△三、釋相應門三:初、問答總明,二、別釋體用,三、結成相應。今初。
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,於一切(聖、凡、升、沉、定、散等)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,以(此五種)是徧行心所(所)攝(一切心中皆可得)故。
此識下設問。常與下舉頌以答。阿賴下總明也。未轉謂金剛道前,餘如下釋。
△二、別釋體用五:初、釋觸,二、釋作意,三、釋受,四、釋想,五、釋思。今初。
觸,謂(于根、境、識)三和(時)分別(其)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(對于)境(以)為(體)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(以)為業用。
分別即領似之義,是觸作用。變異是三和功能,謂根、境、識三和之時,令諸心所次第轉生,名為變異。此觸心所能領似之也。此先正釋,下更轉釋。
謂根、境、識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觸依彼(三和而)生,令彼(三得)和合,故說(此觸心所)為彼三和合位(根可為依,境可為取,識依于根而取于境,此三)皆有順玉(一切)心所(之)功能(作用,所以)說名變異。(今)觸(心所)似彼(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)起,故名(之為)分別(然三和中獨有)根變異力,引觸(心所)起時,勝彼識(之與)境,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
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。根變異下,釋疑。謂有疑云:觸既分別三和變異,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?釋云:根變異力,引觸起時,勝識境故。按宗鏡解根,四義獨勝:一、由主故;二、由近生心、心所故;三、由徧故,不惟心所,亦能生心;四、由常相續故。識雖為主,近生心所,不自生心故不徧,有間斷故不續,境非主故,亦非近故。雖徧能生心□及心所,亦不相續,以識生則境生,識滅則境滅故。
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
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色,謂八箇心王各有相應心所,此觸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。
(此觸心所)既(有)似(三和)順起心所(之)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起盡經說受想行蘊,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由斯故說識觸受等,因二三四和合而生。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,思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此(以)攝(其)餘(四十七心所也)。集論等(但)說為受依者,以觸生受,近而勝故。謂觸所取可意等相,與受所取順益等相,極相隣近,(又)引發(受起比餘)勝故。
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。等之一字,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,不但指一思心所。瑜伽但說受想思者,乃是以主攝伴。集論但說受者,乃是以近攝遠。又皆以勝攝劣耳。言識觸受等,因二三四和合生者,識因根境二和合生,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,受想思等,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。觸所取可意相,與受所取順益相,極相隣近,故引發獨勝。觸所取不可意相,與受所取違損相,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,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,亦復如是。
然觸自性是實非假,(以是)六六法中心所性故,(又)是(四)食(之所)攝故,(又)能為(十二支中)緣故,(應)如受等(有實自)性,非即三和。
此結判也。或計三和生觸,觸即三和,無別自體,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,而喻之以受等。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,六六法者,六識、六觸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愛也。二是四食攝故,四食謂段食、觸食、思食、識食也。三是能為緣故,謂六入緣觸,觸緣受也。初釋觸竟。
△二、釋作意。
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。謂此(作意能)警覺應起(之)心種(令起,亦能)引(已起之心)令趣(於)境,故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,心是主故,但說引心。有說:(此作意者)令(正緣此境之)心迴趣異境故(說此作意者,乃)於一境持心令住,故名作意。彼(二說)俱非理(若令心迴趣異境),應非徧行(若于一境持心令住),不異定故。
初正釋體用,有說下出異解,彼俱下破斥,皆可知。
△三、釋受。
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,能起合離非二欲故。
此正釋體用也。於順境則希合,於違境則希離,於非順非違境,雖不希合,亦不希離。希即是欲,欲名為愛。
有作是說:受有二種:一、境界受,謂領所緣(順等三境);二、自性受,謂領俱(生之)觸(而為所緣。此中)唯自性受是受自相,以境界受共餘相故。
此出異解也。言共餘相者,謂通於王所共緣相故。
彼說非理,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若(謂此受)似觸(而)生,名領觸者(則一切)似因之果,應皆(有領因之義,應皆名為)受性。又(觸)既(是)受因(則受領此因),應名因受(觸非受之自性),何名自性?
此下皆破斥也。今先正破受定。不緣俱生觸者,觸生於受,受不緣觸,如父生子,子不納父也。餘可知。
若謂如王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受體(故)名自性受(者),理亦不然,違自所執(領俱生觸為自性故。又受)不?(應)自證(受)故。若(謂受雖領觸)不捨(受之)自性名自性受(者,則)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(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),故彼所說但誘嬰兒。
次破轉計也。彼轉計云:觸如國邑,受如王。觸能生受,譬如由有國邑方名為王;受能領觸,譬如王能食諸國邑。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,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。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,則非領俱生觸,與前所執相違。又觸所生即是受體,如何又以受而領之?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,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,皆可名為受乎?故彼下。結斥。
然,境界受非共餘相(受),領順等(三)相(之)定屬己者,名(之為)境界受不共餘(心、心所之行相)故。
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故,別立自性受。今先破自性受竟,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。受以領納境界為相,識以了別境界為相,想以於境取像為相,欲以希望境界為相,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,故皆不共。三、釋受竟。
△四、釋想。
想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謂(先)要安立境(之)分齊(高下美惡等)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△五、釋思。
思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,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令造善等。
取正因境相,令心造善品。取邪因境相,令心造不善品。取非正非邪境相,令心造無記品。皆思心所之力也。二、別釋體用竟。
△三、結成相應。
此五既是徧行所攝,故與藏識決定相應。其徧行相,後當廣釋。此觸等五,與異熟識行相雖異,而(所起)時(同、所)依(根)同、所緣(境等、自體)事等,故名相應。
後當廣釋,指第五卷言也。行相異者,識以了別為行相,觸以觸對為行相,作意以警心為行相,受以領納為行相,想以取像為行相,思以造作為行相也。宗鏡錄云:由四等故,說名相應。謂一事等,二處等,三時等,四所依等。等者,相似之義。體各惟一,故名事等。境相相似,故所緣等。三釋相應門竟。
△四、釋受俱門二:初、正明相應捨受,二、簡非餘所相應。今初。
此識行相極不明了,不能分別違順境相,微細一類相續而轉,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又此(識)相應(之)受,唯是(真)異熟,(以但)隨先引業(而)轉,不待現緣,(唯)任善惡業(之)勢力轉故,(所以)唯是捨受。(若夫)苦樂二受是異熟生(屬前六識),非真異熟,(要)待現緣(方轉)故非(與)此(第八識)相應。又由此識常無轉變,有情恒執為自內我。若與苦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寧執為我?故此但與捨受相應。(問曰:)若爾,如何此識亦(可)是惡業(所招)異熟(果耶?答曰:)既許善業能招捨受,(則)此(惡業)亦(復)應然,(以)捨受不違苦樂品故,(喻)如無記(之)法(亦能)善惡俱招。
若苦樂受則必明了,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,此一義也;若是餘受則必取于違順境相,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,此二義也;若苦樂受行相必粗,今第八識行相微細,此三義也;若是餘受必有易脫,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,此四義也;若是餘受必有間斷,今第八識相續而轉,此五義也。具此五義,故唯得與捨受相應,餘皆可知。
△二、簡非餘所相應。
(問曰)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(答曰)互相違故。謂欲希望所樂事轉,此識任業無所希望。勝解印持決定事轉,此識瞢昧無所印持。念唯明記曾習事轉,此識昧劣不能明記。定能令心專注一境,此識任運剎那別緣。慧唯簡擇得等事轉,此識微昧不能簡擇。故此不與別境相應,此識唯是異熟性故。(十一)善(心所及根隨)染汙等(心所)亦不相應。惡作等四(雖有通于)無記性者,(然以)有間斷故,定非(與)異熟(識相應)。
先詳簡非別境,次略簡非善染不定,並如文可知。四、釋受俱門竟。
△五、釋三性門。
(問曰):法有四種,謂善、不善、有覆無記。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?(答曰):此識唯是無覆無記,(以是)異熟性故。異熟若是善染汙者,流轉還滅應不得成。又此識是善染依故。若(自體是)善染者,(則便)互相違故,應不(能)與(善染)二(法)俱作所依。又此識是所熏性故。若善染者,如極香臭應不受熏。(若使)無熏習故,(則)染淨因果俱不成立。故此唯是無覆無記。覆謂染法,障聖道故,又能蔽心令不淨故。此識非染,故名無覆。記謂善惡,有愛非愛(之)果及殊勝自體(之因)可記別故。此非善惡,故名無記。
一是異熟性故,二是善染依故,三是所熏性故。所以唯是無覆無記,餘皆可知。
△六、釋心所例王門二:初、正釋,二、斥異。今初。
觸等亦如是者,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,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亦爾,諸相應法必同性故。又觸等五,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,俱不可知緣(種子、根、身、器、界)、三種(性)境,五法相應無覆無記,故說觸等亦如是言。
五法相應,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。餘可知。
△二、斥異。
有義,觸等如阿賴耶,亦是異熟及一切種,廣說乃至無覆無記。(以頌中)亦如是(之為)言,無簡別故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觸等依識不自在故。如貪信等(依於心王)不能受熏,如何同識能持種子?又若觸等亦能受熏,應一有情有六種(子之)體。若爾,果起從何種生?理不應言從六種起,未見多種生一芽故。若說果生唯從一種,則餘五種便為無用。亦不可說次第生果,(以)熏習(既在)同時,(則)勢力(亦必)等故。又不可說六果頓生,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(箇)眼識等俱時生故。
有義下。先敘計。彼說下。次破斥也。觸等五心所法,斷斷不得名一切種,以一切種必由受熏而得名故。故立量云:觸等五心所是有法,不能受熏。宗因云:依識不自在故,喻如貪信等。又若下。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。設許受熏,則一心王、五心所各各受諸法熏,應成六箇諸法種子。而果生時,或從六起,或從一起,或次第起,或復頓起,皆違理矣。
(救曰:)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?(詰曰:)不爾。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?(彼妄解曰:)謂觸等五(各)有似種(子之)相(分)名一切種,(以)觸等與識所緣(必相)等故,(以)無色(界天之)觸等(五心所必)有所緣(似種子之相分)故,(以觸等五心所各各)親所緣緣定應有故。(但)此(觸等五心所上)似種(子之)相,不(分)為因緣生現識等(喻)。如觸等上(所現)似眼根等,非(眼等)識所依,亦如(所變)似火無能燒用。(破曰:)彼救非理。觸等所緣似種等相,(須待)後執受處(句中)方應與識而相例(同)故。由此(頌中)前說一切種(之為)言,定目受熏能持種義(不指所緣有漏種子)。不爾,(則)本頌有重言(之)失。
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。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,故觸等可以例王。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,豈觸等所可例同?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,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,不幾為重言乎?
又彼所說亦如是言,無簡別故,咸相例者,定不成證。勿觸等五亦(如識之)能了別,觸等亦(如識之)與觸等相應。由此故知亦如是者,(乃)隨所應(而)說,非謂一切。
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,觸不與觸相應,乃至思不與思相應,一剎那中無二觸故,乃至無二思故。六、釋心所例王門竟。
△七、釋因果法喻門二:初、明正義,二、斥異說。初中二:初、正釋頌文,二、通妨顯理。今初。
(問曰):阿賴耶識為斷為常?(答曰):非斷非常,以恒轉故。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,(以)是(三)界、(六)趣、(四)生,施設(之根)本故(體),性堅(住)持(諸)種(子)令不失故。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,因滅果生非常一故,可為(前七)轉識(所)熏(令)成種故。恒言遮斷轉表非常,猶如暴流因果法爾。如暴流水非斷非常,相續長時有所漂溺;此識亦爾,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,漂溺有情令不出離。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;此識亦爾,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。又如暴流漂水上下,魚草等物隨流不捨;此識亦爾,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。如是法喻,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。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,果生故非斷、因滅故非常。非斷非常是緣起理,故說此識恒轉如流。
因果簡我執,生滅簡常執;生滅故非常,因果故非一。譬如暴流,前後相續;流流之中,望前名果,望後名因,故非斷常可喻。此識又有三義相似:一者、能漂溺故;二者、轉識間斷,此不斷故,如波濤有起滅而流不斷;三者、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。識所執受之內習氣,喻如水內之魚;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,喻如水面之草也。餘可知。
△二、通妨顯理有兩番問答。
(難曰)過去未來既非實有,非常可爾,非斷如何?斷豈得成緣起正理?(答曰)過去未來若是實有,可許非斷,如何非常?常亦不成緣起正理。(雖然)豈(但)斥他(之)過,己(所立)義便(得)成(就)。若不摧(破)邪(宗),難以顯(明)正(理)。前因滅位,後果即生,如稱兩頭低昂時等。如是因果相續如流,何假去來(實有)方成非斷?
稱之兩頭,以喻因果。稱之低昂,以喻生滅。低昂時等,以喻生滅。同一剎那,無有前後也。
(又難):因現有位,後果(尚自)未生,(則)因是誰(之)因?果現有時,前因(既)已滅(謝,則)果是誰(之)果?既無因果,誰離斷常?(答曰):若(謂)有因(之)時,(即)已有後果(者),果既本(來是)有,何(須更)待前因?因義既無,果義寧有?無因無果,豈離斷常?(今大乘)因果(之)義(所由)成,(立正唯)依(現在有)法作用(顯示所以遠離斷當,成緣起理)。故(汝之)所詰難,非(有)預(於)我(大乘正)宗。(若使果)體既(是)本有,(則果)用亦(復)應然,(以)所待因緣亦本有故(則體用皆本來有,何須更待前因?既無因義,亦無果義)。由斯汝(所執)義,因果定無,應信大乘緣起正理。謂此正理(即諸法自相)深妙離言(假智及詮所不能到,今之)因果等言,皆(依增益相似而)假施設。觀現在法,有引後用;假立當果,對說現因。觀現在法,有酬前相;假立曾因,對說現果。假謂(于)現(在)識(上),似彼(當果曾因之)相(而)現。如是因果(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),理趣顯然,遠離(斷常)二邊,契會中道。諸有智者,應順修學。
秖是現前一剎那法,望前即名為果,望後即名為因。約現在果談過去因,則塵點劫前猶若今日,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,而非實緣過去事也,以過去已滅,無可緣故。約現在因記未來果,則無量劫後猶如指掌,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,而非實緣未來事也,以未來未生,無可緣故。故曰:十世古今,始終不離於當念。又宗鏡云:過去、未來無體,剎那熏習,唯屬現在。現在正起妄念之時,妄念違真,名為初識,非是過去有識創起,名為初識也。故知橫該一切處,豎通無量時,皆是即今現在一心,更無別理。初明正義竟。
△二、斥異說二:初、正斥,二、結勸。初中二:初、斥餘部,二、斥經部。初又二:初、敘計,二、破斥。今初。
有餘部說:雖無去來,而有因果恒相續義。謂現在法極迅速者,猶有初後生滅二時。生時酬因(即名果相),滅時引果(即名因相)。時雖有二,而體是一。前因正滅,後果正生,體相雖殊,而俱是有。如是因果,非假施設。然離斷常,又無前(來因是誰因,果是誰果之)難。誰有智者,捨此信餘?
△二、破斥
彼有虗言,都無實義,何容一念而有二時?生滅相違,寧同現在?滅若現在,生應未來。有故名生,既是現在;無故名滅,寧非過去?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;生既現有,滅應現無。又二相違,如何體一?非苦樂等見有是事,生滅若一,時應無(初後之)二;生滅若(是)異(時),寧說(其)體(是)同?故(所執)生滅時俱現在有,(而)同依一體(者),理必不成。
何容下,先破一念二時;又二下,次破生滅體一也。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,生滅二法喻如苦樂二受,決定相違。安有體是一者,量云:生與滅是有,法體定非一。宗因云:相違故,喻如苦與樂。初破餘部竟。
△二、破經部。
經部師等(所計)因果相續理亦不成,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。
前六轉識展轉相望,雖亦得有因果之義,而多間斷不能相續。若無本識受熏持種,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?初正斥竟。
△二、結勸。
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。
七、釋因果法喻門竟。
△八、釋伏斷位次門二:初、正釋捨賴耶義,二、通明第八異名。初中二:初、正明能捨之位,二、簡示所捨唯名。初又二:初、明正義,二、斥異解。初又二:初、正釋,二、通妨。今初。
此識無始恒轉如流,乃至何位當究竟捨?阿羅漢位方究竟捨。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,(皆悉)名阿羅漢。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,說之為捨。此中所說阿羅漢者,通攝三乘無學果位,皆已永害煩惱賊故(是殺賊義),應受世間妙供養故(是應供義),永不復受分段生故(是無生義)。云何知然?決擇分說:諸阿羅漢、獨覺、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。集論復說:若諸菩薩得菩提時,頓斷煩惱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及如來故。
麤重,即種子之別名。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,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,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。次引集論,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。以斷煩惱障故,成阿羅漢;以斷所知障故,成如來也。
△二、通妨,又二:初、問,二、答。今初。
若爾,菩薩(於入地後,現行煩惱雖復漸伏)煩惱種子未永斷盡,非阿羅漢,應皆成就阿賴耶識。何故即彼決擇分說:(一切)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?
若據前義,則菩薩至成佛時,方得名阿羅漢,方捨此識。今云不退菩薩,亦不成就,故問之也。蓋菩薩初地已上,即名為不退故。
△二、答,又二:初、約二乘迴心名不退,二、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今初。
彼說二乘無學果位,迴心趣向大菩提者(縱未登地),必不退起煩惱障故、趣菩提故,即復轉名不退菩薩。彼不成就阿賴耶識(雖名菩薩),即攝在此阿羅漢中,故彼論文不違此義。
不起煩惱故名不退,趣大菩提故名菩薩。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,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,故不相違。
△二、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
又不動地以上菩薩,一切煩惱永不行故,法駛流中任運轉故,能(於)諸行(之)中起諸行故,剎那剎那轉增進故,此位方名(真正)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,而緣此識(之)我見愛等(四種煩惱)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,由斯永捨阿賴耶名,故說不成阿賴耶識(故)。此(頌中)亦說彼(不動地以上)名阿羅漢。
此明直修大乘者,須至八地以上,方得煩惱永伏,亦可名阿羅漢也。所知法執,漂溺有情,受不思議變易生死,名法駛流。已得自在,名任運轉。心心流入薩婆若海,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。初明正義竟。
△二、斥異解二:初、正破,二、破救。初中二:初、敘計,二、破斥。今初。
有義,初地以上菩薩,已證(我法)二空所顯(真如)理故、已得(根本後得)二種殊勝智故、已斷分別(煩惱所知)二重障故、能一行中起諸行故,雖為利益(眾生)起諸(現行)煩惱,而彼不作煩惱過失,故此亦名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,而緣此識(之)所有分別我見愛等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,由斯亦捨阿賴耶名,故說不成阿賴耶識。此(頌之中)亦說彼(初地以上)名阿羅漢,故集論中作如是說: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,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,不起一切煩惱過失。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,故亦說彼名阿羅漢。
△二、破斥
彼說非理,(以)七地已前,猶有俱生我見愛等,執藏此識為自內我,如何已捨阿賴耶名?若彼分別我見愛等,不復執藏說名為捨,則預流等諸有學位,亦應已捨阿賴耶名,許便違害諸論所說。
△二、破救,又二:初、敘救,二、破斥。今初:
地上菩薩所起煩惱,皆由正知不為過失,非預流等得有斯事,寧可以彼(預流果等)例此(地上)菩薩。
△二、破斥
彼六識中所起煩惱,雖由正知不為過失,而第七識有漏心位,任運現行執藏此識,寧不與彼預流等同?由此故知彼說非理。
初正明能捨之位竟。
△二、簡示所捨唯名。
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,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,由斯永失阿賴耶名,說之為捨,非捨一切第八識體。勿阿羅漢無識持種,爾時便入無餘涅槃。
阿羅漢斷盡煩惱,名證有餘涅槃。由其異熟識體仍在,能持舊有漏種,令有根身壽命不斷,直俟餘殘果報既盡,方入無餘涅槃。設無此識持種,則身命便應盡滅,而入無餘涅槃矣。云何現有證阿羅漢,仍住世間者耶。初正釋捨賴耶義竟。
△二、通明第八、異名二:初、正釋諸名,二、結歸二位。今初。
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,而隨義別立種種名。謂或名心,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。或名阿陀那,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。或名所知依,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。或名種子識,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。此等諸名通一切位。或名阿賴耶,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,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。此名唯在異生有學,非(可謂)無學位(及)不退菩薩,(亦)有雜染法執藏義故。或名異熟識,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。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,非(可謂)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。或名無垢識,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。此名唯在如來地有(若在)菩薩二乘及異生位,持有漏種可受熏習,未得善淨第八識故。如契經說:如來無垢識,是淨無漏界,解脫一切障,圓鏡智相應。
契經,如來功德莊嚴經也。無垢識,標名也。淨無漏界,示義也。解脫一切障,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。圓鏡智相應,明相應之慧心所,名為大圓鏡智也。
阿賴耶名,過失重故,最初捨故(故)。此(頌)中偏(先)說(之若)異熟識體,菩薩將得菩提時捨,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(亦)捨。(至於)無垢識體,無有捨時,利樂有情無盡時故,心等(四名)通(一切位)故,隨(染淨)義(如)應說(之)。
眾生分中名染心,佛果位中名淨心;眾生分中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,佛果位中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;眾生分中名染所知依,佛果位中名淨所知依;眾生分中名世間種子識,佛果位中名出世種子識。故云隨義應說也。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,仍帶通教方便說之。若據大乘實義,出三界外有淨土聲聞、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,則仍未捨異熟識體。故法華云: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,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,唯以佛乘而得滅度,更無餘乘。
△二、結歸二位。
然第八識總有二位:一、有漏位,無記性攝,唯與觸等五法相應,但緣前(文所)說執受處境。二、無漏位,唯善性攝,與二十一心所相應,謂遍行別境,各五善十一(以徧行五心所)。與一切心恒相應故(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),常樂證知所觀境故(得與善欲相應),於所觀境恒印持故(與善勝解相應),於曾受境恒明記故(得與善念相應),世尊無有不定心故(得與善定相應),於一切法常決擇故(得與善慧相應),極淨信等常相應故(與十一善心所相應),無染汙故(不與根隨煩惱相應),無散動故(不與四不定相應)。此亦唯與捨受相應,任運恒時平等轉故。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,鏡智遍緣一切法故。
亦惟捨受,謂無漏位中,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。以一切法為所緣境,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
△二、證有本識三:初、徵答總標,二、別顯教理,三、總結勸信。今初。
(問曰)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?(答曰)聖教正理為定量故。
△二、別顯教理二:初、引聖教,二、顯正理。初中二:初、引大乘,二、引餘部。宗鏡云:引七本經,即大三小四也。初又二:初、正引經證有第八,二、顯大乘是聖言量。今初,正引三經四頌。
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:無始時來界,一切法等依,由此有諸趣,及涅槃證得。
阿毗達磨,此云無比法,此即所引第一頌也。下文共作三番釋義。
此第八識自性微細,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,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。
此第一番釋義,先分科也。
界是因義,即種子識(此種子識)無始時來展轉相續(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),親生諸法,故名為因。依是緣義,即執持識(此執持識)無始時來與一切(現行漏無漏)法(平)等(而)為依止,故名為緣。謂(種子識)能執持(一切)諸種子故(執持識),與現行法為所依故(由種子故),即變為彼(現行由執持故),及為彼(現行所)依。變為彼者,謂(由種子)變為器(界)及有根身。為彼依者,謂與轉識作所依止,以(執持識)能執受五色根故,(令)眼等五識依之而轉。又與末那為依止故,第六意識依之而轉,(以)末那(及)意識(皆)轉識(所)攝故。如眼等識(必須)依俱有根,第八理應是識性故,亦以第七為俱有依。是謂此識為因緣用。
此釋初半頌義也。
由此有者,(謂)由有此(第八)識(也)。有諸趣者,(謂)有善惡(等六)趣(也)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流轉法,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。雖惑業生皆是流轉,而趣是果,勝故偏說。(又)或諸趣(之)言,通(指)能(趣)所趣,(以)諸趣(之)資具亦得趣名。諸惑業生皆依此識,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
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。一切順流轉法,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。惑謂見思二惑,業謂善惡不動三業,生謂胎卵濕化四生,所趣即六道果報,能趣即惑業,亦名諸趣資具。
及涅槃證得者,由有此識故,有涅槃證得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還滅法,令修行者證得涅槃。此中但說能證得道,(以)涅槃不依此識有故。或此但說所證涅槃,是修行者正所求故。或此雙說涅槃與道,俱定還滅品類攝故。謂(頌中)涅槃(之)言,顯所證滅。(頌)後證得(之)言,顯能得道。由能斷(之)道,斷(彼)所斷(之)惑,(至于)究竟盡位證得涅槃。能所斷證皆依此識,是與還滅作依持用。
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。一切順還滅法,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。還者,歸趣之義,即能證之道。滅者,寂止之義,即所證涅槃。又能還能滅,皆是道諦。所還所滅,皆是滅諦涅槃也。第一番釋頌義竟。
又此頌中,初句顯示此(第八)識自性無始恒有,後三(句)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。雜染法者,謂苦集諦,即所(趣)能趣(之)生及惑業。清淨法者,謂滅道諦,即所(證)能證(之)涅槃及道。彼二皆依此識而有,依轉識等理不成故。
此第二番釋頌義也。第二一切法等依句,是總顯染淨依止。第三由此有諸趣句,是別顯染依止。第四及涅槃證得句,是別顯淨依止。所趣之生是苦諦,能趣之惑業是集諦,所證之涅槃是滅諦,能證之道是道諦。轉識不能受熏持種,故非染淨二法所依。
或復初句顯此(第八)識體無始相續,後三(句)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,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,如次應知。
此第三番,釋頌義也。一切法等依句,顯依他性不離此識。由此有諸趣句,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。及涅槃證得句,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。
今此頌中諸所說義,離第八識皆不得有。
總結上來三番釋義,皆須約第八識也。第一頌竟。
即彼經中復作是說:由攝藏諸法,一切種子識,故名阿賴耶,勝者我開示。
此即所引第二頌也。下文解釋。
由此本識具諸種子,故能攝藏諸雜染法,依斯建立阿賴耶名,非如(數論)勝性轉為大等。(今)種子與果體非一故,能依所依俱生滅故。
此先釋種子識攝藏諸法,不同數論冥初自性義也。冥性亦名勝性,彼計因果雖殊而體是一,今明種子與果體非一,故一不同也。彼計果雖生滅而因是常,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,故二不同也。
與雜染法互相攝藏,亦為有情執藏為我,故說此識名阿賴耶。
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。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,即能藏義。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,即所藏義。有情執藏為自內我,即執藏義。具此三義,故名藏識。
已入見道諸菩薩眾,得真現觀名為勝者,彼能證解阿賴耶識,故我世尊正為開示。或(復通)諸(地前)菩薩皆名勝者,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,而能信解(唯識道理)求彼轉依(之果),故亦為說。非諸轉識有如是義。
此釋第四勝者,我開示句兼結成也。第二頌竟。
解深密經亦作是說:阿陀那識甚深細,一切種子如暴流,我於凡愚不開演,恐彼分別執為我。
此即所引第三頌也。下文解釋。
以能執持諸法種子,及能執受(五淨)色根(與根)依處,亦能執取結(縛受)生(諸趣)相續,故說此識名阿陀那。無性有情不能窮底,故說甚深。趣寂種性不能通達,故名甚細。是一切法真實種子,緣擊便生轉識波浪(而此種子識性念念生滅),恒無間斷猶如暴流。凡即無性,愚即趣寂。恐彼於此(甚深細理不能證解,更)起分別(妄)執(為我),墮諸惡趣障生聖道。故我世尊不為開演,唯第八識有如是相。
無性有情,謂一闡提,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,令不出離,故云不能窮底。趣寂種性,謂定性二乘,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,而不覺知,故云不能通達。以其親生現行,故名真實種子。闡提不起妄執,猶得暫遊人天,若起分別,必墮惡趣。二乘不起妄執,猶得證出世果,若起分別,必障聖道。故佛不為此等凡愚,說第八識也。第三頌竟。
入楞伽經亦作是說:如海遇風濤,起種種波浪,現前作用轉,無有間斷時。藏識海亦然,境等風所擊,恒起諸識浪,現前作用轉。
此即所引第四頌也。前四句單約喻說,後四句法喻合明,並可知。下文結示。
眼等諸識無如大海,恒相續轉起諸識浪(之義),故知別有第八識性。
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。已下結略指廣。
此等無量大乘經中,皆別說有此第八識。
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。
△二、顯大乘是聖言量。
諸大乘經,皆順無我,違數取趣,棄背流轉,趣向還滅,讚佛法僧,毀諸外道,表蘊等法,遮勝性等。(故一切)樂大乘者,(皆)許(此等大乘諸經實)能顯示無顛倒理,(以是)契經攝故,(喻)如增壹(阿含)等,(同為)至教量攝。
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,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,妄謂非佛所說至教,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。量云:諸大乘經是有法,能顯示無顛倒理,至教量所攝。宗因云:皆順無我,違數取趣,乃至遮勝性等,契經攝故,喻如增壹阿含等。
又聖慈氏!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:一、先不記故。若(使諸)大乘經(或是)佛滅度後有餘(惡人)為壞正法故(假造)說,何故世尊(于經律中)非(亦)如(彼)當起諸可怖事(而)先預記別(之)?二、本俱行故。(自佛滅後)大小乘教本來俱行,寧知大乘獨非佛說?三、非餘境故。大乘所說廣大甚深,非外道等思量境界。彼(外道)經論中曾所未說,設為彼(外道)說(此大乘法)亦不信受,故大乘經非(是)非佛(所)說。四、應極成故。若謂大乘是(或過去或他方)餘佛(所)說,非今(釋迦)佛語,則(佛佛道同,正顯)大乘教是佛所說,其理極成。五、有無有故。若(汝許)有大乘(法者),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,離此(諸經之外)大乘(妙法更)不可得故。若(汝謂)無大乘(法,則)聲聞乘教亦應非有,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,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?聲聞乘(法汝既許)是佛(之)所說,(而獨)非(毀)大乘教(典不肯信受),不應正理。六、能對治故。依大乘經勤修行者,皆能引得無分別智,能正對治一切煩惱,故應信此是佛所說。七、義異文故。大乘所說意趣甚深,不可隨文而取其義,便生誹謗謂非佛語,是故大乘真是佛說。如莊嚴論頌此義言:先不記俱行,非餘所行境,極成有無有,對治異文故。
初引大乘竟。
△二引餘部凡有四經。
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。
密意說者,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,執之為我,故未敢顯了開示也。
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(第八識)名根本識,是眼等識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是莖等本,非眼識等有如是義。
此即所引第一經也。阿笈摩,此云契經。
上座部經(及彼)分別論者,俱密意說:此(第八識)名有分識。有謂三有,分是因義,唯此(第八識是)恒(是)遍(得)為三有(之)因。
此即所引第二經也。
化地部(中亦密)說:此(第八識)名(為)窮生死蘊,離第八識無別蘊法(能)窮生死(邊)際(而恒)無間斷時,謂無色界(則)諸色間斷,無想天等(則)餘心等滅,(若夫)不相應行(則)離色心等無別自體(前文破法執中)已極成故,唯此(第八)識(可)名窮生死蘊。
此即所引第三經也。蘊謂五蘊,於五蘊中,色受想行及前六識,俱不能窮生死邊際,或有間斷故,或無別體故。
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,亦密意說此(第八識)名阿賴耶,謂愛阿賴耶、樂阿賴耶、欣阿賴耶、喜阿賴耶。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,立此四名。有情執為真自內我,乃至(此執)未斷(之時)恒生愛著,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,不應執餘五取蘊等(為真愛著處也)。謂生一向苦受處者,於餘取蘊不生愛著,彼恒厭逆餘五取蘊,念我何時當捨此命、此眾同分、此苦身心,令我自在受快樂故。五欲亦非真愛著處,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。樂受亦非真愛著處,謂離第三靜慮染者,雖厭樂受而愛我故。身見亦非真愛著處,謂非無學(而)信無我(理)者,雖於身見不生貪著,而於內我猶生愛故。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,謂非無學(而)求滅心者,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。色身亦非真愛著處,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。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,是故亦非真愛著處。(可見一切)異生(及諸)有學起我愛時,雖於餘蘊有愛非愛,而於此(第八)識我愛定生,故唯此(第八識)是真愛著處。由是(知)彼(增一經中所)說阿賴耶名,定唯顯此(第八)阿賴耶識。
此即所引第四經也。愛字總約三世,樂字別約現在,欣字別約過去,喜字別約未來,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。一向苦受處,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、餓鬼。餘取蘊,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。諸法離欲者,謂初禪以上。離第三靜慮染者,謂第四禪以上。身見,謂依身執我之見。求滅心者,謂修第九滅盡定人。離色染者,謂空無邊定以上。餘可知。初引聖教竟。
△二、顯正理三:初、結前生後,二、引經顯理,三、結略指廣。今初。
已引聖教,當顯正理。
△二、引經顯理十:初、持種心,二、異熟心,三、界趣生體,四、有執受,五、壽煖識,六、生死時心,七、緣起依,八、識食體,九、滅定有識,十、染淨心。初中三:初、引經證釋,二、斥異解,三、總結成。今初。
謂契經說: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(聚生)起,故名為心。若無此(第八)識,(則)彼(經所說)持種心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在滅定等(五無心位)有間斷故,(即在有心位而)根境作意(等緣)善等(三性)類別(亦復)易脫起故,(猶)如電光等(其性)不堅住故,(既不堅住,所以)非可熏習,(既有間斷,所以)不能持種。(故諸轉識)非染淨種所集起心,(唯)此(第八)識(者)一類(無記)恒無間斷,如苣藤等堅住可熏。(乃正)契當彼經所說(持種)心義。若不許有能持種心,非但違經,亦違正理。謂諸所起染淨品法(雖是能熏,若)無(第八識為)所熏故,(便)不(得)熏成種(子),則應所起(染淨等法皆無後果)唐捐其功。(又)染淨起時既無因種,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(法及)不相應(行),非心性故,如聲光等(性不堅住)。理非染淨內法所熏,豈能持種?又彼(色行二法唯識所變)離識無實自性,寧可執為內種依止?轉識相應諸心所法,如(彼轉)識(之有)間斷易脫起故,(且既名為心所,則依心王)不自在故,非心性故,(故決)不能持種,亦不受熏故。(第八)持種(之)心,理應別有。
此持種心,是約因相而言之也。文皆易知。
△二、斥異解五:初、破識類受熏持種,二、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,三、破色心自類為種,四、破過未實有,五、破執遣相空。初中二:初、敘執,二、斥破。今初。
有說:六識無始時來,依根境等前後分位(故有三性種種差別,然)事雖轉變而(其)類無別(即此六識之類),是所熏習能持種子,由斯染淨因果皆成,何要執有第八識性?
△二、斥破
彼言無義。所以者何?(若)執(識)類是實,則同(勝論)外道;(若)許(識)類是假,便無勝用,應不能持內法實種。
此先約假實破也。如眼識與眼識為類,耳識與耳識為類等。若執是實,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。若許是假,豈能受熏持種哉。
又(汝所)執識類,(為復)何性所攝?若(識類)是善(是)惡,應不受熏,許有記故,猶如擇滅(無為)。若(識類)是無記(性,則正起)善惡心時,(必)無(有)無記(之)心,此類應斷(如何受熏)。非(可謂)事(有)善惡(而)類可(惟)無記,(以)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。
此次約三性破也。類若善惡是有法,應不受熏。宗因云:許有記故,喻如擇滅。類若無記是有法,應有間斷不受熏。宗因云:善惡心時無無記故,如苦樂受時無捨受。又事既善惡,不應說類惟無記。此遮其轉計也。
又無心位(中既無六識,則)此(識)類定(亦是)無。既有間斷,性非堅住,如何可執(為能)持種(能)受熏(耶)?又阿羅漢或異生心(設使其六)識類同(是無記性),故(羅漢)應為諸染(法熏,異生應為)無漏法熏,許便有失。
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,又約凡聖受熏破也。
又眼等根或所餘法,與眼等識(其)根(之類)法(之類,與識之)類(皆悉)同(是無記),應(各)互(得)相熏。然汝不許(根類、法類受熏),故不應執識類受熏。
此更約根類、法類例破也。若謂識類受熏,則根類、法類何獨不許受熏?若既不許根類、法類受熏,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?
又六識身,若事若類,前後二念既不俱有,如隔念者非互相熏,(以)能熏所熏必(要)俱(在)時故。
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。蓋若但一念不名為類,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,必須前後相望方名為類。且如當念眼識,或望前念眼識,或望後念眼識,故名為類。若望當念耳鼻識等,則不名類,其餘五識一一皆然。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,則非一處,喻如自他相隔,如何可互熏哉?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。
△二、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。
執唯六識俱時轉者,由前理趣既非所熏,故彼亦無能持種義。
有說:六識俱時而轉,前五是能熏,第六是所熏,由同時故,熏習義成能持種子。今破云:由前理趣者,謂第六識有間斷故,通三性故。
△三、破色心自類為種二:初、敘執,二、斥破。今初。
有執色心自類無間,前為後種因果義立,故先所說(集起名心為染淨種,指第八識)為證不成。
謂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引生無間,後剎那色前色名因、後色名果,心等亦然,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。
△二、斥破
彼執非理,無熏習故。謂彼自類(一前一後)既無熏習,如何可執前為後種?又(彼自類有)間斷者,應不更生二乘(證)。無學(時既斷色心種子),應無(有餘)後蘊(以彼但執)死位色心為後(世)種(不許有持種之本識),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。轉識(及)色(法)等非所熏習,前已說故。
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,可知。次約有間斷破。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,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,則如生無色天者,于多劫中前色已斷,不應還生色界。又如生無想天者,于多劫中前心已斷,不應還生想心。又二乘證無學時,了知五蘊無我,則色心種子已斷。設無第八異熟識體,持彼舊時色心殘種,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。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,尚有果縛未盡亡耶?亦不應下,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,則以心為色種;無想還生想心,則以色為心種。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,前已說故。既非所熏,豈能為種也哉?三、破色心自類為種竟。
△四、破過未實,有二:初、敘執,二、斥破。今初:
有說:三世諸法皆有因果,感赴無不皆成,何勞執有能持種(之第八)識?然經說心為種子者,(能)起染淨(現)法,(心之)勢用強故。
謂過去為因現在為果,現在為因未來為果,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。然經下。通妨。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,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?答曰:心勢用強故偏說之。
△二、斥破
彼說非理,過去未來非常非現,如空華等非實有故。又無作用,不可執為因緣性故。若無能持染淨種(之第八)識,(則)一切因果皆不得成。
過去、未來是有法,非實有。宗因云:非常非現故,喻如空華等。又過、未是有法,不可執為因緣性。宗因云:無作用故,喻如空華等。餘可知。四、破過、未實有竟。
△五、破執遣相空。
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(不能如理正解,但)依(于相)似比量,撥無此(第八)識及(撥無)一切法。彼特違害前所引經(遂于起)智、斷(惑)、證(滅)、修(道及)染淨因果(一切諸法),皆執非實,(則便)成大邪見。(即彼)外道毀謗染淨因果,亦不謂全無,但執非實故。若一切法(果然)皆非實有,(則諸)菩薩不應為捨(不實之)生死,精勤修集(不實之)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為除幻敵(而)求石女兒用為軍旅(耶)?
外道亦不謂全無,但執非實者,謂染因未必招惡果,淨因未必感善果耳。今此一類大乘,既執智斷證修,染淨因果,悉皆非實,則與外道邪見何異。良由依文解義,不達如來語脉,其禍至此,可不懼哉。幻敵,喻不實生死石。女兒軍旅,喻不實菩提資糧也。問曰,般若云,諸法皆如幻如化,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,得不墮邪見耶。答曰,毫𨤲有差,天地懸隔。般若深明一切法空,悉皆無性。由無性故,得成緣起。於緣起中,智斷證修,染淨因果,纖毫不濫。雖復不濫,一一無性,故非實我實法也。今既撥無俗諦,又豈得成真諦哉。旦此論前文有云,諸心心所,依他起故,亦如幻事,非真實有。為遣妄執,心心所外,實有境故,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,真實有者,如執外境,亦是法執。又後文云:如前所說識差別相,依理世俗,非真勝義。真勝義中,心言絕故,則與般若有何差別?當知執為實有,成增益謗;執為非實,成損減謗。謗雖是同,善惡仍異。起有見者,不撥因果,猶在人天,但不能出二種生死;起空見者,撥無因果,墮大險難,決定永沉三惡道苦。故曰:得則龍女頓成佛,失則善星生陷墜。鼠即鳥空,名為謗真般若,故似比量,名為毒智也。然宗鏡云:清辨為成有,故破于有;護法為成空,故破于空。菩薩造論如用藥,本為除病,而眾生執藥成病,菩薩亦奈之何?故此空、有二門,不執則分而愈合,合則雙美;苟執則會而愈離,離則兩傷。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。二、斥異解竟。
△三、總結成。
故應信有能持種心,依之建立染淨因果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初持種心竟。
△二、異熟心。是約果相而言之也。
又契經說:有異熟心(是)善惡業(所)感(之果)。若無此(第八)識,後(經所謂)異熟心不應有故,謂眼等識有間斷故,非一切時是業果故,如電光等非異熟心。
此先立二量,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。一云: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。因云:有間斷故,喻如電光等。二云: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。因云:非一切時是業果故,喻如電光等。蓋一分無記眼等識,是滿業所感之果,名異熟生。若起善惡之眼等識,即非業果故也。
異熟不應斷已更續,彼命根等無斯事故。
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,所以不得為異熟也。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,既是異熟,則不應斷已更續。彼壽與煖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,故命根即壽,等即等取于煖。蓋煖是識之相分,命根依識假立,同是異熟所攝。異熟壽煖尚不可斷已更續,異熟心體豈可斷已更續耶?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。
眼等六識(之中,雖有一分無記報法,是善惡滿)業(之)所感者,(然而)猶如聲等,非恒續故,(但)是(從)異熟生,非真異熟。
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,所以不名真異熟也。謂有問曰:善惡六識非異熟心可矣,業所感之無記六識何不得為異熟心耶?今立量云: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,非真異熟。宗因云:非恒續故,喻如聲等。言是異熟生者,依真異熟總報藏識,得有滿業所感別報,皆名為異熟無記也。
定應許有真異熟心,(是)酬(彼)牽引業(因之果)遍而無斷,(能)變為(根)身器(界)作有情依。(以)身器離(此真異熟)心,理非有故,不相應法無實體故,諸轉識等非恒有故。若無此(第八真異熟)心,誰變身器?復依何法恒立有情?
此承上二量極成轉識非異熟心,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。不相應法本無實體,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。餘可知。
又在定中或不在定(不在定則)有別思慮(在定中則)無思慮時,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此(等身受生起)若(是)無者,不應後時(因無思慮則)身有怡適或復(因別思慮則身有)勞損。若不恒有真異熟心(執受此身,則)彼(後時之)位,如何有此(或怡適或勞損之)身受(故知除非是佛則已。若)非佛(之九界)起餘善心等位,必應(與彼善惡同時)現起真異熟心(問曰:佛何獨無異熟心耶?答曰)。如許起彼(異熟心)時,(即)非(是)佛(但是九界)有情故。由是(九界有情)恒有真異熟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,能令後時身受不同,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。且如有人入定,無別思慮,則其身怡適。然正入定時,已忘其身,并不知身之怡適。若無真異熟心,與彼定心同時現起執受此身,則於出定之後,定法已謝,身不應仍有怡適。由有真異熟心,與定同轉,受定所熏,故使出定之後,身仍怡適耳。又如有人不定,多別思慮,則其身勞損。然正思慮時,亦忘其身,并不知身之勞損。若無真異熟心,與彼思慮同時現起執受此身,則於思慮歇後,既不思慮,身不應仍有勞損。由有真異熟心,與彼思慮同轉,受彼思慮所熏,故使思慮歇後,身尚勞損耳。餘皆可知。二異熟心竟。
△三界趣生體。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。前明因果相酬,此言趣生之體,以有因果必有體故。
又契經說:有情流轉五趣四生。若無此(第八)識,彼(五)趣(四)生(之)體不應有故。謂要(須)實有恒徧無雜,彼(具四義之)法(方)可立(為)正實(五)趣(四)生(之體)。
五趣,謂天、人、獄、鬼、畜。不言阿修羅者,或是四趣所攝,或攝入鬼神趣中。四生,謂胎、卵、濕、化。諸天化生人,具四生多分。從胎地獄,唯化鬼畜,各具四生也。實有者,不是假立,簡不相應行。恒者,無間而轉,簡異熟生。無記徧者,徧於三界,簡色及前五識。無雜者,惟無記性,簡善惡六識。
非異熟法趣生雜亂,住此起餘趣生法故。
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。正在人趣,或起天趣善法,或起三種惡法,在餘趣中亦復如是。若立為趣生體,豈不雜亂?
諸異熟色及五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(雖不雜亂),不遍趣生,(以)無色界中全無彼(二種)故。諸生得善及意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,雖遍趣生起無雜亂,而不恒有不相應行,無實自體,(已上)皆不可立(為)正實趣生(之體)。
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非趣生體也。諸異熟色,謂五根及香、味、觸三塵,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,是異熟生無記。鼻、舌二識唯局欲界,眼、耳、身識局至初禪,異熟色法局在欲、色二界,故皆不徧。生得善,即報得善。意識業所感者,亦異熟生無記。餘可知。
唯(第八真)異熟心,及彼(相應,五箇)心所,實恒遍無雜,是正實趣生。此(真異熟)心若無,(則)生無色界(中既無色及五識,惟第六識或時)起善等位(已無執藏),應非趣生(所攝)。設許趣生攝諸有漏(故無色界是趣生者,然諸那含聖人)生無色界起無漏心,應非趣生(所攝),便違正理(以那含雖在無色,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。必欲)勿有前(文善等應非趣生之)過,及(勿)有此(那含應非趣生之)失,故唯(應立真)異熟法是正實趣生(之體)。由是(惟有)如來(乃)非(五)趣(四)生(所)攝,(以)佛(更)無異熟無記法故。亦非(三)界(所)攝,(以)非有(三)漏故,世尊已捨苦集諦故,諸戲論種已永斷故。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,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,故知別有此第八識。
此正明趣生之體,唯是第八識也。苦諦是三界果,集諦是三界因。戲論種者,種即因義,因即界義,餘可知。三界趣生體竟。
△四、有執受。謂趣生無雜,由有執受。執受,即體家之用也。
又契經說:有色根身是有執受。若無此(第八)識,彼(經所說)能執受(者)不應有故。謂五色根及彼依處(過去已滅,未來未生),唯現在世是有執受。彼定由有能執受(之)心(以執受之然),唯(此第八真)異熟心(是)先業所引(不由現緣),非善染等一類(無記)能徧(依止諸根)相續執受有色根身。眼等轉識無如是義。
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。文並易知。
此言意顯眼等轉識,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,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,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。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,故作是說。
此釋伏難也。難曰: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,則佛無異熟識,色身便無執受耶?故今釋曰: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,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,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。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,然有漏色身則唯異熟能執受矣。
謂諸轉識現緣起故,如聲風等。彼善染等,非業引故,如非擇滅。異熟生者,非(真)異熟故,非徧依故,不相續故,如電光等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
此中凡立三量:一云、諸轉識是有法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宗因云:現緣起故,喻如聲風等。二云、彼善染等是有法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宗因云:非業引故,喻如非擇滅。三云、異熟生者是有法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宗因云:非真異熟故,又非徧依故,又不相續故,喻如電光等。
諸心識言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,如唯識言(亦攝心所)。
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,則彼相應心所,亦決不能執受也。
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,無所緣故,如虗空等。
量云: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,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宗因云:無所緣故,喻如虗空等。
故應別有能執受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上既立量遮餘心心所法色不相應不能執受,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。四、有執受竟。
△五壽煖識。此識既持根身,亦持壽煖也。
又契經說: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。若無此(第八)識(則彼經所說),能持壽煖令久住(之)識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有間有轉,如聲風等無恒持用,不可立為持壽煖識。唯異熟識無間無轉,猶如壽煖有恒持用,故可立為持壽煖識。經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壽與煖一類相續(若使)。唯識不然,豈符正理?
此正明能持壽煖,必第八識,非餘轉識也。
(難曰)雖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許唯煖不徧三界,何不許識獨有間轉?
此以煖可不徧,例明識可間轉。意謂持壽煖者,不須第八識也。言煖不徧三界者,無色界無煖故。
(答曰:)此於前理非為過難。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,可恒相持。不爾,便無恒相持用。前(正)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(之為)言(定),非詮(於)轉識。(今即)舉煖不徧,豈壞前理?(以捨煖時壽識不捨,若捨壽識必兼捨煖。)故前所說其理極成。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,故知彼(持壽煖之)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。(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,而但指六識者,則阿那含)生無色界起無漏心,爾時何識能持彼壽?(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。)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釋前所難,如文可知。五壽煖識竟。
△六、生死時心。既明現持根、身、壽、煖之能,次明去後來先之主。文分為四:初、引經證釋,二、斥異解,三、通餘部,四、別明將死時心。今初。
又契經說:諸有情類(于)受生(及)命終(時),必住散(心有)心,非無心(亦非)定(心)。若無此(第八)識,(則彼經說)生死時(之散)心不應有故。謂生死時身心惛昧,如睡無夢極悶絕時,明了轉識必不現起。又此(生死)位中,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,如無心位必不現行。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,(倘許生死時有六識便)如餘時(非生死時)故。(唯此)真異熟識極微細故,行相所緣俱不可了,是引業(所招之)果(從生至死)一期相續恒無轉變,(即此)是散有心(非無心定)名(為)生死(時)心,不違正理。
第一量云:生死時是有法,明了轉識必不現起。宗因云:身心惛昧故,喻如睡無夢,極悶絕時。第二量云: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,必不現行。宗因云:行相所緣不可知故,喻如無心位。第三量云:六種轉識是有法,非生死時心。宗因云: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,喻如餘時。唯有真異熟心,微細不可了知,而是散有,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。
△二、斥異解,又二:初、敘執,二、斥破。今初:
有說:(前之)五識,此(受生)位(固是)定無(即彼)意識,取境(乃)或因(于)五識,或因他(人言)教,或(以)定(力)為因(然後生起今受)生位(如此)。諸因既不可得,故受生位(連此)意識亦無(直名為無心位,非是住散有心)。
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,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。受生位并無意識,原同正說,而妄謂意識之無,由於諸因之不可得,則無色天既無諸因,豈意識永不生乎?
△二、斥破
若爾,(則諸)有情生無色界,後時(與無色定相應之)意識應永不生,(以)定心必由散意識(為加行方得)引(起。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,今)五識他教彼(無色)界(中)必無,(則)引定(之)散心無由起故(既無散心亦無定心,既無或定為因何有六識)。
凡生天者,不論欲色無色,初生之一剎那,決無意識,既生之後,必先起散意識,一知所生處,二知所來處,三知受生因,然後隨其所生,或受諸樂,或入諸定,乃至生於無想天者,亦必半劫之後,方得想全不行,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,餘可知。
若謂彼(無色界之)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,(則)彼初生時寧不現起(而必待後時耶)?又欲(界)色界初受生時,串習意識亦應現起(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)?若由惛昧(所以)初(生)未(即)現前,此即前(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)因(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,至于由慣習力後時能現,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),何勞別說(三因)?
三因,即彼所計,一五識,二他教,三定也。二斥異解竟。
△三通餘部。
有餘部執生死等位,別有一類微細意識,行相所緣俱不可了,應知即是此第八識,極成意識不如是(之一類微細不可了)故。
△四、別明將死時心。
又將死時,由善惡業,下上身分冷觸漸起。若無此(第八)識,彼(冷觸漸起之)事不成,(以前七)轉識不能執受身故,(謂)眼等五識各別依(於眼等五根)故,(又)或(時緣闕)不(現)行故,(第六)意識不(依)住(于色)身故,(所緣之)境不定故,遍寄身中(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)恒相續故,不應冷觸由彼(第六意識)漸生。唯異熟心,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,捨執受處冷觸便生,(以)壽、煖、識三不相離故。冷觸起處(便同外器一般)即是非情(所攝),雖(亦此識所)變,亦(仍)緣(之為境)而不執受(但與器界相同),故知定有此第八識。
由善業力,識神飛舉,生諸人天,故冷觸漸從下起。由惡業力,識神沉墜,生諸惡道,故冷觸漸從上起。餘可知。六、生死時心竟。
△七、緣起。依既約生時、死時,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。
又契經說:識緣名色、名色緣識,如是二法展轉相依,譬如蘆束俱時而轉。若無此(第八)識,(則)彼(經所說緣名色之)識自體不應有故。謂彼經中自作是釋:名謂非色(之受想行識)四蘊,色謂羯羅藍等。此二與識相依而住(識為一,名色共為一),如二蘆束更互為緣,恒時俱轉不相捨離。眼等轉識攝在名中,此(第八)識若無,說誰為識?亦不可說名中(之)識蘊,謂(但是)五識身(而以緣名色之)識,謂(是)第六,(以)羯羅藍時無五識故。又諸轉識有間轉故,無力恒時執持名色,寧說恒與名色為緣?故彼(經中)識(之為)言,(正唯)顯第八識。
羯羅藍,此云雜穢,亦云薄酪,即初受生位,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。等者,等餘四位:二七日名頞部曇,此云胞;三七日名閉尸,此云軟肉;四七日名健南,此云堅肉;五七日名鉢羅奢位,此云肢節。齊此是名色位攝。第六、七後漸成六根,即六入位攝矣。餘可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