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峨山甲僧自治會
二 僧自治之入手
三 合山僧徒應有時代之覺悟
四 地方官應當扶助與護持
五 結論
六 峨山甲僧自治會大綱
佛法乃是佛所得的諸法實相,惟佛與佛乃能究盡。而且圓滿菩提歸無所得,既無所得,即不可說,此不可說,亦即諸法之本來面目,為人人本有、個個不無,而非向外馳求的。處今日之世界中,欲建立佛教,令佛教有繁榮發達之可能,殊非易易;因社會人士已多數誤會佛教為迷信,僧伽為廢物,常予以重大之打擊,佛教前途,甚覺悲觀!今欲佛教常住於世,須靠一般深明佛理之僧伽,能真實依佛法起大乘行,且能博施濟眾,將佛法作適應時機之宣傳,令社會人士對佛法有相當之認識,方足以保其餘緒、發揚而光大之!今觀我僧眾,雖對於宏法尚無何等施設,猶存勤苦淳樸之風!加以峨山之雄尊深秀,誠可為住持佛法之最勝道場,因此興起了許多感想。茲乘機會提出幾點,與諸君討論之。
此次在省,曾聞劉軍長等頗希望峨山僧眾能自為振作,一方深修佛法,一方發揚佛化到社會中去。因佛法不是專為自利,而是特重利他的。故我深望峨山僧眾對於佛法有真認識,能和合本山、外來的僧眾,與峨山相需相關者,就峨眉縣之峨山甲區域內,有一峨山甲僧自治會之組織。其目可分為十:
甲、僧團之保安 據今所見到之僧團,即可為僧自治中之一事,保護峨山甲地方治安,即為峨山僧所應作事。但更能精深訓練,使來剃度沙彌,均須服務半年,則即為能以無畏施於本甲民眾者,亦就是修菩薩施度之行,尤符國家建設根本在地方自治之義。至於團員任期之長短,名額之多寡,當因人取材、體時察勢而定。
乙、寺僧之整治 全山寺院僧眾之規制,亦應由僧自治會為之整頓,務令依佛教之法制,適於今日之國情。至於各寺院之繪塑佛菩薩像等,亦應根據佛典,其不合時代信仰之神像,酌予取銷,以杜外人之攻訐。
丙、僧徒教育 昨在毘盧殿見僧學之設立,見山中長老亦曾注意及茲。但施僧教育與普通教育不同,應專注重養成持律弘教之僧寶。就峨山僧眾,可分三種:一、十八歲以下沙彌不得認為僧伽。在此童年時代,當教以小學、中學常識、及初步佛教常識,使養成將來可發心為僧的資格;並特教以峨山之歷史、地理,及山中之農林實業等之實習,以為改造生活之基本。二、十八歲以上已受沙彌戒成為僧人者,可施與佛教律儀及佛教教理之教育,以造成住持佛法之僧寶資格。三、二十歲以上以至年老之人已受比丘戒者,亦須施與簡略之教育,使對於佛法有相當之了解,然後依此自修化人,方不致誤。以上三種教育,施設時不應過於嚴格,因峨山為朝拜之所,當抽出時間以資應付。幼年、青年者,每年可施五六個月之教育;年老人因擔任事務過多,每年只能施與兩個月之教育,而注重教以應香客遊人之詢問,如佛菩薩之事蹟及各寺院之歷史古蹟等。
丁、實業之興辦 添香、化緣、認為佛教中之方便,亦無不可,但不能即以此為資生之所需。就峨山之農產森林等,在在皆可改良發達。即如衣物之製造,房屋之建築,形像之繪塑等各種工業,亦應出自僧手。至於商業,可採合作社之辦法,將本山產物統歸合作社代為發行,而各寺院應當需用之物,亦均由合作社向各處採辦,以原價分售與各寺院;此皆菩薩工巧明之事,亦所謂資生事業皆不違背實相,而生活之困難即可解除矣。
戊、交通之建施 山路崎嶇,行人殊感困難,致香客遊人不如普陀、九華之盛。若本山僧人能自動修築康途,而轎竿背架加以改良增設,則香客遊人日必增多矣。
己、災病之慈濟 峨山氣候層層不同,外來遊人香客,容易生病,對於醫藥養病院等,皆應設備,使朝山之人不為病魔所困,且可藉此招納避暑養病之人以相資益,此亦菩薩醫方明之一種。再加以救災救貧之慈濟,以發揮佛法大悲方便之功用。
庚、教化之傳布 對於朝山之人,應向之宣傳佛化。在當路各寺院中設布教所,至山下之分院與民眾相接近之處,更應設布教所、小學、民眾學校、通俗圖書館等,顯揚佛法,使近山民眾受佛化之薰陶。更於本山適中之點,常常講演,庶幾社會人心有補益,則佛法可期宏揚,寺院不虞坍毀也。
辛、古物之蒐陳 山中古物,應分別清楚,於適中之點,陳列保護;如彫刻、碑碣、與名人所書之經、及名家之字畫等,皆應蒐集陳列,以資研究探討。其須各存原處者,亦應與蒐集者一一映成照片,以廣宣揚,使來峨山者樂而不倦。
壬、勝蹟之培修 本山形勝、名勝之聖像,如古塔、奇洞、幽谷、──寶掌、靈岩、豬肝、龍門──應有確切之調查,認真之培修,以資保存而彰美勝。亦仍用照片宣傳贊揚,令峨山名勝影響於全世界人士之腦海,使不期然而來,日形踴躍,亦因勢利導之一種善巧方法也。
癸、科學之建設 待將來物力充足,當進一步而為科學之建設;如峨山頂上飲料最缺,雖有白龍池井,其水亦不甚敷飲,而各寺之光線亦不充足。故他日應有蓄水池、發電機、及運輸機、汽車路等之裝設,以資營養而便工作。
以上十種辦法,並非信口開河,動人視聽。曾憶於民國十四年遊日本之高野山,其山遠不及峨眉之高大,而各種設備可稱完全,山中即森林木材之生產,每年達百餘萬元,僧人之生活與國內外之布教等咸資於此,聞每年政府之稅捐,亦有二十餘萬之鉅,能仿此進行,前途何可限量!
約分數項:甲、上來各種施設,皆應由僧自治會著手去辦。但默察峨山各寺院派別分歧,頗不相能。應由諸寺長老擬定辦法,呈准地方官長,委任正副主席各一人,委員十餘人,組織一籌備自治委員會,籌備進行一切。乙、辦事機關,當選一適中地點,以資策應;如普陀前寺之類。而毗廬殿、磚殿、新殿、居山半腰,氣候適中,地勢亦殊平敞,應合而為一,仍用原來之普賢寺名──即萬年寺──,以為全山自治總機關,辦理峨山事業,整興峨山之大觀。丙、其進行步驟,首應調查峨山全山之屋量,及僧人之多寡,財產之總額,以為設施之根據。丁、由籌備處丈量之地,及調查森林并土質物產之所宜,聘請技師,為之指導墾植。戊、設一辦理山僧自治訓練班,半年或一年畢業,以訓練成自治僧員。己、籌備期以一年或二年為限,限滿即成自治會。
我對於峨山各寺僧,有所勸告:在以前中國舊制,能管公事者,惟有帝王官吏以及紳士,而人民僅顧一身一家而已,對於身家以外之事,概不關心;故僧人亦儘可各顧一身一家。今則適與相反,已成為人民建設之民國。因之、各種人民皆有團體之組織,以參加社會之政治公眾行事,我佛徒如仍舊制,恐難生存。故應從此打破家族的宗法社會,成為職團的國民社會,方合時代之趨勢,而期佛法之宏揚。
地方官長,當然有清除匪類,改善風俗,發達商業,莊嚴地方之責任。而在本縣之民眾,藉峨山香客遊人而生活者,為數亦多。故官紳等對於峨山僧自治事,應加以指導督促。峨山事若能辦好,縣中亦享莫大利益。如僧能安居,教育亦良,必消許多隱患,若從積極上來講,倘僧人能盡宣傳之能事,則國民之道德程度日益增高,全山將更整治優美;遠方聞風而來者,必踵相接,而商業日見發達矣。
前來所講,就全山僧眾中、選出十數人為自治委員辦理全山事業,但全體僧眾應共相團結,使精神動作同趨一致,方足以應付環境,發展本身。我向來主張佛法不是空談,應從實際上去做,方可表現佛法之真精神。如上所說種種辦法,皆佛徒應當做的,且上合於佛法,下契於時宜。今天遇此勝緣,故將我幾日遊山之所得,貢獻諸君,望諸君起而圖之!
一、以峨眉縣所屬峨山甲區域為範圍,特設峨山甲僧自治會,以為特種地方自治之試辦。
二、該會由該區內寺僧選自治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組織之;但第一期由主管官署委任正副主席各一人,委員十一人試辦之。
三、該會以峨眉縣縣長為監督;並敦聘國中高僧為導師;省內佛學者為顧問;以資策進。
四、該會自治事業概舉如下:⒈僧寺規制所──僧:未成年沙彌,少年比丘,老年比丘。寺:大寺為修學或辦公處、朝拜處,中寺為招待處、或專修禪淨處,小庵為布教處、或自修處。⒉僧徒教育所──律儀院預科,授國民小學常識及佛教初步常識,未滿十六歲行童入之,每年六個月。律儀院授國民中學常識及為養成僧格之訓練,十六歲以上沙彌入之,每年四個月。律儀教理補習所,二十歲以上比丘入之,每年兩個月。⒊寺僧實業所──分農林、藥工、合作社各項,壯年比丘之不能辦教務布教化者可作之。⒋山寺交通所──道路轎竿夫役等。⒌僧團保安所──僧團已辦,但須規定來山為僧者,在受比丘戒之前,必須充團員半年。⒍教化宣揚所──辦農村小學,平民夜校,通俗圖書館,布教所,閱報所。⒎災病慈濟所──醫院、療養院、施診施藥所、乞丐感化所、災難救濟所。⒏古物蒐陳所──蒐集、保存、陳列、映印、流通。⒐勝蹟培修所──調查、攷證、培修。⒑科學建設所──蓄水池、發電機、汽車路等。
五、合併萬年寺三殿,恢復為普賢寺,以充峨山甲僧自治會會所,及僧寺規制所、僧徒教育所等。
六、大寺如金頂各殿,可合併為朝拜處。大佛殿為教化宣揚所總機關。報國寺為律寺。伏虎寺為禪寺。洪椿輝為佛寺等。
七、從調查寺數、僧數、屋量、產額、土質、氣候等入手。
八、其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