經者與,不受經者還奪。一切無犯。

若比丘賣衣未取直,若錢直未畢,還取衣者,無罪。

若奪俗人衣者,越毗尼心悔。

薩婆多論云:奪四眾衣,突吉羅。

此戒體,比丘先根本與他衣,後為惱故,暫還奪取,捨墮。衣捨還他,波逸提懺。

若先根本與他衣,後根本奪,應計錢成罪(根本與者,謂實意與彼衣,非有希望而與也。根本奪者,表非折伏暫奪也。計錢成罪者,謂直滿五錢成盜罪也)。若先暫與他衣,後便奪取,無罪。

若和尚為折伏弟子令離惡法,故暫奪衣,無罪。

比丘尼,捨墮;餘三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不瞋恚言:我悔。不與汝衣,還我衣來。若彼人亦知其人心悔,即還衣。若餘人語言:此比丘欲悔。還他衣。若借他衣著無道理,還奪取。若恐失衣。若恐壞。若彼破戒、破見、破威儀。若被舉。若滅擯。若應滅擯。若命難、梵行難,如是一切奪取不藏舉,不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六過七日藥戒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,尼亦同犯,大乘比丘同學,此是制罪。

律攝云:因病藥事,貪煩惱故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諸比丘秋月風病動,形體枯燥,又生惡瘡。世尊聽諸比丘時與非時服五種藥,當食當藥,不令粗現。

起緣人。

畢陵伽婆蹉(此云餘習。大論云:是長老常患眼痛,乞食常度恒水,到恒水邊彈指言:小婢駐流。水即兩斷,得過乞食。是恒水神往白佛:佛弟子常罵我言:小婢駐流。佛言:畢陵伽婆蹉懺謝恒神。彼即合掌語恒神言:小婢懺謝。是時大眾笑之:云何懺謝而復罵耶?佛語恒神:汝見彼合掌懺謝不?懺謝無慢而有此言,當知非惡。此人五百世來常生婆羅門家,常自憍貴,輕賤餘人。本來所習,口言而已,非心憍也。具德經云:能苦中善行悲行,畢陵伽婆蹉是。)在羅閱城,多有所識,亦多徒眾,大得酥、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。諸弟子積聚藏舉,處處流漫,房舍臭穢。諸長者譏嫌,比丘白佛,訶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有病殘藥,酥、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,齊七日得服。若過七日服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 病者(僧祇云:病有二種:一、主病,謂饑渴二種;二、客病,有四百四病。風大不調,有一百一病;火大不調,有一百一病;水大不調,有一百一病;雜症,有一百一病。若風病,當油脂治;熱病,當用酥治;水病,當用蜜治;雜病,當盡和諸藥治)。殘藥:酥、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,齊七口得服(薩婆多云:此戒體,若病比丘須七日藥,自無淨人,求倩難得,應從淨人手受。從比丘口受已,隨著一處,七日內自取而食。若病重,口不受,亦得服。設看病比丘手受、口受,亦成受法。如是受已,聽共殘宿,隨意而食,故云殘藥也。酥者,是牛羊等酥。油者,是苣蕂、蔓菁及木蜜等,并五種脂,如法澄漉而服。蜜謂蜂蜜,石蜜謂蔗糖中攝。齊七日者,謂聖制數極齊七日,過此成犯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貪味心。二、是七日藥。三、過限不捨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一日得藥畜,乃至七日得藥畜,八日明相出,七日所得藥盡捨墮(如長衣戒中不異,唯七日之別爾)。若犯捨墮,藥不捨更貿餘藥,一捨墮一突吉羅。

捨已懺罪竟,僧當還彼比丘藥。彼比丘所有過七日酥油塗戶,響蜜、石蜜與守園人。若至七日所捨,與比丘食之。若減七日,應還此比丘,作白二羯磨。此比丘取已,當用塗脚、若然燈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(此五長戒中一事)。根本律云:應在午前,當淨洗手,受取其藥,一同梵行邊,作如是說:

具壽存念!我苾芻某甲有此病緣,清淨醫藥我今守持,於七日內自服及同梵行者。如是三說。若服一日即告同梵行者云:此病藥已服一日,餘有六日在,我當服之。乃至七日皆應告知。過七日已尚有餘藥,應捨與淨人或與求寂。

律攝云:為好容儀,或著滋味,或求肥盛,或詐偽心,服食諸藥,皆惡作罪。

五分云:應捨與僧,僧捨與白衣沙彌。若用然燈塗足,捨藥比丘不得用,一切皆不得噉。

比丘尼,捨墮;三小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(本律如前捨懺中明)。十誦律云:若重病不犯,食四含消藥時,應作是念:我以治病故,含不為美味。(四含消藥:酥、油、蜜、石蜜。)善見云:若酥未滿七日,布施沙彌。至第八日,若有急須用,得就沙彌乞食,無罪。不犯者,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七雨浴衣求用非時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不共戒,尼犯不同,大乘同制。

律攝云:貪求利養,多乞雨衣,違出離行,故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毗舍佉母請佛及僧,明日食時至,遣婢至僧伽藍中,白時到。時天大雨,諸比丘盡雨中浴。婢至,遙見比丘盡裸形浴,謂是裸形外道,還白主母。母復遣往,白佛及比丘。至受供訖,母請八願:願與客比丘食、遠行比丘食、病比丘食、病比丘藥、瞻病人食、供給比丘粥、供給比丘雨浴衣、與比丘尼浴衣。佛皆聽許。

起緣人。

六羣比丘聞佛聽畜雨浴衣,即一切時春夏冬常求雨浴衣,不捨雨衣便持餘用,現有雨衣猶裸形浴。諸比丘白佛,訶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春殘一月在,當求雨浴衣,半月應用浴。若比丘,過一月前求雨浴衣,過半月前用浴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。 春殘一月者(謂西域國風以四月為一際,以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四月,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四月,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四月,而無秋分。今云春殘一月在,謂春際已過三月,餘有一月在,故云殘也。一月者,即三月後十五日、四月前十五日,是名春殘一月也),常求雨浴衣(當求者,世尊聽許乞索勸化。求時不應從小家處處來一尺二尺,應從殷有大家中求,若一人邊得、眾多人邊得,是名求 雨。浴衣者,薩婆多云:畜雨浴衣凡有二事:天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,若天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浴;二、以夏月多雨常褁三衣擔持行來),半月應用浴(謂三月十六日以去應求應作,四月一日以去當用澡浴擔持行來)。若比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,過半月前用浴(過一月前求者,即三月十六日以前求索。過半月前用浴者,謂四月一日以前浴。是名前求前用也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二緣,方成本罪:一、心貪過求,二、慢教過用。

定罪 此中犯者,三月十六前求,四月一日前用,捨墮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此衣不得受。當三衣不得淨施:不得著入河中、池中浴;不得小小雨時著浴,當大雨時被浴。若雨卒止垢液者,著入餘水中浴,無罪。

餘時亦不得裸身浴,當著舍勒(即短裙也)或餘故衣,不得著雨衣種種作事。若食欲以油塗身、若病時、若多人行處,得繫兩頭作障。至八月十五日,當捨一比丘僧中唱。

大德僧聽!今日僧捨雨浴衣。如是三說。若至十六日捨者,越毗尼罪。

捨己得用作三衣,亦得說淨,亦得入餘水中浴,種種著作無罪。

薩婆多云:比丘尼得畜浴衣,不得畜雨浴衣。以尼弱劣,擔持為難,是故不聽。若閏三月,不應前三月求作雨衣,應後三月十六日求作雨衣。比丘不畜雨浴衣,無罪。

善見云:雨時,四月合春末十五日,一百三十五日用。若有雨,浴衣不用,裸形洗浴,突吉羅。

比丘尼等四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三月十六日求。四月一日用。若捨雨衣已乃更作餘用。若著浴衣浴。若無浴衣。若作浴衣。若浣染。若舉處染(該是深字誤寫染字)。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八,過時受畜急施衣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尼結同罪,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制,亦須如法淨施。

律攝云:於安居中,共分衣利,因生違惱,為求衣事,過限廢闕,譏嫌煩惱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毗蘭若,受婆羅門請,夏安居竟。(五分云:毗蘭若邑有婆羅門,名毗蘭若,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。 十誦云:字阿耆達,是婆羅門王。 薩婆多云:阿耆達者,以供養火故。)佛告阿難:汝往語婆羅門,我受汝夏安居訖,今欲人間遊行。阿難往告。時婆羅門自責:九十日中,竟不供養佛僧。(佛九十日唯食馬麥。佛言:過去世時,有比婆葉如來,在槃頭摩跋㨔中,與大比丘眾俱。有槃頭王與諸臣民,請佛供養及比丘僧。爾時城中有婆羅門,名山王,教五百童子。王設會先請,佛默然許之。王還,具饌已畢,即執香爐啟曰:惟願屈尊,來受我供。佛勅大眾,往詣王宮,食畢各還。時為病比丘請食而歸,過婆羅門所。時婆羅門見食香美,便起妬意:此髠頭沙門,正應食馬麥,不應食甘饌。亦教童子言:此等師主,皆食馬麥。時婆羅門者,則我身是。五百童子者,五百阿羅漢是。我時言:他食馬麥故,受諸苦報,經歷地獄,無數千歲。今雖得佛,由此殘緣,我及眾等,於毗蘭若邑,食馬麥九十日,以償殘報也。)往世尊所,禮佛足已,却坐一面。(善見云:却者,猶如日轉。一面者,在一邊。智慧之人,到宿德所,坐避六法。何謂六法?一者極遠,若欲共語,言聲不及故。二者太近,觸忤宿德故。三者上風,身氣臭故。四者高處,不恭敬故。五者當眼前,瞻視難故。六者在後,宿德共語,迴轉難故。言却坐一面,離此六法也。)世尊為說妙法,令心歡喜。婆羅門設供并施衣,佛聽比丘受夏衣。

起緣人。

六羣,即一切時常乞衣,安居未竟,亦乞衣,亦受衣。難陀在一處安居竟,聞異處安居比丘大得利養,即往彼處處分衣,分大得衣,持來入祇洹精舍。諸比丘聞,嫌責白佛,佛以無數方便訶責。時舍衛國波斯匿王境內人民反叛,(波斯匿王,晉言和悅。西域記云:正名鉢邏斯那,唐言勝軍。淨法師譯為勝光。仁王經云:是波斯匿王,已於過去十千劫龍光佛法中,王為四地菩薩。)梨師達多、富那羅二大臣,(梨師達多,此云仙授,又云仙施,又云仙與,謂從仙人邊求得子故。富那羅,或云富蘭那,此云故舊,又翻宿舊,是仙授之兄。此兄弟二人,是波斯匿王大臣,於拘薩羅國,錢財巨富,無與等者,而能於佛及四部眾等共受用,不計我所。雜阿含經彼自說言:波斯匿王欲入園觀,令我乘於大象,載第一宮女,一在我前,一在我後,我坐其中。象下坂時,前者抱我頸,後者攀我背。象上坂時,後者抱我頸,前者攀我矜。彼諸婇女,為娛樂王故,衣繒綵衣,著眾妙香,瓔珞莊嚴。我與同遊,常護三事:一者御象,恐失正道;二者自護心,恐生染著;三者自護持,恐其顛墜。我於爾時,於王婇女,無一剎那不正思惟。佛讚長者:善哉!善哉!能善護心。然富蘭那耑修梵行,離欲清淨,不著香華,遠離凡鄙,持戒為勝。梨師達不耑修梵行,然其知足,達四聖諦,智慧為勝。後時二俱命終,佛記二人:一持戒勝,一智慧勝。二俱同生一趣,同一受生,同於後世得斯陀含果生兜率天,一來世間盡苦邊際。)王勅使征二大臣,作是念:我等往征,未知得還否?欲為僧設食并施衣。諸比丘以安居未竟,不敢受衣。白佛,佛言:聽諸比丘受急施衣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十日未竟夏三月,諸比丘得急施衣,比丘知是急施衣當受,受已乃至衣時應畜。若過畜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十日未竟夏三月者(謂自恣猶有十日在,即七月初六日,未至七月十五日,故云十日未竟夏三月也)。急施衣者,受便得,不受便失(薩婆多云:若王施、若王夫人施、若王子施、大官鬪將施,以諸貴人善心難得,又難可數見。若女欲嫁時,以至壻家不得自在故,今得自在,以物施僧。若病人施,以善心故,以物施僧,令存亡有益。因急事施,故名急施衣也)。衣時者,自恣竟,不受迦絺那衣一月,受迦絺那衣五月。

自恣十日在,若比丘得急施衣,比丘知是急施衣應受,受已即十日應畜。到自恣竟,不受迦絺那衣一月,受迦絺那衣五月。

若自恣九日在,得急施衣。比丘知是急施衣,應受。受已,即九日應畜。到自恣竟,不受迦絺那衣一月、受迦絺那衣五月,更增一日(如是自恣八日、七日、六日、五日、四日、三日、二日。若自恣一日在,後更增九日,准知)。若過畜(謂過一月、五月,成犯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貪畜心。二、非急施衣。三、過前過後畜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得急施衣。若過前過後,捨墮。(過前者,謂七月初五日已前而輒受衣。過後者,謂一月五月竟不淨施等而仍畜。)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(五長中一事也。)薩婆多云:除十日急施衣,一切安居衣必待自恣時分。若安居中分,突吉羅。

根本云:若在夏中,或施主欲自手行施,取亦無犯。

若差得藏衣苾芻,或施主作是語:我行還,自手當施。雖過時分畜亦無犯。

比丘尼,捨墮;三小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得急施衣,不過前不過後不犯。若奪衣失衣燒衣漂衣,過前不犯。奪失燒漂想,若險難道路不通,乃至命難梵行難,若彼受寄比丘,或死或出行捨戒,賊劫惡獸害等,過後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二十九後月離衣過六夜戒。

總釋。

此是不共戒,大乘比丘同學。

律攝云:因不善護身離衣事故,及慢教煩惱,制斯學處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,諸比丘夏安居訖,後迦提一月滿,在阿蘭若處住。多有賊難劫奪衣鉢,又打撲比丘,比丘皆趨祇桓精舍聚住。佛問知其故,聽留一一衣置舍內。

起緣人。

六羣聞佛聽留衣置舍內,便留衣置舍內,囑親友比丘已出行,受囑比丘出衣晒之。諸比丘問知其故,白佛訶責結戒。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夏三月竟,後迦提一月滿,在阿蘭若有疑恐怖處住。比丘在如是處住,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內,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。若過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: 夏三月竟(謂前安居者,坐夏三月已竟,至七月十五日,故云夏三月竟),後迦提一月,滿在阿蘭若(按迦提翻功德,又翻昴星,昴星直此月故。謂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,是夏安居最後一月,故云後迦提一月也。言滿在阿蘭若者,謂受後安居者,雖同前安居者七月十五日自恣,仍須住滿三月為期,以終後安居之局,故云滿在阿蘭若處也)

阿蘭若去村五百弓,遮摩羅國弓長四肘,用中肘量(如離衣戒中釋)。有疑者,疑有賊盜。恐怖者,中有恐怖賊盜。

留一一衣。(僧祇云:一一衣者,僧伽黎、鬱多羅僧、安陀會。不得寄僧伽黎,安陀會得寄鬱多羅僧。(文)無僧伽黎,不得入聚落乞食。安陀會以著身故,不得單著僧伽黎。)舍內者,聚也。有因緣者。(五分云:若塔事,和尚、阿闍黎事,及以他事。)六夜者。(薩婆多云:從七月十六日,次第六夜,聽阿蘭若安居比丘離衣宿。所以聽者,外國此六夜中間,是賊發時,是故聽也。)彼六夜竟,第七夜明相未出前,若捨衣,若手捉衣,若至擲石所及處。(言擲石所及處者,非蘭若界限,乃是寄衣聚落之勢分也。過者犯。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三緣,方成本罪:一、有慢教心。二、是離三衣。三、違制過限。

定罪。 此中犯者,離衣六夜竟,第七夜明相未出前,不捨衣、不手捉衣、不至擲石所及處住,第七夜明相出,犯捨墮。

除三衣已,離餘衣,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五分云:若一宿、二宿,乃至五宿,事訖不還,突吉羅。

律攝云:至第七夜,明相未出,得惡作罪。(此謂故不作捨衣,乃至擲石所及處,心懷慢教,是故先得惡作。明相出時,便得捨墮。)

善見云:寄衣已六夜一往看,見衣已還阿蘭若處(如是相續六夜往看不犯),餘四眾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已經六夜,第七夜明相未出,到衣所,若捨衣,若手捉衣,若至擲石所及處,不犯。若奪失燒漂,不捨衣,不手捉衣,不至擲石所及處,不犯。若船濟不通,道路險難,一切難緣等,不捨衣,不手捉衣,不至擲石所及處,一切不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○第三十迴。僧物入己戒

總釋。

此是共戒,尼犯亦同,大乘同制,即取十方僧物入己。

律攝云:由貪煩惱,制斯學處。此戒二緣合結。

緣起處。

佛在給孤獨園。

起緣人。

有一居士欲飯佛及僧布施好衣,難陀聞即往語言:居士!眾僧有大善利威力福德,施僧者多。汝今食施眾僧,衣可施我。居士聽之。次日請僧至舍,居士見長老比丘威儀具足,發大聲悔。比丘問知其故,白佛呵責結戒,斷僧物入己捨墮。諸比丘不知是僧物非僧物,為許僧不許僧?後乃知是僧物已許僧,或有作捨墮懺悔者、或慚愧者,佛言:不知無犯。當如是說戒:

所立戒相。

若比丘,知是僧物,自求入己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

釋義。 僧物者,為僧故作,未許僧、已許僧、已捨與僧。(僧祇云:僧有八種:比丘僧、比丘尼僧、客僧、去僧、舊住僧、安居僧、和合僧、不和合僧。)物者,衣、鉢、坐具、針筒,下至飲水器。(僧祗云:有八種物:時分、夜分、七日、終身、隨物、重物、不淨物、淨不淨物。)自求入己者。(自往來索,以僧物攝歸入己。)

犯緣。 此戒具足四緣,方成本罪:一、心貪取。二、是僧物。三、作僧物想。四、物已入手。

定罪, 此中犯者,知是僧物,自求入己,捨墮。

若物,許僧轉與塔。

若許,塔轉與僧。

許四方僧轉與現前僧。

許現前僧轉與四方僧。

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。

許比丘尼僧,轉與比丘僧,

許異處與異處,皆突吉羅。

已許作許想,捨墮。

已許,疑,突吉羅。

未許,作許想,突吉羅。

未許,疑,突吉羅。

捨懺不還等,得罪同前。

僧祇云:若有人欲布施,問比丘言:應施何處?答言:隨汝心所敬處。復問:何處果報多?答言:施僧果報多。復問: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?答言:僧無犯。戒不清淨者,若持物來施比丘,應語言:施僧得大果報。若言:我已曾施僧,今正欲施尊者,受之無罪。

若知物向僧,迴令向己,捨墮。是物僧不應還,僧應受用。若迴與餘人,波逸提。

知物向此畜生,迴與餘畜生,越毗尼心悔。

五分云:若施主自迴,欲與僧物與己,不犯。

薩婆多云:若物向僧,與前人說法,令物自入己,捨墮。物則還僧,向三、二、一比丘,突吉羅。

以物施此塔,迴向彼塔,物即入彼塔,不須還,以福同故。比丘作突吉羅懺。

以物施此僧祇,迴向餘僧祇;物入餘僧祇,不須還。以僧祇同故,比丘作突吉羅懺。

以自恣臘與此眾僧迴向餘僧,自恣物應還與此眾僧。以自恣物所屬異故,比丘作突吉羅懺;若不還,計錢成罪。

面門臘亦如是。

知物向一人,迴向餘人,應還取此物已,歸此物主,作突吉羅懺。若不還彼物,計錢成罪。

律攝云:見他將物施無恥眾,自觀己身福勝施彼,為益施主,便迴入己者,無犯。

比丘尼,捨墮;三小眾,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

開緣。 不犯者:若不知。若已許作不許想。若許少勸令與多。若許少人勸與多人。欲許惡勸與好者。或戲笑語。若誤語。獨處語。或眠中語。欲說此乃錯說彼。一切無犯。不犯者:最初未制戒等。

會詳 法苑云:貪有二種報:一者多欲,謂因前世縱恣貪欲,心無止息,故感今生業習不忘,倍復增勝,而生貪著也。二者無厭,謂因前世貪求不已,展轉馳逐,故感今生業習不忘,欲心轉盛,用之無度,求之無厭也。

三、結。問:

諸大德!我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。今問諸大德!是中清淨不?(三問)

四、勸持。

諸大德!是中清淨,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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