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觀心法要

明 智旭述

第二卷

蕅益沙門 智旭 述

△五、破諸有為相二:初、徵答破斥,二、結申正義。今初。

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有三有為之有為相,乃至廣說。

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。三、有為,即下文所云定有法,略有三種:一、現所知法,如色、心等;二、現受用法,如瓶、衣等,如是二法世共知有;三、有作用法,如眼、耳等,由彼彼用證知是有。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。有為相者,即生、住、異、滅四相,謂色、心、瓶、衣及眼、耳等,無不各有生、住、異、滅相故。

此經不說(生住等相)異色心等有實自性,為證不成。非(八轉聲中)第六(屬)聲便表異體,(以)色心之體即色心(生住異滅之相)故。非(生滅等)能相(之)體定異(於色心等)所相,勿堅相等(亦可)異地等故。(又)(使生滅等)有為(之)相異(色心等)所相(之)(則無生無滅等),無為相(之)(亦)應異(於真如虗空等)所相(乎)。又生等(四)相,若(其)體俱(是實)有,(則)應一切時(中)齊興作用(即生即住即異即滅)。若(以四相)相違故(而)用不頓興(者,則四)體亦(復)相違,如何(可)俱有(哉)

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八囀聲者,一體,二業,三具,四為,五從,六屬,七於,八呼。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,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,正即第六屬聲,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,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,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。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,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?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,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?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,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,若用相違故不頓興,則體亦相違,安得俱有乎?

(體既不俱,則)住異滅(三)(亦)不應俱(為現在實有。若謂生滅等)能相(與色心等)所相,體俱本有(則)用亦應然(以用與體),無別性故。

彼計生屬未來,住、異、滅同屬現在。故今破曰:三體既不可俱,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。設許體俱本有,則四相亦應俱有,不應獨許住、異、滅是現在,別以生屬未來也。

若謂(能所體雖本有),彼(之作)用更待因緣(然後起者,則色心等)(相既)待因緣,應非本有。又(復既待因緣,則汝所)執生(住)(能相)便為無用。

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,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。

(又若謂色心等)所相恒有而(與)(滅)(能相)合,(則)應無為法亦有生(滅)(合,以)(無為之恒有與)(有為之恒有,求其)異因不可得故。

不達生住異滅之外,無色心諸法,故妄計云所相恒有。不達色心諸法之外,無生住異滅,故妄計云而生等合。應先出餘乘量云:所相是有法,決定恒有。宗因云:生等合故,喻如無為法。次申違量云:無為是有法,亦生等合。宗因云:以恒有故,喻如所相。既無為恒有,不與生滅等合,則色心等與生滅合,豈得為恒有哉?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,則離色心諸法之外,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?

又去來世非現非常,應似空華非實有性。生名為有,寧在未來?滅名為無,應非現在?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又滅違住,寧執同時?住不違生,何容異世?故彼所執進退非理。

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,住、異、滅屬現在也。初徵答破斥竟。

△二、結申正義。

然有為法因緣力故,本無今有,暫有還無,表異無為,假立四相。本無今有,有位名生;生位暫停,即說為住;住別前後,復立異名;暫有還無,無時名滅。前三有故,同在現在;後一是無,故在過去。

此正明假立四相,非別有實體也。前三謂生、住、異,後一謂滅,餘俱可知。

(難曰):如何(滅是)無法(乃)與有(法)為相?(答曰):表此(有法)(必歸)無為相何失?生表有法先非有,滅表有法後是無,異表此法非凝然,住表此法暫有用。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,而表有異。此依剎那假立四相,(若約)一期(果報之)分位亦得假立。(四相)初有名生,後無名滅,生已相似相續名住,即此相續轉變名異,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五、破諸有為相竟。

△六、破名句文身二:初、徵答破斥,二、結申正義。今初。

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佛得希有名句文身。

亦大乘徵,餘乘答也。解現下文。

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,為證不成。若名句文(有法)異聲實有(因),應如色等(喻)非實能詮(宗。若)謂聲能生名句文者,此聲必有音韻屈曲,此足能詮,何用名等?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(而是)異聲實有,(則)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(亦)應異色處別有實體(耶)?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,此(言語聲亦)應如彼(絃管之)聲不別(能)生名(句文)等,(且)又誰說彼(絃管之聲)定不能詮?(餘乘難曰)聲若能詮,風鈴聲等應有詮用。(大乘答曰)(語聲亦)應如彼(風鈴等聲)不別生實名句文身。若(許)(有)語聲能生名等,如何不許唯(此)(聲即)能詮(理?既唯語聲即能詮理,何須別生名句文身?小乘又難曰)何理定知能詮即語?(大乘答曰)寧知異語別有能詮?語不異能詮,人天共了;執能詮異語,天愛非餘。

此大乘破斥也。文義並顯,不須別釋。言天愛非餘者,有謂光音天以上,不用語言為詮表故。

△二、結申正義。

然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句文身。名詮(法之)自性,句詮(法之)差別,文即是字,為(名句)(者)所依。此(名句文)三離聲,雖無別體,而假實異,亦不即聲。由此法詞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,聲與名等,蘊處界攝,亦各有異。

名別。文是假立,聲是實有。名、句、文是法無礙解境,聲是辭無礙解境。約五蘊,則聲是色蘊攝,名、句、文是行蘊攝。約十二處,則聲是聲處攝,名、句、文是法處攝。約十八界,則聲是聲塵界攝,名、句、文是法塵界攝也。

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,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(名句文),三故。

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,皆得假立名、句、文也。蓋此土唯耳根利,故且依聲立三。餘土六根各有利鈍:眼根利者,則依光明立名、句、文;鼻根利者,則依妙香立名、句、文;舌根利者,則依妙味立名、句、文等者,指觸、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、句、文。故法華玄義云:六塵體是法界,一一無非教經,亦無非行經,亦無非理經也。二、別破得非得等竟。

△三、傍破執隨眠。

有執隨眠異心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

先敘計也。隨眠,謂煩惱種子,隨逐有情,眠伏藏識,故名隨眠。本是第八識所執持,即彼相分。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,遂妄執為別有自體,是行蘊攝也。

彼亦非理,(既)(為)貪等(隨眠惑)故,如現貪等,非不相應。

量云:所執隨眠是有法,非不相應行。宗因云:名貪等故,喻如現貪等。

執別有餘不相應行,准前理趣,皆應遮止。

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,故且隨其所執破之。大乘所明二十四法,本非實有但是假立,設有更執為實法者,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。二、破不相應行竟。

△三、破無為法二:初、以理破斥,二、結申正義。今初。

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,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略有三種:一現所知法,如色心等。二現受用法,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世共知有,不待(宗)(比量而)成。三有作用法,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證知是有,無為非世共知定有。又無作用如眼耳等,設許(其是)有用,(則)(反)是無常,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

諸無為,指餘乘所執三無為:一、虗空無為,二、擇滅無為,三、非擇滅無為也。色等五塵,是五識現量所知;心及心所,是他心智現量所知,故名現所知法。餘可知。

然諸無為所知性故,或色心等所顯性故,如色心等,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(有)無為(之)性。

下結申正義中云:諸無為法略有二種:一依識變假施設有,二依法性假施設有。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:諸無為是有法,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。宗因云:所知性故,喻如色心等。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:諸無為是有法,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。宗因云:色心等所顯性故,喻如色心等。

又虗空等(三無為法),為一為多?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。虗空容受色等法故,隨能合法,體應成多。一所合處,餘不合故。不爾,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虗空不與法合,(則)(虗空)(能)容受,如餘(擇滅等)無為。又色等中有虗空不?有應相雜,無應不遍。

若達三無為法,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,假施設有,本非離識別有實性,則何一何多,亦不妨說一說多。如後文斷十重障,證十真如,真如尚非是一,云何有十?乃約斷障所顯,不妨非十而說十也。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,故以為一為多,雙徵難之。先破一,後破多。今破一中,先破處空無為是一,故云: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,遍一切處,以能容受色等法故。然而隨能合法,則體應成多,是遍則不一也。或應一所合處,餘不合故,是一則不徧也。設既不許體應成多,又不許餘皆不合,則應諸法各互相遍,方成一體遍一切處,而豈可哉?恐轉計云:虗空不與法合,奚至體應成多?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?故今破云:若謂虗空不與法合,則應非能容受,如擇滅等無為,何得名為虗空無為?又色等中若有虗空,則應相雜而非一;或色等中便無虗空,則應有缺而不遍。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切處,為識外實法耶?

一部一品結法斷時,應得餘部餘品擇滅。

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之性即是唯識實性,但依智慧簡擇力故,分分除滅見思煩惱,分分顯出真如實性,故名擇滅無為。然而真如體絕言思,既非定多,又豈定一?今若執為定一,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,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,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,又豈可哉?言部品者,見所斷惑分為四部:一者、見苦諦所斷部,凡有十種隨眠,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;二者、見集諦所斷部;三者、見滅諦所斷部;四者、見道諦所斷部。修所斷惑共為一部,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。

一法緣闕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得非擇滅,執彼體一,理應爾故。

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法性本無生滅,由緣生法覆令不顯,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,名非擇滅無為,亦非定多定一也。今若執為定一,則一法緣缺不生時,應一切法皆悉不生,又豈可哉?執彼下。總結上文。先破一竟。

若體是多便有品類,應如色等非實無為,虗空又應非徧容受。

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,文義可知。

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,准前應破。

設或更執不動無為,想受滅無為等,總以一多二義破之,例皆別無實法也。

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,應如兔角,非異心等有。

若有因果,便是有為。既稱無為,決同許無因果。故總立量破云:諸無為是有法,非異心等。有宗因云:許無因果故,喻如兔角。(初以理破斥竟)

△二、結申正義。

然契經說:有虗空等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:一、依識變假施設有,謂曾聞說虗空等名,隨分別有虗空等相,數習力故(功夫漸漸成熟,致使)心等生時,似虗空等無為相現。此所現相(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,但以)前後相似,無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二、依法性假施設有,謂空無我所顯真如,有無俱非,心言路絕,與一切法非一異等。是法真理故(說)(為)法性,離諸障礙故(或)(為)虗空,由簡擇力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故(又)(為)擇滅,不由擇力本性清淨,或緣闕所顯故(又)(為)非擇滅,苦樂受滅故(又)(為)不動,想受不行(故又)名想受滅。此五(種名)皆依真如假立(即此),真如(二字)亦是假施設名。遮撥為無,故說為有;遮執為有,故說為空。勿謂虗幻故說為實,理非妄倒故名真如,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,故諸無為非定實有。

虗謂徧計所執,幻謂依他所現,非妄故名真,無倒故名如,餘皆可知。初敘破外小所執竟。

△二、立量以顯唯識。

外道餘乘所執諸法(是有法),異心心所,非實有性(宗),是所取故(因),如心心所(喻)。能取彼(諸法之)(是有法),亦不緣彼(心外實法宗),是能取故(因),如緣此(內相分之)(喻)

初一量破所徧計,次一量破能徧計。所徧計即心心所之相分,名為所取。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,名為能取。見相二分,皆不離于自證。設使異心心所,便無能取所取矣。

諸心心所(是有法),依他起故(因)。亦如幻事(喻),非真實有(宗)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,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,如執外境亦是法執。

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,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。故大佛頂經云:入圓成實,遠離依他及徧計執,得無生忍。若不達依他如幻,豈名具分唯識哉?宗前敬敘,即云稽首唯識性。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,遂徹底掀翻。如此道破,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。嗚呼,冤哉!

△三、結判俱生分別二:初、結屬二種,二、判其有無。今初。

然諸法執,略有二種:一者俱生,二者分別。俱生法執,無始時來,虗妄熏習內因力故,恒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此復二種:一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(之見分變)(第七識)自心(中之影)相,執為實法;二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(第八)識所變蘊處界相,或總或別(變)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,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,細故難斷,後十地中,數數修習勝法空觀,方能除滅。分別法執(雖有內熏之因),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別,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,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: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(變)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法;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(變)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,麤故易斷,入初地時,觀一切法(中)(性本)(所顯)真如(之理),即能除滅。

邪教所說蘊處界,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,說所造小乘諸論,名邪教也。餘可知。

△二、判其有無。

如是所說一切法執,自心外法或有或無,自心內法一切皆有,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。然似法相從緣生故,是如幻有;所執實法妄計度故,決定非有。故世尊說:慈氏!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,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
自心外法非親所緣,故或有或無;自心內法是親所緣,唯識所變,不離識故,故一切皆有。餘可知。廣釋初三句中二:徵、答、別釋竟。

△三、總結無實二:初、正明,二、釋妨。今初:

如是外道餘乘所執,離識我法皆非實有,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,緣用必依實有體故。現在彼聚心心所法(是有法),非此聚識親所緣緣(宗),如非所緣(喻),他聚攝故(因)。同聚心所(是有法),亦非親所緣(宗),自體異故(因),如餘非所取(喻)。由此應知實無外境,唯有內識似外境生。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如愚所分別,外境實皆無,習氣擾濁心,故似彼而轉。

八識互望互稱,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,故皆名聚。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,非第七識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同聚心所,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。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,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。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。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。如觸心所雖與作意等俱起,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。乃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

△二、釋妨二:初、難,二、釋。今初:

有作是難:若無離識實我法者,假亦應無。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,如有真火、有似火人、有猛(烈)(色之)法,乃可假說。此人為火假說牛等,應知亦然。我法若無,依何假說?無假說故,似亦不成。如何說心似外境轉?

真火喻真事,似火人喻似事,猛赤喻共法也。餘可知。

△二、釋二:初、正釋外難,二、示假說意。初中三:初、總破,二、別破,三、結斥。今初。

彼難非理,離識我法前已破故,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。

△二、別破二:初、破喻,二、破法。初中二:初、破依類,二、破依實。今初。

依類假說,理且不成(猛性赤色,人雖有之,而)猛亦等(能燒之)德,非類(同火之)有故。若無(此能燒之)共德而假說彼(為假火人),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(以水亦有猛赤法故)。若謂猛等雖非類(火能燒之)德,而(猛與赤恒)不相離,故可假說。此亦不然,人類猛等現見亦有,互相離故(或性猛而色不赤,或色赤而性不猛)。類既無(能燒之)德,又(猛與赤二)互相離,然有於人假說火等,故知(世間)假說不(必)依類(而)成。

△二、破依實。

依實假說,理亦不成,(以)猛赤等德非共有故。謂猛赤等在火(則以色微觸微為體,依火而住),在人(則以色心為體,依人而住),其體各別,所依異故。(若)無共(德而可)假說,有過同前。(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。)若謂人(有煖德,與)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,理亦不然。(假)(為似)(人正)(于)(之猛赤相),非在(於煖)德故。由此(世間)假說,不(必)依實(而)成。

大凡世間假說,有依類者,亦有不依類者,有依實者,亦有不依實者,元非一概。今彼妄執假說,必須依類依實,故即彼所說之喻,奪其依類依實,二俱不成也。初破喻竟。

△二、破法二:初、正破假說依真,二、結申假說正義。今初。

又假必依真事立者,亦不應理。真謂(諸法)自相,假智及詮俱非(能得其)境故。謂(有分別之)假智(及名句文之假)詮不得(諸法)自相,唯於諸法共相而轉,亦非離此(共相之外)有別方便(更)施設(一箇)自相,(以)為假(智及詮)所依。然假智(及)詮必依(意言)(相而)起,聲不及處,此(假智詮即)便不轉,(是以)能詮所詮俱非(法之)自相。故知假說不依真事。

依真說假,下文亦自有之。但謂假必依真事立,則不應理。以諸法自相,離心緣,離言說,唯是現量所證知故。一涉語言,則能詮所詮,皆非諸法自相,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然離共相之外,亦別無自相可得。蓋現量所緣之境,名為自相。比量非量所緣之境,名為共相。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,非以自相為真,共相為依真之假也。既知假智及詮,不依諸法自相,便可例知假說我法,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。

△二、結申假說。正義:

由此但依似事而轉,似謂增益,非實有相。(言)聲依(此)增益似相而轉,故不可說假必依真。

增益者,意識變現之影像也。依此影像有所言說,言說為能詮,影像為所詮,故並不依真也。二、別破竟。

△三、結斥。

是故彼難不應正理。

初、正釋外難竟。

△二、示假說意。

然依(內)識變(現而有似我似法),對遣妄執真實我法(故)說假似(之)言。由此契經伽他中說:為對遣愚夫,所執實我法,故於識所變,假說我法名。

初釋前三句竟。

△二、釋後三句二:初、結前標數,二、釋通別名。今初。

識所變相雖無量種,而能變(八種)(約)(而言),則唯(有)三。

△二、釋通別名二:初、釋三類別名,二、釋能變通名。今初。

一謂異熟,即第八識,多異熟性故。二謂思(察度)量,即第七識,審思恒量(我無我)故。三謂了境,即前六識,了境相麤故。(頌中)(之一)(乃)(前)(識)合為(了別境之)一種(類)

第八不同前六,惟有一分是異熟生,故名多異熟性。前六不恒,第八不審,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我相,已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,餘可知。

△二、釋能變通名二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:

此三皆名能變識者,能變有二種:

△二、別釋二:初、釋因能變,二、釋果能變。今初:

一、因能變,謂第八識中等流、異熟二因習氣(也)。等流習氣,由(前)七識中善、惡、無記(三性之現行)(於第八),令(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)(已生者)長。異熟習氣,由(前)六識中有漏善、惡(二種現行)(於第八而)令生長。

△二、釋果能變。

二果能變,謂前二種習氣力故,有八識(自證分)生現(於相見二分之)種種相。(此中由前)等流習氣(以)(親)因緣故,八識體相差別而生,名(之為)等流果,(以其)果似因故。(由前)異熟習氣(以)為增上(助)緣,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,(而)(真)異熟(之)名。(若夫)感前六識酬滿業者,(乃)從異熟(而)起,(但)(為)異熟生,不名(為真)異熟,(以其)有間斷故。即前(真)異熟及異熟生(之二種,皆)(為)異熟果,(以其)(性)(于)(性)故。(然)(頌)(所言異熟),且(單)說:(第七)我愛(所執及有)(持舍)(能)持雜染(有漏善惡)(因)能變(二種異熟)(之第八本)識,名為異熟,非謂一切

果異因者,因從善惡,果惟無記也。非謂一切者,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,亦可得異熟名,而非此中所指也。初略答外難,略標識相竟。

△二、廣明識相,顯前頌意二:初、廣明三能變相,二、廣明所變唯識。初中二:初、分釋三能變相,二、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(在第七卷中)。初中三:初、釋初能變,二、釋第二能變,三、釋第三能變。初又二:初、設問舉頌,二、以論釋成。今初。

雖已略說能變三名,而未廣辨能變三相。且初能變其相云何?頌曰:

初、阿賴耶識(一、自相門),異熟(二、果相門),一切種(三、因相門),不可知(四、不可知門),執受處(五、所緣門),了(六、行相門),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(七、相應門),唯捨受(八、受俱門),是無覆無記(九、三性門),觸等亦如是(十、心所例王門),恒轉如暴流(十一、因果法喻門),阿羅漢位捨(十二、伏斷位次門)

△二、以論釋成二:初、正釋頌文,二、證有本識。初中八:初、釋自相等三門,二、釋不可知等三門,三、釋相應門,四、釋受俱門,五、釋三性門,六、釋心所例王門,七、釋因果法喻門,八、釋伏斷位次門。初中二:初、正釋三門,二、重明因相。今初。

論曰:初能變識,大小乘教(皆)(為)阿賴耶,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,謂與雜染互為緣故,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。此(阿賴耶之名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,(以)攝持因果(而)(本識之)自相故。此(第八)識自相分位雖多,藏(名最)(先捨,又其)(失最)重,是故偏說。

藏一切轉識種子,故有能藏之義;受轉識所熏成種,故有所藏之義;被第七識執之為我,故有執藏之義。言與雜染互為緣者,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,故起前七現行;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,故熏本識種子。此句釋成能藏、所藏義也。有情執為自內我句,釋成執藏義也。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,瑜伽論云:第八識自相有八:一、依止執受相,二、最初生起相,三、有明了性相,四、有種子性相,五、業用差別相,六、身受差別相,七、處無心定相,八、命終時分相。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。

(第八識乃)是能引諸界(諸)(諸)(種種)善不善業(所引之)異熟果故,說名異熟。離此(第八識外)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(之)勝異熟果,不可(別)得故。此(異熟識之名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此(第八)識果相雖多位多種(惟有真)異熟(果之義),實不(與前七識)共,故偏說之。

諸界即三界,諸趣即六趣,諸生即四生、十二類生也。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,宗鏡錄云:第八識於五果中除離繫果,餘四皆有。故云果相雖多。如望自種子是等流果,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,望前七識為增上果,望善惡業即異熟果。

(第八識)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,名一切種。離此(第八識外)餘法,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。此(一切種識之名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此(第八)識因相雖有多種,(惟此能)持種(義實)(異前七識)共,是故偏說。

宗鏡錄云:第八因相,于六因中有四能持:種子義邊,是種子因;若因種子俱時而有,即俱有因;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,即同類因;若望同時心所等,即相應因。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,故云因相多也。(異熟因,謂增上善惡,此第八識惟無記故,是異熟果,非異熟因。徧行因,謂見、疑、無明等徧于染法,此第八識不與相應,非徧行因也。)

初能變識體相雖多,略說惟有如是三相。

初正釋三門竟。

△二、重明因相三:初、標,二、釋,三、結。今初:

一切種相應更分別。

△二、釋為四:初、明種子相,二、明本新義,三、明種子義,四、明熏習義。初中二:初、正釋,二、結判。初又二:初、正釋種相,二、明種實有。今初。

此中何法名為種子?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。此(種子因用)與本識(之體)及所生(之)果不一不異,體用因果理應爾故。

如眼識種子,親生眼識自果等,此種有生果之作用,故名功能。色心等種,其類非一,故名差別。本識為體,種子為用;種子為因,所生為果;體是能藏,用是所藏;因是能生,果是所生,故不一。離體無用,離因無果,故不異也。

△二、明種實有。

雖非一異,而(種子原)是實有(以一切)假法(猶)(空),無非(可為諸法親)因緣故。(難曰:)(種子)與諸法既非一異,應如瓶等是假非實?(答曰:)若爾,(則)真如(與諸法亦非一異,豈亦)應是假有(耶?設)(真如是假),則便無真勝義諦(既許真如非假,則知種子亦實)。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,不同真如(是勝義實有也)

先正明,次答難,後以二諦判,並可知。初正釋竟。

△二、結判又二:初、結屬相分,二、判屬三性。今初:

種子雖依第八識體,而是此識(之)相分,非餘(三分)見分,恒取此(種子以)(親所緣緣)境故。

△二、判屬三性,又二:初、正判,二、釋妨。今初:

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,無記性攝(然彼能生之)(與所生之)果俱有善等(三)性故,亦(可)(為)善等。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,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

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,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,餘可知。

△二、釋妨。

(難曰:)若爾,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、皆異熟生?(釋曰:三無漏根。)雖名異熟而非無記,依異熟故名異熟種。異性相依,如眼等識。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,非無記性所攝異熟。

決擇分,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。二十二根者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淨色根,男、女二根,命根,意根,憂、喜、苦、樂、捨五受根,信、進、念、定、慧五善根,及三無漏根也。一、未知當知根,二、已知根,三、具知根,名為三無漏根。初明種子相竟。

△二、明本新義三:初、淨月師等唯立本有,二、難陀師等唯立新熏,三、護法正義本新合論。初中三:初、釋義,二、引證,三、結示。今初。

此中有義,一切(染淨)種子皆本性有,不從熏生,由熏習力但可(令其)增長。

△二、引證。

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,如惡又聚,法爾而有。(以)界即(是)種子(之)差別名故。又契經說:無始時來界,一切法等依。界是因義。瑜伽亦說:諸種子體,無始時來性雖本有,而由染淨新所熏發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,若(堪)般涅槃法者,一切(有漏、無漏)種子皆悉具足;(若)(堪)般涅槃法者,便闕三種菩提種子。如是等文,誠證非一。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,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。又瑜伽說:地獄成就三無漏根(決),是種(子)(是)(行)。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(之種子),性

般入也。三種菩提,謂聲聞菩提,獨覺菩提,無上菩提也。五種性,謂一闡提種性,聲聞種性,獨覺種性,不定種性,如來種性也。三無漏根,如前說。

△三、結示。

由此等證,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,有漏亦應法爾有種,由熏增長不別熏生,如是建立因果不亂。

初淨月師等,唯立本有竟。

△二、難陀師等惟立新熏,亦三:初、釋義,二、引證,三、會違。今初。

有義,種子皆熏故生,(但以)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,(言)諸種子無始成就。種子既是習氣異名,習氣必由熏習而有,如麻香氣華熏故生。

△二、引證。

如契經說: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,(乃有)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論說:內種定有熏習,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又名言等三種熏習,總攝一切有漏法種。彼三既由熏習而有,故有漏種必藉熏生,無漏種生亦由熏習。(故諸聖教)說聞熏習,(謂)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,是(即)出世心(之)種子性故。

三種熏習者,一名言習氣、二我執習氣、三有支習氣,具如第八卷中廣明。淨法界等流正法者,謂諸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,以後得智隨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,令諸眾生尋名取悟。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,故名等流。

△三會違。

有情本來種性差別,不由無漏種子有無,但依有障無障建立。如瑜伽說:於真如境,若有畢竟二障種者,立為不般涅槃法性。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無畢竟二障種者,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知本來種性差別,(但)(有)(無障)建立,非(依本有)無漏種(子)所說(地獄)成就。(三)無漏種(之)(乃)依當(來有)可生(義),非(謂)已有(其)體。

不般涅槃法性,即一闡提種性也。餘可知。二、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。

△三、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:初、正釋,二、斥前,三、結成。今初。

有義:種子各有二類:一者、本有,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;(四)、生;(五)、蘊;(十二)、處;(十八)、界功能差別。世尊依此說: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,如惡叉聚法爾而有。餘所引證,廣說如初。此即名為本性住種。二者、始起,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。世尊依此說: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亦說: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。此即名為習所成種。

△二、斥前又二:初、斥唯本有,二、斥唯新熏。今初。

若唯本有轉識,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如契經說:諸法於識藏,識於法亦爾,更互為果性,亦常為因性。

宗鏡釋云:諸法於識藏,能攝藏也。謂與諸法作二緣性:一為彼種子,二為彼所依。識於法亦爾,所攝藏也。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:一於現法長養彼種,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,互相生故。

此頌意言:阿賴耶識與諸轉識,於一切時展轉相生,互為因果。攝大乘說: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,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,又如束蘆互相依住。唯依此(種現)(法互相生義)建立因緣,所餘因緣不可得故。若諸種子不由熏生,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?非熏令長(即便)可名因緣,勿善惡業(能招異熟亦可)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。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,皆違彼義,故唯本有理教相違。

熏長但可名增上緣,熏生乃名因緣也。餘可知。

△二、斥唯新熏,又三:初、正破,二、通教,三、結責。初又二:初、斥非,二、顯正。初又二:初、直約有為無漏因破,二、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。今初。

若唯始起(則)有為無漏,無(本有)因緣故應不得生。(若夫聞熏乃)有漏,(善)不應為無漏種,勿無漏種(亦可)生有漏故。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,應為不善等種。

有為無漏,指四智菩提也。四智菩提,理應先有本住種子,未登地前,所有聞思修慧,俱屬有漏,但可為增上緣,助彼無漏種子,令漸增長,非可作因緣也。設許有漏為無漏種,亦應無漏為有漏種,而諸佛已證無漏,仍得生有漏矣,豈理也哉。又有漏無漏,兩性相反,設得互相為種,則善惡二性相反,亦得互相為種乎。

△二、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,又三:初、出彼所憑,二、破彼謬解,三、申經正義。今初。

分別論者雖作是說(經云):心性本淨,客塵煩惱所染汙故,名為雜染。離煩惱時轉成無漏(以此為證),故無漏法非無因生。

△二、破彼謬解

而心性(之)言:(汝謂)(經)說何義(耶)?若(謂彼經)說空理(為本淨者),空非(四智)心因。(又空理是)常法,定非諸法種子,以(空理之)體前後無轉變故。若(謂彼經)即說心(為本淨),應同數論(所計),相雖轉變而體常一。(且)(與)無記(之)心,又應(即)是善(心。汝若)(此說者),則應(惡無記心亦)與信等(諸善心所)相應。(汝若)不許,便應(惡無記心仍)(是)善心體。(是則)尚不名善,況是無漏?(又彼)有漏善心(雖與惡及無記不同,然)既稱(為)雜染,(便亦)如惡心等(其)(決)非無漏故。(一切有漏善心,皆)不應與無漏(而)(正)因。(若許有漏為無漏因),勿善惡等(亦可)互為因故。(又)(謂)有漏(之)(其)性是無漏(者,則)應無漏(之)(其)(却)是有漏,(以同是心法)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又異生心(之性)若是無漏,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。若(謂)異生(之)(其)性雖(是)無漏,而相有染,不名(為)無漏(現行)。無斯(應名為聖之)過者,則心(現行既非無漏,心之)種子亦非無漏。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?(以)種子現行(其)(定)相同故。

△三、申經正義。

然契經說心性淨者,說心空理所顯真如,真如是心真實性故。或說心體非(是)煩惱(法)(具斯二義)名性本淨,非(謂)有漏(之)(其)(即)是無漏,故名(為)本淨(也)

初斥非竟。

△二顯正。

由此應信,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,不由熏習法爾成就,後勝進位熏令增長,無漏法(之現)起以此(本有種字)為因,(而)無漏(法現)(之)時復熏成種(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),有漏法種(亦有本有)類此應知。

二、斥唯新熏中,初正破竟。

△二、通教三:初、通內種定有熏習,二、通無漏由聞熏習,三、通依障建立種性。今初。

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,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,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,故說內種定有熏習。

△二、通無漏由聞熏習。

其聞熏習非(是)(熏新)有漏(種),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,展轉乃至生出世心,故亦說此名聞熏習。(其)聞熏習中(所熏新)有漏(善種)性者,是修(道位)所斷(是能)(於)勝異熟(果是能),為出世法(之)勝增上緣。(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)無漏(種)性者,(乃是)非所斷攝,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(但)此正因緣(相)微隱難了,(故)(教中且)寄麤顯(三慧)勝增上緣方便(假)說,(以)為出世心種。

△三、通依障建立種性,又二:初、正性義意,二、傍破當生。今初。

依障建立通種別者,(其)(正要)(于)無漏種子(之或)(或)無。謂若全無無漏種者,(則)彼二障種(子)永不可害,即立彼為非涅槃法。若唯有二乘無漏種(無大乘種)者,(則)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亦有佛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俱可永害,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(正)(此)無漏種子(之或)(或)無,(所以)障有可斷不可斷義。然無漏種微隱難知,故約彼障(可斷不可斷以)顯性(之)差別。(若)不爾(者,則)(二)(更)有何(等)別因,而(乃)有可害(及)不可害者(耶)?若謂法爾有此(二)(可害不可害之差)別,(則)無漏法種寧不許然?若本全無無漏法種,則諸聖道永不得生,誰當能害二障種子,而說依障立種性別?

△二、傍破當生。

既彼聖道必無生義,說(三無漏根有)(來)可生(之義)亦定非理。

二、通教竟。

△三、結責。

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(今汝)皆違彼義,故唯始起理教相違。

二、斥前竟。

△三、結成。

由此應知,諸法種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

宗鏡云:第八識聚,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,并異熟浮塵根等,及異熟前六識等,並無新種,以其極劣,非能熏故,但從本有舊種所生。其長養五根,及此浮塵根,及等流五塵等相分,前六識所變者,皆可各有新本二種。已上二明本新義竟。

△三、明種子義四:初、明內種,二、明外種,三、明內外種具二因義,四、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今初。

然種子義略有六種:一、剎那滅,謂體纔生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方成種子。此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

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,不可說有能生用,則非有勝功力。故一切無為等常法,及外道所計常我,不可說為種子也。

二、果俱有,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,方成種子。此遮前後及定相離。(以)(行)(子雖是)異類,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有能生用。非如(前)種子(望後種子)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(是故種生現行,因果必俱;種引種子,因果不俱)。雖(種子之)因與果(具)(如是)(與)不俱(二義),而(今但取因果)現在(同)時可有(能生果之)因用(方名種子,以未來)未生(過去)已滅,無自體故。(所以必)依生現(行)(者而)立種子(之)名,不依引生(種子)自類(者)(為)(子也),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

難曰:若剎那滅得為種子,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望,皆有剎那滅義,應得為種。今以第二義揀之,前後則不俱現定,相離則不和合。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,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,方名種子。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後之法,不可說為種子也。

三、恒隨轉,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(直)至究竟位(者)方成種子。此遮(前七)轉識轉易間斷,與種子法不相應故。此顯種子自類相生。

難曰:現行熏種亦果俱有,應得名種。今以第三義揀之,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,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故有間斷,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,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。此前恒隨有漏法轉,得與漏種為所依持,故彼諸法種子依之而得,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。

(須三)性決定,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,方成種子。此遮餘部(妄)執異性(之)因,生(于)異性(之)果,(亦計)有因緣義。

難曰:若恒隨轉即名種子,應善等種生染等現,今以第四義揀之也。

五、待眾緣。謂此要待(辦)(果之)眾緣(和)合,功能殊勝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,或遮餘部緣恒非無。(今)顯所待(之)緣非恒有性,故種於果非恒頓生。

難曰:若性決定即名種子,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復俱有,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。今以第五義揀之,雖有種子為因,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,如眼識九緣生等。又心法更待三緣,謂增上緣、等無間緣、所緣緣,色法更待增上緣。故須眾緣則遮外道之執自然,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。

六、引自果,謂於別別色心等果,各各引生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,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。

難曰: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,則一善因與眾緣合即生一切善果,惡及無記亦然。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,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心。今以第六義揀之,別別等果各各引生,則非一因生一切果,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。

(第八)本識中(所有)功能差別,具斯六義(故)成種(子),非餘(識之所有)

初明內種竟。

△二、明外種。

外穀麥等(乃第八)識所變(現行相分攝)故,假立種名,非實種子。

△三、明內外種具二因義。

(內外)(之)勢力,(能)(切)近正果,名曰生因。(能)引遠殘(之)果,令不頓絕,即名引因。

內種則識緣名色,名色緣六入等,名生因,所生近正果。喪後屍骸不滅,名引因,所引遠殘果。外種則種生芽,芽生莖等,名近正果。穀等枯後不滅,名遠殘果。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,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。

△四、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

(第八識中一切法之)(子),必由熏習(而)(起)(養。此種子)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外種熏習,或有或無(不過皆)為增上緣(耳。若欲)辨所生果,必以內種為彼(諸物之親)因緣(以彼外穀麥等皆),是(本識中)共相種(子)所生(之現)果故。

外種或有熏習者,如苣蕂與華等。或無熏習者,如種生芽莖等。言共相種所生果者,外穀麥種等,皆是器界所攝故也。三、明種子義竟。

△四、明熏習義三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,三、結判。今初。

依何等義立熏習名?所熏、能熏各具四義,令(本識中)(子)生長,故名熏習。

△二、別釋二:初、釋所熏,二、釋能熏。今初:

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一、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轉識及聲、風等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

一類即堅義,相續即住義。應立量云:轉識是有,法非所熏。宗因云:性不堅住故,喻如聲風等。

二無記性,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善染,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熏。由此如來第八淨識(以極善故),唯帶舊(時因中所熏無漏善)種,非新受熏。

問云:若堅住性即為所熏,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,應是所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,可知。

三、可熏性:若法自在(而又)性非堅密,能受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(本識相應之五)心所及無為法(以心所)依他(而不自在,無為)堅密(而不受習),故非所熏。

問云: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,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。又無為亦堅住性,何非所熏?今以第三義揀之。

四、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所熏。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

問云: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,則他人第八可為所熏,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,他身則不同處,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。

唯異熟識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心所等。

初釋所熏四義竟。

△二、釋能熏。

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一、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生長習氣,乃是能熏。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,故非能熏。二、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(更須)勢力增盛能引習氣(者),乃是能熏。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

初義可知。次應問云:若有生滅即能熏者,異熟心、心所等亦有生滅,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,謂須或善、或惡、或有覆無記,勢力強盛,乃名能熏。

三、有增減。若有勝用(又須數習),可(令)(益伏除)(令損)减,攝(藏培)植習氣(令不失壞),乃是能熏。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,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

問云: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,佛果位中之前七識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三義揀之,佛果位中修善滿足更無可增,修惡斷盡更無可減。假使受熏,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,應勝後佛矣。

四、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能熏。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,故非能熏。

問云:若有生滅、有勝用、有增減即能熏者,則他人前七應是能熏。又自前七前後相望,應亦能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,他身則不同處,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。

唯七轉識及(與)(相應之)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可是能熏。

二、釋能熏四義竟。二、別釋竟。

△三、結判二:初、結,二、判。今初:

如是能熏(之前七識及心所法)與所熏(之第八)識俱生俱滅,熏習(之)(乃)成,令所熏(第八識)(之一切法)種子生(起)(養),如熏苣蕂,故名熏習。

此結成熏習名也。苣蕂即胡麻,西土作塗身香油。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,然後壓油,油即香美。今以苣蕂喻第八識,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。

能熏(之現)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熏成種。三法展轉,因果同時(約相生則)。如炷生焰,焰生燋炷(約相依則)。亦如蘆束,更互相依,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。

此結示熏習相也。其理極成,不可破壞,故不傾動。

△二判

能熏(之現行)生種(子,從)(子)起現行,如俱有因得士用果。種子前後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引等流果。(唯)此二(因),於(一切法之)果,是(親)因緣性。除此(二種因外),餘(所有)法皆(是增上緣等),非(親)因緣。設(有處)(為)因緣,應知(但是)假說。

俱有因,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。士用果,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。同類因,謂因與果相似也。等流果,謂果與因相似也。十因五果解,現第八卷中。二、重明因相中,初、標,二、釋竟。

△三、結。

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

初釋自相等三門竟。

△二、釋不可知等三門二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。

此識行相所緣云何?謂不可知執受處了。

△二、別釋二:初、釋行相所緣門,二、釋不可知門。初中二:初、略釋,二、廣釋。初又二:初、明行相,二、明所緣。今初。

了謂了別,即是行相,識以了別為(現)(之)(狀)故。

△二、明所緣。

處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執受有二,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諸種子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(之)習氣。有根身者,謂諸(勝義、五淨)色根及根(所)(浮塵身)處。此二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執受及處俱是(第八識之)所緣,阿賴耶識(以)因緣力故,自(證分)(得)(之)(便)內變為種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,即以所變(三類、性、境)為自所緣(見分)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執有二義:一、攝為自體;二、持令不散。受有二義:一、領以為境;二、令生覺受。第八、緣種子具持令不散,領以為境二義。緣根身具四義:一、攝為自體,同無記性故;二、持令不散,一期不壞故;三、領以為境,是親相分故;四、令生覺受,安危共同故。若緣器界,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。初略釋竟。

△二、廣釋二:初、廣釋行相,二、廣釋所緣。初中三:初、略指見分,二、通論諸分,三、結歸見分。今初。

此中了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,此了別用見分所攝。

△二、通論諸分三:初、難陀立二分,二、陳那立三分,三、護法立四分。初中三:初、正立二分,二、破安慧唯立自證分,三、結明引證。今初。

然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能緣相現。彼相應(之心所)法,應知亦爾。似所緣相,說名相分。似能緣相,說名見分。

△二、破安慧唯立自證分。

(使)心心所無所緣(之)(分)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,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,餘如自故。

眼識緣色、耳識緣聲等,名為自所緣境。若眼識無相分色,則應不能緣色;耳識無相分聲,則應不能緣聲。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,則亦可無聲、香等而能緣聲、香等。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,亦可以緣色矣。自境如餘境,自境無而可緣,餘境無亦可緣;餘識如自識,自識可緣餘境,餘識亦可緣自境故。

(使)心、心所無能緣,(見分之)相應不能緣,如虗空等,或虗空等亦是能緣。

心無見分而能緣,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。

△三、結明引證。

故心心所必有二相,如契經說:一切唯有覺所覺義,皆無能覺所覺(之二),分各自然(從相見二分之種子)而轉(成現行)

契經即密嚴經。所覺義皆無,謂實無外境也。能覺所覺分,即見相二分也。初難陀立二分竟。

△二、陳那立三分二:初、辨異小乘,二、正立三分。初中二:初、出小乘偏義,二、申大乘正說。今初。

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(即)名行相,見分名事,是心心所自體相故。心與心所同所依(根同所)(境),行相相似(心王見分之)事,雖(與心)(相)等而(其)相各異(以心王是),識(心所是)受想等相各別故。

事謂自體,心數即心所也。事雖數等,謂心王體是見分,心所亦體是見分,故相等也。

△二申、大乘正說。

達無離識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。相見所依自體(乃)(為)事,即自證分。此(自證分)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心所法(喻)。如(見分)不曾更(歷之)境,(則)必不能憶(知)故。(此則)心與心所(但)(一)所依(之)根,(而)所緣(不過)相似行相(便自)各別,(以)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(心王自證分之)事,雖(亦與心)(相)等,而(其行)相各異,(以)識受等體有差別故。

憶,知也。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,必不能知,則可例知。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,亦何能自知哉?故古人以相分喻絹,見分喻尺,自證分喻智也。言所緣相似者,謂心王心所,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。言行相各別者,識以了別為行相,受以領納為行相,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。言事雖數等者,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,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。初辨異小乘竟。

△二、正立三分

然心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各有三分,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見必有所依體故。如集量論伽他中說:似境(之)(分是為)所量,能取相(之見分及)自證(分)(名為)能量及(量)果,彼三體無別。

各有三分,謂一一心王,一一心所,皆有三分,非共只三分也。所量即相分,能量即見分,量果即自證分,果即所依體義也。言彼三體無別者,同一識故,可見離心別無境矣。二、陳那立三分竟。

△三、護法立四分二:初、正明四分,二、攝歸一心。今初。

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。復有第四證自證分,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又(若無證自證分,則)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不應(妄計)見分(便)是第三(自證分之)果,(以)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(以)證自體者必(須)現量故。

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者,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,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。諸能量者,必有果故者,謂見分是能量,則以自證分為量果。今自證分亦是能量,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。故古人以相分喻絹,見分喻尺,自證分喻智,證自證分喻人。又以相分喻鏡影,見分喻鏡光,自證分喻鏡面,證自證分喻鏡背。或以自證分喻鏡,證自證分喻銅也。

宗鏡錄云:相分有四:一、實相名相,體即真如,是真實相故;二、境相名相,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;三、相狀名相,此唯有為法,有相狀故,通影及質,唯是識之所變;四、義相名相,即能詮下所詮義。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,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。又相分有二:一、識所頓變,即是本質;二、識等緣境,唯變影緣,不得本質。

○見分有五類:一、證見名見,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二、照燭名見,此通根心,俱有照燭義故。三、能緣名見,即通內三分,俱能緣故。四、念解名見,以念解所詮義故。五、推度名見,即比量心,推度一切境故。於此五種見中,除五色根及內二分,餘皆見分所攝。

○自證分者,謂能親證自見分,緣相分不謬,能作證故。

○證自證分者,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,緣見分而不謬,故從所證處得名。

○若不達四分成心者,斯皆但念名言,罔知成心實義,體用既失,量果全無,終被心境緣拘,無由解脫。

此四分中,前(相見)(分)是外(用),後(自證及證自證)(分)是內(體)。初(相分)唯所緣,後三(分)(能緣所緣之)二。謂第二(見)分但緣第一(相分),或量非量,或現或比。第三(自證分)能緣第二(見分及)第四(證自證分,第四)證自證分唯緣第三(自證分),非(緣)第二(見分)者,以無用故,第三第四皆現量攝。

先明須有四分,此更分別內體、外用、能緣、所緣及現、比、非三量差別不同也。無用猶言無益。

故心心所(一一皆是)四分合成,具所能緣(而)無無窮(之)過,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

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,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,便有無窮之過。今由互為能所,譬如鏡面鏡背,亦如人之與智,故無無窮之過也。四分差別故非即,唯是一心故非離。此先結成,次後引證。

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

眾生心二性者,內二分為一,外二分為一也。內外一切分者,內亦二分,外亦二分也。所取纏者,所緣相縛也。能取纏者,能緣見縛也。見種種差別者,見分通于三量故也。

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,(所謂)若內若外(也,以一切眾生)皆有所取能取纏縛(故)。見有種種,或量非量,或現或此,多分差別(之不同)。此(頌)(所云)見者,是(但指)見分故。

先引頌,此更釋也。初正明四分竟。

△二、攝歸一心。

如是四分,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。皆見分攝。此言見者(不是單指見分,即)是能緣(之)義。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如入楞伽伽他中說: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如是處處說唯一心。(須知)此一心(之)言,亦(必)(於)心所(定相應故)

上來欲顯俗諦差別,故以二分破一,又以三分破二,又以四分破三。今欲顯真理圓融,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,而可但言三分;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,而可但言二分;又相見本無二體,而可但言一心也。入楞伽偈,即證成一心之旨。然所謂一心,亦非撥無八箇心王、五十一箇心所,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為大總相法門也。但以四分體無別故,名為一心,則知八箇心王、五十一箇心所,隨拈一王一所,皆具四分,隨其所有,四分體皆無別,惟是一心,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。又四分體既無別,以體融用,用亦無別,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,及唯色唯香等也。二、通論諸分竟。

△三、結歸見分。

故識行相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

初廣釋行相竟。

△二、廣釋所緣二:初、正明所變,二、總結所緣。初中二:初、明唯變處等,二、明不變心等。初又二:初、正釋,二、結示。初又二:初、明業力所變決定,二、明定力所變不定。初又三:初、器界,二、種子,三、根身。今初。

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(四)大種及所造(器界之)色。雖諸有情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各徧似一。

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。以不攝持令生覺受,故名為外,非謂實在識外,不可不知。

(問曰:)(之)異熟識變為此相(耶)?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。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,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。又諸(那含)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,(將來)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復何所用?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經(但)(于)少分(而)說一切(之)言:(惟是)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

初義太泛,次義業同。共變則可,然約現居則太狹,約當生又不切,故為第三家所破也。

有義:若爾,(則)(世間)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(將壞之)界?又諸異生,厭離有色(而)生無色界(者,後雖當生,然)(在)(有)色身(其劫數甚遠),預變為(欲、色二下)土,此復何用?(又欲界、色界眾生)設有色身,與異地(之)(界)麤細(不同,上下)懸隔,不相依持,此(識)變為彼(異界土),亦何所益?

此先破前第二義也。

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。由是設生他方(之各各)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(之各各自地)。故器世界將壞(及)初成(時),雖無有情而亦現有(器界)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,若別受用准此應知,鬼人天等所見異故。

此釋成正義也。共受用即共中之共,別受用即共中不共。言鬼、人、天所見異者,宗鏡云:天見是寶莊嚴地,魚見是窟宅,人見是清冷水,鬼見是膿河猛火。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,更無心外別四境。舊云一境應四心者,不正。若言一境者,未審定是何境?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,更別有一境者,即是心外有法。初器界竟。

△二種子。

諸種子者,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(是)。此(第八)(無記)性攝故,是(第八識見分之)所緣。(若夫)無漏法(之)(子),雖(亦)依附此識,而非此(無記)性攝故,非所緣。雖非所緣,而(亦與此本識)(曾)相離(喻)如,真如(即識實)(故)不違(於)唯識。

△三根身
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,成熟力故變似(清淨勝義)色。根及根(所)(浮塵六)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

以執受故,名之為內。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。

有共相種成熟力故,於他身處亦變似彼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(身之)義。此中有義(不惟變他依處),亦(能)(他五)(色)根,(以)辯中邊(論)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。有義唯能變(他)(根所)(之)處,(以)(之似色)根於己非所用故。(然論云)似自他身五根現者,(乃)說自(識)他識各自變(之)(耳)。故生他地或般涅槃,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

此明不共中共也。初義非,次義是,並可知。故生他地等者,以識能變他依處故,尸骸猶見相續;以不變他人五根故,尸骸無復見聞也。然此尸骸相續,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,二是他人共相所變,故仍名為不共中共。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。

△二、明定力所變不定。

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(如此)。若(佛菩薩及諸聖者,以禪)(神通)等力,所變器身(其器之)界地(身之)自他則不決定(然)。所變身器多恒相續,變聲光等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擊發起故。

器則示淨示穢,身則示聖示凡,故不決定也。一期利物與他受用,故身器多恒相續。然亦有暫時者,隨彼機緣現在擊起,故聲光多分暫時。然亦有相續者,初正釋竟。

△二、結示。

略說此(第八)。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十有色處,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

有漏種,即執受中諸種子也。十有色處,即五根五塵也。墮法處所現實色,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,今指定果色也。初明唯變處等竟。

△二、明不變心等。

何故此(第八)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?(答曰:)有漏識變略有二種:一(者,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)隨因緣勢力故變(似境)。二(者,第七及第六之一分)隨分別勢力故變(似境)。初(因緣變)必有(實)用,後(分別變)但為(相分之)(非有實用。今)異熟識(之)(境)但隨因緣,(其)所變(之)色等必有實用。若(使)(為)心等便無實用,(以所變)相分(中之)(心所)等不能(有)(慮),故須彼(有)實用(法,乃可)別從此(第八識變)生。(設使)變無為等亦無實用,(所以不變無為)故異熟識不緣心(及心所及無為)等。(此約有漏位言。若)(佛果)無漏位(中,既與大圓鏡智)勝慧相應,(則)雖無(有)分別,而(鏡體)澄淨故。設(心心所等仍)無實用,亦現彼影。不爾,諸佛應非徧智。

宗鏡錄云:一、因緣變,非分別變,即五識心、心所及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,從自種生故。二、惟分別變,非因緣變,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、五心所,是為所變相分,唯從分別心生故。三、俱句,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,以能通緣假實法故。四、俱非,即不相應行是,以無實體故,不與能緣同種生故。初正明所變竟。

△二、總結所緣。

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但緣器(界根)身及有漏種(共名三類性境),在欲色界具三所緣。無色界中(則但)緣有漏種(以),厭離色故。無業果色(不緣身器,然仍)有定果色(即謂具三所緣亦),於理無違(以)。彼(四空天之第八)識亦緣此(定果)(以)為境(故)

初釋行相、所緣二門竟。

△二、釋不可知門。

不可知者,謂此(第八識之能緣)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。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,外器世間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(問曰:)云何是識取所緣境(之)行相(為)難知(耶?答曰:)如滅定中(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,而此)不離身(之異熟)識,應信為有。然必應許滅定有(第八)識,(以是)有情攝故。如有心時,無想等位當知亦爾。

一、能緣不可知,以其行相極微細故。二、所緣不可知,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微細故,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。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量,云滅定是有法,有第八識宗因,云有情攝故。喻如有心時,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。既滅定、無想定仍有第八,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?二、釋不可知等三門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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