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觀心法要

明 智旭述

第六卷

蕅益沙門 智旭 述

已上第三、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,初釋徧行別境竟。

△二、釋善心所二:初、舉頌,二、論釋。今初。

已說徧行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其相云何?頌曰:善謂信慚愧,無貪等三根,勤安不放逸,行捨及不害。

△二、論釋三:初、正釋頌文,二、料簡別立,三、餘門分別。初中二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。

論曰:唯(與)善心俱(起故)(為)善心,所謂信、慚等,定有十一。

△二、別釋二:初、釋信等名,二、釋及字。初中八:初、釋信,二、釋慚愧,三、釋無貪、無瞋、無癡,四、釋勤,五、釋安,六、釋不放逸,七、釋行捨,八、釋不害。今初。

云何為信於實德能?深忍樂欲心淨為性,對治不信樂(求諸)善為業。然信差別略有三種:一、信實有,謂於諸法實事理中,深信(其為實有而隨順)(可)故。二、信有德,謂於三寶真淨德中,深信(而喜)樂故。三、信有能,謂於一切世、出世善,深信(其)有力能得(樂果)、能成(聖道),起希望故。由斯對治不信彼(實德能之)心,愛樂證修世、出世善。

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。實德能是信依處,忍是信之因,樂欲是信之果,心淨是信之自性。諸法實事即俗諦,諸法實理即第一義諦,希望即欲也。餘可知。

(問曰:)忍謂勝解,此即(是)(之)因。樂欲(二種)(即是)欲,(此)即是信(之)果。確陳此信自相是何?(答曰:)豈不適言心淨為性?(又問:)此猶未了彼心淨言。若(持業釋,則)淨即心,應非心所。若(依主釋,則)令心淨,慚等何殊?(若鄰近釋,則是與)心俱(之)淨法(亦與慚等何別?)為難亦然。(答曰:)(信之體,自)性澄清,(亦)能淨(于)(心所)等。以心勝故,(但)立心淨(之)名,如水清珠能清濁水。慚等雖善,非(以)淨為(其)相。此(信心所以)淨為相,無濫彼(慚等之)失。又諸染法各有別相,唯有不信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心所。如極穢物自穢穢他,信正翻彼(不信),故(獨以)淨為相。

此問答釋疑也。此下更斥異解。

有說:信者愛樂為相(斥曰:是則),應通三性。(又)體應即(別境中)欲,又應苦集(二諦無可愛樂)非信所緣。有執:信者隨順為相(斥曰:則亦),應通三性。(又)(是)勝解(及)欲,若印順者即勝解故,若樂順者即是欲故,離彼(解欲)二體無順相故。由此應知心淨是信。

初釋信竟。

△二、釋慚愧。

云何為慚?依自法力,崇重賢善為性,對治無慚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自(身及)(生于)尊貴增上,(由斯)(尚敬)重賢(能)(者)羞耻過惡,(而不敢為別則)對治無慚,(通則)息諸惡行。云何為愧?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為性,對治無愧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世間(他人)訶厭增上,輕拒暴惡,(由此)羞耻過罪,(而不敢為別則)對治無愧,(通亦)息諸惡業。

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。輕拒暴惡者,輕彼暴人而不親,拒彼惡法而不住。暴人,即有惡之人也。

羞耻、過惡是二通相,故諸聖教假說為體。若執羞耻為二別相,應慚與愧體無差別,則此二法定不相應,非受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。若許慚愧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十遍善心。

此復釋慚愧二法,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,不以羞耻過惡為別相也。因諸聖教,每每以羞耻過惡釋慚愧義,昧者遂執以為別相。故今釋曰:慚愧二法,各有通別二相,其中皆云羞耻過惡者,乃是二法之通相,故諸聖教假說羞耻以為慚愧體耳。若遂執羞耻為慚愧別體,則此二法應無差別,既無差別,則應不俱生,既不俱生,則定不相應,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,定各有體,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。量云:慚愧是有法,各有別體。宗因云:定相應故,喻如受想等。或申違量云:慚愧若同以羞耻為體,是有法定不相應。宗因云:無一心中有二羞耻故,同喻如忿恨等,異喻如受想等。執者救曰:止一羞耻,但約對待自他,故立慚愧二種別名,寧不俱起?今破之曰:若待自他立二別者,則依分位假立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。執者又救曰:慚是對自,愧是對他,二俱是實,故不俱起。今破之曰:若許慚愧實而別起,則正起慚時,便應無愧,正起愧時,便應無慚,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,唯有輕安不遍,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。

崇重輕拒,若二別相,所緣有異,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,何乃偏責?

此執者反難也。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,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,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,亦應不得俱生,與前所說實而別起,其失是同,何乃偏致責耶?

(答曰)誰言二法所緣有異?(難曰)不爾。如何?(答曰)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。故慚與愧俱遍善心,所緣(之境)無別。(救曰)豈不我說(羞耻過惡為二別相)亦有此義?(破曰)汝執慚愧自相既同,何理能遮前所設難?然聖教說(此慚愧二法)(待)自他(而有)(不同汝執,體無別也。聖教乃以)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崇拒善惡,於己益損,名自他故。

此展轉答釋,以明慚愧體各別有,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。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,知顧自者必即顧他,正崇善時即必拒惡。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為自,拒惡于己無損即名為他,豈似汝執同以羞耻為體,設云是假則違聖教,設云是實復違論文也哉。二、釋慚愧竟。

△三、釋無貪、無瞋、無癡三善根。

無貪等者,等無瞋、癡。此三名(為善)(者,能)生善(法最為)勝故,(又于)三不善根(能為)近對治故。

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。一能生善,二能對治。

云何無貪?於(三)(及三)(之資)具,無(所貪)著為性,(別則)對治貪著,(通則能)(眾)善為業。

有謂三界果報,有具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。

云何無瞋?於(三)(及三)(之資)具無恚為性,(別則)對治瞋恚,(通則能)(眾)善為業。

苦,謂三界苦果。樂是壞苦,苦是苦苦,不苦不樂是行苦,故名三苦。苦具,即三界苦因及弊惡依報也。問曰:依正二苦,全由自惑業招為恚可矣!三界苦因既是惑業,云何可無恚耶?答曰:惑業無性,但不起惑造業則已,何勞瞋之?又過去惑業,達其已滅,即名懺除,故不須瞋;現在惑業,知其不住,勿令相續,亦不須瞋;未來惑業,今尚未有,防令勿起,亦不須瞋;他人惑業,亦復無性,但應憐愍,更不須瞋。若一起瞋,即成惑業,如水益深,如火益熱。故曰:劫功德賊,莫過瞋恚。又曰:一念瞋心起,百萬障門開也。問曰:大乘了知惑業無性,三際叵得,可無瞋矣!小乘未達法空,視煩惱賊及諸惡業,不啻怨毒,安得無瞋?答曰:小乘於已起惑業,如法懺除;未起惑業,深生厭離,亦非瞋也。問曰:如有經云:我是貪欲文殊、瞋恚文殊。又云:一法不捨,名為大貪;一法不取,名為大瞋。其旨若何?答曰:此不思議無性法門,即修惡而達性惡,即性惡便是性善。如指氷即水,水現而氷自融;如指木即火,火出而木即盡;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,知此醜像惟鏡所現,能現醜像之鏡即是能現美像之鏡,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。既見佛性,豈復滯塵勞哉?是故大貪者,究竟無貪之別名也;大瞋者,究竟無瞋之別名也;大癡者,究竟無癡之別名也。於有有具無所著,故能一法不捨;假使著有有具,則所捨者多矣。於苦苦具無所恚,故能一法不取;假使恚苦苦具,則所取者亦多矣。又一法不取名大瞋,即是此中所謂無貪;一法不捨名大貪,即是此中所謂無瞋。誰謂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?

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於有等無著無恚(以此二善根但)(待)有等(而)立,非要緣彼(有等之境亦)如前(所明)慚愧(二法但)(待)善惡(而)立,故此(無貪無瞋)二種俱遍善心。

此釋伏難也。難曰:無貪於有,有具無著;無瞋於苦,苦具無恚。所緣之境既別,則其起不同時,何能俱遍善心?今釋之曰:善心若起,法爾皆於有,有具苦,苦具無著。無恚但約觀待有等而立,非要別緣二種境也。量云:無貪無瞋是有法觀待有等立,非緣彼境。宗因云:俱遍善心同時起故,喻如慚愧。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,無貪無瞋決定相應。迷局解通,於斯可驗。大貪大瞋,是解非迷;止爭解迷,不爭名字。觀心之士,于此宜思。

云何無癡?於諸(諦)(及諸實)事明解為性,(別則)對治愚癡,(通則能)(眾)善為業。有義,無癡即慧為性。集論說:此(無癡,以)(智)、教(智)、證智(之)決擇為體,(謂)生得聞思修所生慧,如次皆是決擇性故。此雖即慧,為顯善品有勝功能,如煩惱(中之)(雖即是慧,以染)故復別說(今此善慧亦爾)

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,兼辨假實。今初。有義,妄謂是假有也。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,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,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,此三皆以決擇為性,決擇即是智慧,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。此雖下,釋疑,可知。

有義,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,正對無明(例)有無貪(無)(以是三)善根(所)攝故。(瑜伽)論說:(諸佛)大悲(是)無瞋(無)(所)攝,非(言悲是慧)根攝故。若彼無癡(即)以慧為性(無別體者,則應)大悲(亦)(十)(四無畏)等,應(亦是)慧等根攝(不是無瞋無癡攝矣)。又若無癡無別自性,(則便)如不害等應非實物,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,餘皆是實。

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。量云:無癡是有法別有自性。宗因云:正對無明善根攝故,喻如無貪瞋。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,設無癡以慧為體,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。何故瑜伽論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?三世俗有者,謂不放逸、行捨、不害,此三皆是依義假立,非別有體,名世俗有,具如下文所明。餘八善法各有自性,名為實有,故知無癡非即慧性。

然集論說慧為體者,舉彼(三慧之)因果,顯此(明解之)自性。如以忍樂表信自體,理必應爾。

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。聞思二慧,即無癡之因,喻如忍為信之因。修慧即無癡之果,喻如樂欲為信之果。明解是無癡自性,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。

以貪瞋癡(是)六識相應正煩惱攝,起惡勝故,立(三)不善根(之名)。斷彼(三不善根),必由通別對治。通唯善慧,別即(此)(善)根。由此無癡,必應別有。

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。三、釋三善根竟。

△四、釋勤。

勤謂精進,於善惡品修斷事中,勇(猛強)悍為性,對治懈怠(成)滿善(事)為業。勇表勝進簡諸染法,悍表精純簡淨無記,即顯精進唯善性攝。

於修善斷惡事中,勇猛故名進,強悍故名精也。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,淨無記即無覆無記。惡及有覆是退墮法,今不退墮即是勝進。無覆無記與善性別,今不相襍乃是精純。

此相差別略有五種,所謂被甲(精進)、加行(精進)、無下(精進)、無退(精進)、無足(精進),即經所說有勢(精進)、有勤(精進)、有勇(精進)、堅猛(精進)、不捨善軛(精進),如次應知。此五(種精進差)(義)(凡有四義:一、約行別),謂初發心(行)、自分(行)、勝進(行。又就)自分行中(有下、中、上)三品別故。或(二、約修別,謂)初發心(修)、長時(修)、無間(修)、殷重(修)、無餘修(有)差別故。或(三、約位別,謂)資糧等五道別故(問曰:究竟道中何用精進?答曰)。二乘究竟道,欣大菩提故;諸佛究竟道,樂利樂他故。或(四、約道別,謂資糧、加行二位之中)、二加行(道及)無間(道)、解脫(道)、勝進(道)別故。

四、釋勤竟。

△五、釋安。

安謂輕安,遠離麤重(雜染法品),調暢身心(于善法中),堪任(修持)為性,對治沉轉(捨染依轉得淨)依為業。謂此(輕安)伏除能障定(之惛沉)法,令所依止(之身心)轉安適故。

△六、釋不放逸。

不放逸者,(即)精進(及無貪等)三根,於所斷(惡所)(善)(令不生)(令增長)為性,對治放逸,成滿一切世、出世間善事為業。謂即(精進、無貪等)四法,於斷修事皆能防修,(即)(為)不放逸,非別有體,(以其)無異相故。於防惡事、修善事中,離(精進等)(法)功能,(亦)無別用故。雖信、慚等亦有此(防修之)能,而方(于)彼四(則)勢用微劣,(以)(善)(亦非),故非此(不放逸之所)依。

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,依精進三根假立也。

(難曰):豈不防修(即)是此(不放逸之)相用?(答曰):防修何異精進三根?(若謂)(四法)要待此(不放逸)方有作用(者,則)(不放逸)應復待餘(法),便有無窮失。(又難曰):勤唯遍筞(一切善法),根但(普)(善法)(持),如何說彼有防修用?(破曰):汝(所計)防修用,其相云何?若(云是)普依持,(則仍)即無貪等。若(云是)錄,(則仍)不異精進。(若云)止惡進善,(則仍)即總四法。(若云)令不散亂,(則又)應是等持。(若云)令同取境,(則又)與觸何別?(若云)令不忘失,(又復)即應是念。如是推尋不放逸用,離無貪等竟不可得,故不放逸定無別體。

此問答破異解也。六、釋不放逸竟。

△七、釋行捨。

云何行捨?(亦即)精進(及無貪等)三根,(又能)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,對治掉舉靜住為業。謂即四法,令心遠離掉舉等障(寂)(安)住,名(之為)捨。(所言)平等正直無功用住,(乃約)初中後位,(以)辯捨(之)差別(相也)

簡非捨受,故名行捨。初位名平等,中位名正直,後位名為無功用住。此正釋體性業用,亦依四法假立也。

由不放逸先除雜染,捨復令心寂靜而住(故),此(行捨亦)無別體。如不放逸,離彼四法無相用故。能令寂靜(者),即(彼精進等)四法故。所令寂靜(者又),即心(心所)等故。

此釋伏難也。難曰:不放逸與行捨,既皆以四法為體,云何而知此二有別?故以先後功能答之。雖約先後功能差別,其實更無別體也。七、釋行捨竟。問曰:不放逸與行捨,既分先後,何得俱遍善心?答曰: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,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。義雖先後,起必相應。

△八、釋不害。

云何不害?於諸有情不為(侵)(逼)惱。(即以)無瞋為性,能對治害,悲(傷憐)愍為業。謂即無瞋,於有情所不為損惱,假名不害。(當知)無瞋翻對斷物命(之)瞋,不害正違損惱物(之)害。(所云)無瞋與樂,不害拔苦,是謂此二麤相差別。(據)理實(論,則)無瞋實有自體不害,(不過)依彼(無瞋)一分假立,為顯慈悲二相(有差)別故。(又復)利樂有情,彼(慈悲)(法最為)勝故。

無瞋即慈,故能與樂。不害即悲,故能拔苦。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。

有說: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,謂賢善性。(問曰:)此相云何?(答曰:)謂不損惱。(破曰:)無瞋亦爾,寧別有性?謂於有情不為損惱,慈悲賢善是無瞋故。

此破異解,可知。初釋信等名竟。

△二、釋及字。

及顯十一(外之)義別心所,謂欣、厭等善心所法,雖義有別說種種名,而體無異,故不別立(今更約義略為釋出)。欣謂(與善)欲俱(起之)無瞋一分,於所欣境不憎恚故。不忿(不)(不)(不)嫉等亦然,隨應正翻瞋一分(之忿、恨、惱、嫉四小隨煩惱)故。

此欣心所雖不別立,而用最大,故首釋之。凡外修六行觀,展轉欣上是淨妙離,故能厭下諸苦麤障,但以見思未斷,僅成世間有漏之善。二乘欣樂涅槃,故能厭離生死,但以塵沙未斷,僅成出世偏真之善。權位菩薩欣樂大乘,故能厭離小道,但以無明未伏,僅成從空入假之善。地前菩薩欣樂中道,故能厭離二邊,但以無明未斷,僅成相似中道之善。唯有圓人欣樂無分別之實法,故能厭捨二邊虗妄戲論分別,於諸無明圓伏圓斷,成就無上具足妙善,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。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,與不欣厭亦非異轍,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,厭離娑婆無量眾苦。於此一欣一厭之中,便能圓淨四種佛土。只此欣心,亦名不忿,亦名不恨,亦名不惱,亦名不嫉。只此厭心,亦名不慳,亦名不憍。欣淨者必厭穢,厭穢者必欣淨,故此二善起必同時,成佛作祖莫此為要。欣即大貪,厭即大瞋,豈似下劣貪瞋有名無實者哉。

厭謂(與善)慧俱(起之)無貪一分,於所厭境不染著故。不慳(不)憍等當知亦然,隨應正翻貪一分(之慳憍二小隨煩惱)故。

厭欲界者,不染著欲界,乃至厭無所有處者,不染著無所有處,此世間善也。厭生死者,不染著生死,此二乘善也。厭偏真者,不染著偏真,此通菩薩善也。厭二邊者,不染著二邊,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。厭但中者,不染著但中,此別地菩薩善也。圓厭四穢土者,不染著四穢土,此泯絕凡聖,不歷階級,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。是故厭離娑婆,求生淨土,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。

不覆(不)(不)(即)無貪癡一分,隨應正翻貪癡一分(之覆、誑、諂三小隨惑)故。有義,不覆唯無癡一分,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。

中二煩惱正翻為慚愧,十小煩惱惟害有翻,餘九不翻,故今一一翻示。然覆亦通貪一分攝,如下文所明也。

有義不慢信一分攝,謂若信彼不慢彼故。有義不慢捨一分攝,心平等者不高慢故。有義不慢慚一分攝,若崇重彼不慢彼故。

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。三義皆通,故無破立。

有義不疑即信所攝,謂若信彼無猶豫故。有義不疑即正勝解,以決定者無猶豫故。有義不疑即正慧攝,以正見者無猶豫故。

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。亦復三義皆通,故無破立。問曰:根本慢疑皆各有體,翻惑成善,何無自體?答曰:下不云乎:悟解理通,說多同體;迷情事局,隨相分多。譬如水結成冰,可分多塊;冰融成水,豈隔方隅?問曰:若爾,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實三假耶?答曰:此亦約理,世俗說假實耳。天台有隨情、隨智、隨情智等三種分別,所應深思。

不散亂體,即正定攝(翻大隨散亂)。正見(翻根本邪見)、正知(翻大隨不正知),俱善慧攝。不忘念者,即是正念(翻大隨失念)。悔、眠、尋、伺,通染、不染,如(徧行)(等及別境)欲等(故皆),無別翻對。

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,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

△二、料簡別立。

(問曰):何緣諸染(有二十六)所翻善中,有(十一是)別建立有(餘十五是)不爾者?(答曰):相用別者便別立之,餘善不然,故不應責。又諸染法徧六識者(作用),勝故翻之(而)別立善法,慢等忿等唯意識俱(故不翻立)

慢等等於疑及五見,忿等等于小,隨九法唯除害也。

害雖亦然,而數現起損惱他故,(又)障無上乘勝因(之大)悲故,為了知彼增上過失,(所以)翻立不害。

此釋難也。難曰:若是唯意識俱便不翻立害,亦唯意識俱何故翻立不害?答釋可知。

失念、散亂及不正知,翻入別境(中之正念、正定、正慧,故此十一),善中不說。

亦釋難也。難曰:若徧六識,勝故翻之。失念、散亂及不正知,亦徧六識,何故不翻?答釋可知。

(問曰):染淨相翻,淨寧(反)(于)染?(答曰):淨(法殊)勝,染(法微)劣,少(淨便能)敵,多(染)故。又(淨法悟)解理通,說多同體(故不廣立染法);迷情事局,隨相(差別是以)分多。故於染淨,不應齊責。

只此染淨相翻一語,便是密顯染淨無性。故解之則理通,乃解即事之理。迷之則事局,正迷全理成事。須知說染說淨,皆屬于事。染淨無性,方名為理。但淨是順事,故能順顯無性之理,而事隨理通。染是違事,故唯違覆無性之理,而理隨事局也。二料簡別立竟。

△三、餘門分別十:初、假實門(至)十、結例餘門。今初。

此十一法,三是假有,謂不放逸、捨及不害,義如前說。餘八實有,相用別故。

△二、遍不遍門。有二家解,次家為正。

有義:十一(之中)四遍善心,精進三根遍善品故。餘七不定,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。慚愧同類(一依自法,一依世間所),依(之)處各別,隨起一時,第二無故。要世間道斷煩惱時(方得)有輕安故,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,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。(是故)論說:十一(善心所在於)六位中起,謂決定位有信相應,止息染時有慚愧起,顧自他故。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,世間道時有輕安起。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,攝眾生時有不害故。

此即初解。世間道,謂四禪、八定、有漏善品。出世道,即無漏道也。餘可知。

有義,彼說未為應理。推尋事理未決定心,信若不生應非是善,如染心等無淨信故。慚愧(之)(是)(所)(雖)(所緣)境同,俱遍善心前已說故。若出世道輕安不生,應此(輕安)覺支非無漏故。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,應非寂靜,防惡修善故,又應不伏掉放逸故。有漏善心既具(精進三根)四法,如出世道應有(行捨不放逸之)二故。善心起時皆不損物,(正以)違能損法,(乃)有不害(之名)故。(然而)論說六位起十一者,(乃)依彼彼增(勝而)作此此說(耳)故。彼(初解)所說(餘七不定)定非應理。

此即第二正解,先破前非,次論說下會釋彼所引論也。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,謂決定位則信增,息染位則慚愧增,乃至攝生時則不害增耳。

應說信等十一法中,十徧善心輕安不徧,要在定位方有輕安,(以)調暢身心,(乃)餘位(之所)無故。決擇分說十善心所,(若)(地、若)不定地皆遍善心,定地心中增輕安故。

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。定地即定位,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。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。

有義,定加行亦得定地名,彼亦微有調暢義故,由斯欲界亦有輕安。不爾,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。

此更出異解也。定加行,謂定前方便,即指未到地定言之。

有義,輕安唯在定有,由定滋養(方得)有調暢故。論說欲界諸心心所,由闕輕安名不定地。(其)說一切地有十一者,通(指定中)有尋伺等,三地皆有故。

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。次更釋彼所引論意。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,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,非指三界九地。以欲界名不定地,正由闕于輕安故耳。言三地者,一根本初禪,名有尋有伺三麼地。二二禪加行,名無尋有伺三麼地。三根本二禪已上,皆名無尋無伺三麼地。二遍不遍門竟。

△三、諸識俱起門。

此十一種前已具說,第七八識隨位有無,第六識中定位皆具,若非定位唯闕輕安。有義五識唯有十種,自性散動無輕安故。有義五識亦有輕安,定所引(五識之)善者亦有調暢故,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。

第七、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。若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,有漏散善則無輕安,有漏定善便具十一,無漏不必言矣。五識二解,第二解正。然約有漏位中,鼻、舌二識唯欲界繫,則無輕安。眼、耳、身識通于初禪,則是定所引之善者,亦有調暢。若至無漏位中,成所作智相應五識,則必皆有輕安也。

△四、諸受相應門。

(問曰)此善十一,何受相應?(答曰)(箇善心所得與)(受)相應(輕安)。一(種則)除憂苦(二受,以凡)有逼迫受(決定),無調暢故。

△五、別境相應門。

此與別境皆得相應,信等(與)欲等不相違故。

△六三、性相攝門。

十一、唯善

△七、三界繫屬門。

輕安非欲(界所繫),餘(十皆)通三界。

△八學等三攝門。

皆學等三。

初果,二果,三果,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,即皆有學所攝也。四果,支佛如來之十一善,皆無學所攝也。一切凡夫之十一善,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。

△九三、斷相攝門。

非見所斷。瑜伽論說:信等六根,唯修所斷,非見所斷。

六根,謂信根、進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,及未知當知根也。信等五根,通漏、無漏。若無漏者,即攝入于三無漏根。此中五根,且指有漏言之。加行位中,所有無漏九根,名未知當知根。有學位中,無漏九根,名已知根。無學位中,無漏九根,名具知根。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,既見道已,無所未知可當知故,即名為具知根。見道一剎那後,便屬修道位攝。是故修道位中,即斷未知當知根,及有漏五根也。此十一善,不與分別煩惱相應,故非見道所斷。若有漏善,及無漏加行善,即屬修道所斷。若正無漏善,即屬非所斷攝(九根者,信等五根,及意根、喜根、樂根、捨根)

△十、例結餘門。

餘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對後煩惱不定等,自在下文也。二、釋善心所竟。

△三、釋根本煩惱二:初、舉頌,二、論釋。今初。

如是已說善位心所。煩惱心所其相云何?頌曰:煩惱謂貪瞋,癡慢疑惡見,

△二、論釋二:初、正釋頌文,二、諸門分別。初中二:初、略釋通名,二、廣釋別名。今初。

論曰: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,故得煩惱名。

如樹有根本方有枝葉,由此六種煩惱出生一切隨煩惱法,故名此六以為根本。餘隨煩惱皆此等流或此分位,故如枝葉也。

△二、廣釋別名六:初、釋貪(至)六、釋惡見。今初。

云何為貪?於有有具染著為性,能障無貪生苦為業,謂由(貪)(之)(後五)取蘊(復得)生故。

有!有!具解現善中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,故名取蘊。二、釋瞋。

云何為瞋?於苦苦具憎恚為性,能障無瞋不安隱性。惡行所依為業,謂瞋必令身心熱惱,起諸惡業不善性故。

苦、苦具,亦如前解。身心熱惱,故云不安隱性。起諸惡業,故云惡行所依。此唯是惡,不通有覆無記,故云不善性也。

△三、釋癡。

云何為癡?於諸理事迷闇為性,能障無癡。一切雜染所依為業,謂由無明(力故引)起疑(及)邪見,貪等(根本)煩惱(及忿等諸)隨煩惱(而作諸)業,能招後(三有)生雜染法故。

獨頭無明多迷諦理,相應無明亦迷事相,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。一切雜染,即指三界煩惱業生。

△四、釋慢。

云何為慢?恃己(所長)於他(有情心生)高舉為性,能障不慢生苦為業。謂若有慢,於(三寶真淨)(中及一切)有德(之人)心不謙下(競生人我),由此生死輪轉無窮,受諸苦故。此慢差別有七九種,謂於三品我德處生,一切皆通見修所斷。聖位(之中俱生)我慢既得現行(則凡)(之流)類,由斯(于聖位中容得現)(義)亦無失。

七種慢者,一慢,謂不敬等類藐視劣類。二過慢,謂於等類妄視為劣,及於勝類妄視為等。三慢過慢,謂於勝類反視為劣。四我慢,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。五增上慢,謂少有所得自謂滿足,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。六卑劣慢,謂自實甚劣妄謂少劣,或雖知彼勝不肯起敬。七邪慢,謂自實無德妄謂有德也。九種慢者,約我德處各有勝等劣三品。我即所執虗妄假名之體,德即所修之德,處即受用處所。或我勝我等我劣,或德勝德等德劣,或處勝處等處劣,是名九種。依之起于或慢、或過慢、或慢過慢、或卑劣慢,可以意知。是中不論七種九種,若依分別煩惱起者即見所斷,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即修所斷也。

△五、釋疑。

云何為疑?於諸諦理(未達是有是無)猶豫(不決)為性,能障不疑(及諸)善品為業。謂猶豫者,善不生故。

問曰:猶豫則善不生,過誠大矣。然貪瞋癡慢,苟知其過,猶可作意蠲除。至於理實未明,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?答曰:強不知以為知,正是疑之根也。若欲除疑,惟有虗心博學,審問慎思,憑正教為指南,依師友為眼目。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,如孔之善惡皆師,方能永斷疑根,直至不疑之地。

有義此疑以慧為體(由其于所觀境),猶豫簡擇說為疑故,毗助末底是疑義故,末底般若義無異故。

此出異解也。毗,此也。助,輔也。末底及般若,皆翻慧也。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,猶所云大疑大悟,小疑小悟,不疑不悟也。

有義,此疑別有自體(由此疑故)令慧不決,(此疑)非即慧故。瑜伽論說:六煩惱中(惟惡)(是)世俗有,(以)(是)慧分故;餘(五皆)是實有,(以各)別有性故。(若因疑能)毗助,末底(汝便)執慧(以)為疑(體,亦可因識能)毗助。若南(而)(便)應為識(體耶)非由助力,義便轉變,是故此疑非慧為體。

此正解也。若南,此云智也。智之與慧,同是別境中慧,不論有漏無漏,若善若染,皆可名慧,亦皆名智。無漏位中,或以無分別者名慧,有分別者名智,然根本、後得同稱為智,道慧、道種慧同稱為慧。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,約體則元無二性也。識是心王,智是心所,若疑以慧為體,則識亦應以智為體,豈可乎哉?先申違量,云識是有法,應智為體。宗因云:毗助智故,喻如疑助慧。次申正量,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,非慧為體。宗因云:別有性故,非由助力,義便轉變故,喻如毗助智之識。五、釋疑竟。

△六、釋惡見二:初、總釋相用,二、詳示差別。今初。

云何惡見?於諸諦理顛倒推求,(即以)(汙相應之)慧為性,能障善見,招苦為業,謂惡見者多受苦故。

以推求故,體即是慧;以顛倒故,名之為染。何謂顛倒?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已。九十六種外道,何甞不求出離生死?秪因我法二執所纏,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,此世他生不能解脫。然則欲出生死,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?

△二、詳示差別二:初、標數,二、釋相。今初。

此見行相差別有五。

△二、釋相四:初、釋身見(至)四、釋,二、取。今初。

一、薩迦耶見,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,一切見趣所依為業(此通分別、俱生二攝)。此見差別有二十句,六十五等(但是)分別起攝。

薩迦耶,義翻積聚,謂積聚四大、五蘊,假名為身,依身妄起我、我所執,故名薩迦耶見。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,一切邊邪等見皆依身見而生故也。就此根本身見,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,起自心相,任運執我,即是俱生惑攝;若第六識緣五取蘊,或總或別,起自心相,任運執我、我所,亦是俱生惑攝;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,起二十句、六十五等種種戲論,則惟是分別惑攝也。二十句者:一云我大色小,色在我中;二云色大我小,我在色中;三云即色是我;四云離色是我。受、想、行、識亦各四句,故合有二十句。六十五句者,隨執一蘊為我,餘四蘊為我所,四中各具瓔珞、僮僕、窟宅三法,我與我所合十三句,五蘊互論成六十五。

△二、釋邊見。

二、邊執見,謂即於彼(薩迦耶見)隨執斷常障處中行,出離為業(此通分別、俱生二攝)。此見差別(於)(惡)見趣中,有執前際四徧常論、一分常論,及計後際有想十六、無想俱非各有八論、七斷滅論等(皆惟)分別起攝。

處中行,即非斷非常緣起正理也。由達緣起正理,方能正信因果,依教修行,出離生死。今斷常二執,正障此行。然亦有俱生、分別二種不同,具如下文所明。若夫四徧常等,則依邪教邪思惟起,惟屬分別惑矣。四徧常者,一計二十劫常,二計四十劫常,三計八十劫常,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。一分常者,一梵天常我無常,二由戲笑故無常,三由相觀視故無常,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。後際有想十六者,一有色見,二無色見,三有色無色見,四非有色非無色見,五有邊見,六無邊見,七有邊無邊見,八非有邊非無邊見,九有樂見,十有苦見,十一有樂有苦見,十二不苦不樂見,十三一想,十四若于想,十五少想,十六無量想。無想八論者,一有色,二無色,三有色無色,四非有色非無色,五有邊,六無邊,七有邊無邊,八非有邊非無邊。俱非八論者,名相與無想八論同。七斷滅論者,一身滅,二欲天滅,三色天滅,四空處滅,五識處滅,六不用處滅,七有想無想處滅。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,亦名梵網六十二見。此是西域外道宗本,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。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,乃修心誤墮,與此不盡同也。

△三、釋邪見。

三邪見,謂謗因果作用實事,及非四見(所攝之)諸餘邪執(皆此見攝),如增上緣,名義遍故。此見差別,(於)(惡)見趣中,有執前際二無因論、四有邊等不死矯亂,及計後際五現涅槃,或計自在世主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,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,或有橫計諸邪解脫,或有妄執非道為道,諸如是等皆邪見攝。

一者撥無善惡諸因,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,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,四者撥無世出世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。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,皆此邪見所攝。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,皆增上緣所攝也。二無因者,一則從無想來自謂本無今有,一則捷疾觀察妄謂無因而有。四有邊者,一有邊想,二無邊想,三上方有邊,四方無邊,四非有邊非無邊。不死矯亂者,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,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,三云何善何不善,四乃愚冥暗鈍隨他言答。五現涅槃者,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,二云初禪是涅槃,三云二禪是涅槃,四云三禪是涅槃,五云四禪是涅槃。或計自在等,即如初卷所破諸邪解脫,即非果計果非道為道,即非因計因

△四、釋二取。

四、見取,謂於諸見(之中隨執一見)及所依蘊,執為(此因)最勝能得清淨(之果),一切鬬諍所依為業。五、戒禁取,謂於隨順諸見(之)戒禁及所依蘊,執為(此因)最勝能得清淨(之果),無利勤苦所依為業。

此正釋二取之相也。由有見執故,互相違反,而𩰖諍滋生。由持邪戒故,枉受勤苦,而空無利益。

然有處說,執為最勝(是非果計果)名為見取,執能清淨(是非因計因)名戒取者,是(互相)影略(而)說,或(是)隨轉(理)門。(若)不爾(者),如何非滅計滅,非道計道(諸論皆)說為邪見,非(說為)二取(之所)(耶)

此通妨也,文義可知。意顯雙計因果方名二取,單計因果止屬邪見耳。初正釋頌文竟。

△二、諸門分別十一:初、俱生分別門(至)十一、例結餘門。今初:

如是總別十煩惱中,六通俱生及分別起,任運思察俱得生故。疑(及)(之)三見唯分別起,要由惡友及邪教力,自審思察方得生故。

總則唯六,別須分十,故云總別十煩惱也。貪、瞋、癡、慢、身見、邊見,此六種中,一分任運生者,名俱生惑。一分思察生者,名分別惑。若疑及邪見、見取、戒取四種,唯分別起也。俱生惑即修所斷惑,亦名思惑。分別惑即見所斷惑,亦名見惑。

邊執見中通俱生者,有義唯(有)(見通于俱生),常見相麤(必由)惡友等力方引生故。瑜伽等說:何邊執見是俱生耶?謂斷見攝(以見道前)。學現觀者(已伏分別現起諸惑,而于心中)起如是怖:今者我我何所在耶?故禽獸等若遇違緣,皆恐我斷而起驚怖。

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。斷常二執名邊執見。釋此有兩家解。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:一者、學現觀人已伏見惑,猶起斷怖;二者、禽獸無惡友教,不起見惑,亦起斷怖。故知斷見通于俱生。

有義彼論依麤相說,理實俱生亦通常見,謂禽獸等執我常存,熾然造集長時資具。故顯揚等諸論皆說,於五取蘊執斷計常,或是俱生或分別起。

此第二解,正許常見,亦通俱生也。義並可知。初俱生分別門竟。

△二、自類相應門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誰幾相應?(答曰)貪與瞋、疑定不俱起(貪)。愛(瞋)憎二境必不同故,於境不決(故疑),無染著故(不貪)。貪與慢、見或得相應(而不一定)。所愛(為貪)、所陵(為慢)境非一故,說不俱起。所染(為貪)、所恃(為慢)境可同故,說得相應。於五見境皆可愛故,貪與五見相應無失。

○瞋與慢、疑,或得俱起(亦不一定)。所瞋(為瞋)、所恃(為慢),境非一故,說不相應。所蔑(為慢)、所憎(為瞋),境可同故,說得俱起。初猶豫時(為疑),未憎彼故(非瞋),說不俱起。久思不決(是疑),便憤發故(是瞋),說得相應。疑、順、違事,隨應亦爾(順事猶豫則不瞋,違事猶豫則憤發)。瞋與(見、戒)二取必不相應,執為勝道,不憎彼故。此(瞋)(身、邊、邪)三見,或得相應(而不一定)。於有樂蘊起身常見,不生憎故,說不相應。於有苦蘊起身常見,生憎恚故,說得俱起。斷見翻此,說瞋有無。邪見、誹撥、惡事、好事,如次說瞋或無或有。

于樂蘊起斷見則生瞋,于苦蘊起斷見則不瞋,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。邪見誹撥惡事則不生瞋,妄計無惡果故;邪見誹撥好事則得生瞋,妄計無善果故。

慢於境定,疑則不然,故慢與疑無相應義。慢與五見皆容俱起,行相展轉不相違故。然與斷見必不俱生,執我斷時無陵恃故。與身邪見一分亦爾。

慢於境定,謂所恃之我,所陵之人,皆決定無疑惑也。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,謂執苦劣蘊為身者,不能恃己陵他,邪見誹撥好事者,亦無所恃以陵他故。

疑不審決,與見相違,故疑與見定不俱起。

○五見展轉必不相應,非一心中有多慧故。

五見皆以染慧為體,故一心中決不並起。

癡與九種皆定相應,諸煩惱生必由癡故。

癡即無明及諸煩惱,根本不破無明,而能斷諸煩惱,不可得也。然於諸理事明解,則名無癡;於諸理事迷闇,則名為癡。當知理即空中二理,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。迷于中理,名根本無明;迷於空理及迷事者,皆名枝末無明。解中理者,名為中觀;解空理者,名為空觀;解諸事者,名為假觀。是故理事二名,攝盡三諦;解迷二種心所,攝盡三惑三觀。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,則有七種二諦、五種三諦、四種四諦、四種一諦、四種無諦之不同,何能捨迷得解,以解融迷也哉?二、自類相應門竟。

△三、諸識相應門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何識相應?(答曰)藏識全無,末那有四(謂癡、見、慢、愛)。意識具十,五識唯三,謂貪、瞋、癡,無分別故,由稱量等起慢等故。

無分別,謂前五識無隨念、計度二種分別,但有自性分別也。由稱量故起慢,由思察故起疑、起見。今五識既無隨念、計度二種分別,故不能稱量、思察,不與慢、疑、五見相應。

△四、諸受相應門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何受相應?(答曰)貪瞋癡三(不論)俱生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(以)貪會違緣(亦與)憂苦俱故,瞋遇順境(亦與)喜樂俱故。

○有義,俱生分別起慢,容與非苦(之)四受相應,恃苦劣蘊(亦得與)憂相應故。有義,俱生(慢)(與)(受)俱起,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分別慢等純苦趣無,(以)(純苦趣中)(有)邪師邪教等故。然彼不造引惡趣業,要(由)分別起(之煩惱,乃)能發彼(引惡趣業,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)故。

○疑(及)後三(惡)見,容四受俱(但除苦受)。欲(界之人)(未來)無苦等,亦喜受俱故。二取若緣憂俱見等,爾時得與憂相應故。

恐有。問曰:疑何容喜?故今釋曰:欲疑無苦亦喜受俱。又恐。問曰:二取執為勝淨,何得有憂?故今釋曰:若緣憂俱之見,戒及所依蘊亦得與憂相應,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亦有憂故。

有義:俱生、身邊二見,但與喜、樂、捨受相應,非五識俱(故無苦受),唯(有覆)無記故(故無憂受)。分別(身邊)二見容四受俱(但除苦受),執苦俱蘊為我、我所常(得有憂受)。斷見翻此(執樂蘊斷),與憂相應故。有義:(身邊)二見若俱生者,亦苦受俱,純受苦處,緣極苦蘊,苦相應故。論說:俱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廣說如前,餘如前說。

廣說如前,指第五卷釋三受文。餘如前說,謂分別二見,同初義所說,容四受俱也。

此依實義(細釋也。若)隨麤相(一往明其梗概)者,貪慢四見樂喜捨俱,瞋唯憂苦捨受俱起,癡與五受皆得相應,邪見及疑四俱除苦。

已上若細若麤正判諸受相應竟。

貪癡俱(之)(受),通下四地。餘七(所)(之)(受),除欲(界),通三(禪)(及)獨行癡(在)(界中),唯憂捨(二受得俱)。餘受俱起,如理應知。

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,而判屬界地也。下四地者:一、雜居;二、初禪;三、二禪;四、三禪也。四禪已上,唯捨受故。餘七者,除去貪、瞋、癡三也。慢、疑、五見,但與意識相應,欲界無意地樂,故除欲界,唯通三禪。疑及獨行癡,亦唯在意識,故欲界中無苦樂受。并無喜者,前約細相,故云欲疑無苦,亦喜受俱。今隨麤相,則疑惑未決,安得有喜?又獨行癡,凡有二種:一、是主獨行,獨能發業;二、非主獨行,但與小隨同起。此之二種,在欲界中,若隨麤相,亦無喜受,故亦唯憂捨俱也。餘苦受、喜受俱起之惑,所通界地,並可准思,故不繁述。四、諸受相應門竟。

△五、別境相應門。

(問曰):此與別境幾互相應?(答曰):貪瞋癡慢容(與別境)(心所)俱起(以貪瞋癡慢),專注一境(之時,亦)得有定故。疑及五見各容(與)(別境心所)俱,疑(則但)除勝解,(以)不決定故。(五)見非(與)慧俱,(以)不異慧故。

△六三、性相攝門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,何性所攝?(答曰)瞋唯不善,損自他故。餘九通(于不善及有覆無記)(性)。上二界者,唯無記攝,(以被)定所伏故。若欲界繫分別起者,唯不善攝,發惡行故。若是俱生發惡行者,亦不善攝,損自他故。餘(俱生不發惡行者,皆)無記攝,細不障善,非極損惱自他處故。當知俱生身邊二見,唯無記攝,(以其)不發惡業,雖數現起,不障善故。

△七、界繫現緣門又三:初、明界繫,二、明現起,三、明互緣。今初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何界繫耶?(答曰)瞋唯在欲,餘通三界。

△二、明現起。

生在下地,未離下染,上地煩惱不現在前。要得彼(上)(之)根本定者,(然後)(上)(之)煩惱容現前故。(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)諸有漏道(以無二空觀智),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(第七識中)細俱生(惑),而能伏除(六識中之)俱生麤惑,漸次證得上(地之)根本定。(以)(俱生麤惑)但迷事(境緣外五塵而起),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。(所以伏此麤俱生惑)得彼(上地)定已,(然後)(上)(之)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。(若夫)生在上地(者,則)下地諸惑(不論)分別(不論)俱生皆容現起。(何以知之?以)生第四(禪)(之)中有中者,由謗解脫(便)(于)地獄故。(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。又)身在上地將生下時,起下(地)潤生(之)俱生愛故。(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。)(有處)言生上不起下者,(乃)依多分(而)說,或(是)隨轉(理)門。

謗解脫者,無聞比丘,證得四禪,起增上慢,妄謂己得四果,不受後有。迨命終後,於中有中,見彼四禪受生之處,不知己實未證四果,却云我今已證四果,仍復有受生處。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,定是誑語。由其於中有中,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,於是四禪後有隨滅,地獄後有隨生也。潤生愛者,於後有處,任運染著,如入胎時,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。

△三、明互緣。

下地煩惱亦緣上地。瑜伽等說,欲界繫貪求上地生,味上定故。既說瞋恚(可以)憎嫉滅道(二諦),亦應憎嫉離欲地故。(又復)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,得緣上故。(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,則)(癡疑見戒邪)(惑亦得)緣上,其理極成。而有處言,貪瞋慢等不緣上者,依麤相說,或依別緣。(謂從)不見世間(別)執他地(之)(以)為我(及我所)等故。(故說身見不緣上地。)邊見必依身見起故。(故說邊見不緣上地。)

總緣諸行等者,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,執謂我及我所,計斷計常高舉於他,故身邊慢亦得緣上,若依別緣則不爾也。

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,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。(又復)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,得緣下故。疑(及)(之)三見(亦得緣下),如理應思。而說上惑不緣下者,彼(亦)依多分(說,又)(約)別緣說。

不言瞋癡者,上地無瞋故,癡徧染心故。七界繫現緣門竟。

△八學等三攝門。

(問曰)此十煩惱,學等何攝?(答曰)非學無學,彼(學無學)唯是善故。

問:初果以上思惑尚存,何故非學攝耶?答:研真斷惑名為學,真窮惑盡名無學。初果以上雖有思惑,正研真時惑不現起,出觀失念煩惱方行,故曰唯聖罔念作狂,唯狂克念作聖。內外凡位雖未證果,而能修觀伏惑,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。則知三乘有學雖已稱聖,而出無漏觀時或起煩惱,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。

△九、見等所斷門。

(問曰):此十煩惱何所斷耶?(答曰):非非所斷,彼(非所斷)非染(法)故。分別起者唯見所斷,麤易斷故。若俱生者唯修所斷,細難斷故。見所斷(之)(種煩惱)實俱頓斷,以真見道(之時)總緣(四)諦故。然(十煩惱之)迷諦相有總有別。總謂十種皆迷四諦,苦集是彼(十惑)因依處故,滅道是彼(十惑)怖畏處故。別謂別迷四諦相起,(身邊)(見)唯迷苦(諦,不依集滅道起。餘)(煩惱)通迷四(諦,以)身邊二見唯(迷苦諦)果處(而)起,(是以)(修)(觀及)非我(觀以對治之,唯)屬苦諦(境)(此二唯迷苦義也)。謂疑(及身邊邪)三見親迷苦理(見戒),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,於自他見及彼眷屬,如次隨應起貪恚慢(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)。相應無明與九同(其)(之親疎),不共無明親迷苦理(此十通迷苦義也)。疑及邪見親迷集等(三諦),二取貪(恚慢)等准苦應知(迷集滅道亦疎)。然瞋亦能親迷滅道,由怖畏彼(滅道)生憎嫉故。迷諦親疎麤相如是。

此既判見修二斷,復明迷諦有總有別,有親有疎也。於自他見等者,貪自見,恚他見,慢彼眷屬也。

委細說者,(若)貪、瞋、慢三(與分別惑五),見(及)疑俱(時)(起者),隨應如彼(見道所斷。若)俱生(身邊)二見,及(與)(二見)相應(之)愛、慢、無明(此五),雖迷苦諦,(以)(而)難斷故,修道方斷。(復有)(及)餘愛等,迷別事(而)(者),不違諦觀故,(亦)(道)所斷。

此復細判二斷也。見疑俱生,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。俱生二見,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。九見等所斷門竟。

△十、隨境立名門。

雖諸煩惱皆有相分,而所仗(本)質或有或無,(即)(為)緣有事(緣)無事(之)煩惱。彼(煩惱之)親所緣(相分)雖皆有漏,而所仗(之本)質亦通無漏,(即)(為)緣有漏(緣)無漏(之)煩惱。緣自地(境之所起)者,(其煩惱之)相分似(于本)質,名緣分別所起事境。緣滅道諦及他地(境之所起)者,(其煩惱之)相分與(彼本)質不相似故,名緣分別所起名境(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)

所仗質或有或無者,緣現境則有本質可托,緣過、未則無本質可托也。親所緣皆有漏者,能變之心是煩惱故,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。所仗質通無漏者,或緣道、滅二諦,或緣佛、法、僧寶,而起癡、疑、邪見及瞋、慢等故也。夫現前一念不起煩惱,前已于此十煩惱中隨起一種煩惱,皆有相分;既有相分,即有見分;既有見、相二分,即有自證及證自證,便是四分。此四分中,相分屬色,見等三分屬名,名、色二字收一切法,即無不盡。又見分則通三量,自證及證自證唯是現量。又此四分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;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;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則此煩惱之性可思議耶?不可思議耶?又此煩惱既能緣有事,亦能緣無事;既能緣有漏,亦能緣無漏;既能緣事境,亦能緣名境,則何法不具?何法不造?又能緣有漏自地、他地,則攝盡六凡法界;能緣無漏,則攝盡四聖法界;能緣有事,則攝盡現在十界;能緣無事,則攝盡過去、未來十界。可謂微塵剎土,自他不隔於毫端;十世古今,始終不離於當念矣。誰謂煩惱實性非即佛性也哉?

△十一、例結餘門。

餘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正欲人觸類旁通,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。三、釋根本煩惱竟。

△四、釋隨煩惱二:初、舉頌,二、論釋。今初。

已說根本六煩惱相。諸隨煩惱其相云何?頌曰:隨煩惱謂忿,恨覆惱嫉慳,誑諂與害憍,無慚及無愧,掉舉與沉,不信并懈怠,放逸及失念,散亂不正知。

△二、論釋二:初、正釋頌文,二、諸門分別。初中三:初、略釋通名,二、廣釋別相,三、釋與并及。今初。

論曰:唯是(根本)煩惱(之)分位差別(及)等流性,故名隨煩惱。此二十種類別有三,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,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,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。

分位差別,指無自體者言之。等流性,指有自體者言之。不善,即惡也。染心,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。

△二、廣釋別相三:初、釋十小隨,二、釋二中隨,三、釋八大隨。初中十:初、釋忿(至)十、釋憍。今初。

云何為忿?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,能障不忿執仗為業,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。此即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忿相用故。

暴惡身表業,即執持器仗,互相𨷖戰之惡相也。一朝之忿,忘身及親,結禍速讐,莫此為甚,故首明之。

△二、釋恨。

云何為恨?由忿為先,懷惡不捨結怨為性,能障不恨熱惱為業。謂結恨者,不能含忍恒熱惱故。此亦瞋恨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恨相用故。

不念舊惡,怨是用希,懷恨不釋,徒自熱惱而已。

△三、釋覆。

云何為覆?於自作罪,恐失利(養名)譽,隱藏為性,能障不覆(後必)悔惱為業。謂覆罪者,後必悔惱,不安隱故。有義,此覆(乃是)癡一分攝,論唯說此癡一分故,不懼當(來)(果)覆自罪故。有義,此覆(應是)貪癡(各)一分攝,亦恐失利譽(乃)覆自罪故。論據麤顯,唯說癡分,如說掉舉是貪分故。然(又)說掉舉徧諸染心,不可執為唯是貪分。

罪無大小,發露則消滅,覆藏則增長。譬如樹根,露則樹枯,埋則樹茂。是故有智慧者,發露懺悔,能因重罪而悟無生;諸愚癡人,貪惜覆藏,每因小愆而招劇苦。大佛頂經云:菩薩觀覆,如戴高山,履于巨海。修心之士,可不慎哉!

△四、釋惱。

云何為惱?忿恨為先,追觸暴熱狠戾為性,能障不惱螫為業。謂追往惡觸現違緣,心便狠戾多發囂暴,凶鄙麤言螫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惱相用故。

蛆,知列切。螫,施隻切。蟲,行毒以傷人也。由此惱惑,起惡口業,毒逾蛇虺,乃至死後,受毒蟲身,無有出期,修心者宜深戒之。又忿恨惱,皆瞋為體,忿緣現在,恨緣過去,惱追過去而觸現在,忿發身業,恨專在意,惱發口業,是謂三種差別之相。

△五、釋嫉。

云何為嫉?殉自名利,不耐他榮,妬忌為性,能障不嫉,憂慼為業。謂嫉妬者,聞見他榮,深懷憂慼,不安隱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,嫉相用故。

大乘理趣經云:彼人富貴,皆宿福生。以我貪嫉,豈能侵奪?若不斷嫉,常受貧窮,無復威力。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,不捨毫𨤲,獲大功德。

△六、釋慳。

云何為慳?耽著財法不能慧捨,秘悋為性,能障不慳鄙畜為業。謂慳悋者心多鄙澁,畜積財法不能捨故。此即貪愛一分為體,離貪無別慳相用故。

慳財者世世貧窮,慳法者生生愚暗,不可不戒。

△七、釋誑。

云何為誑?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,能障不誑邪命為業。謂矯誑者心懷異謀,多現不實邪命事故。此即貪癡一分為體,離(貪癡)二無別誑相用故。

一身衣食,所需幾何?作此欺誑,招無量罪。如末利夫人、轝夫四人往因,亦可為寒心也。(事出觀佛三昧海經,須者尋之。)

△八、釋諂。

云何為諂?為罔他故。矯設異儀險曲為性,能障不諂教誨為業。謂諂曲者為罔冐他,曲順時宜矯設方便,為取他意或藏己失,不任師友正教誨故。此亦貪癡一分為體,離二無別諂相用故。

直心是道場諂曲之心,與道相違,故不任教誨。

△九、釋害。

云何為害?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,能障不害遍惱為業,謂有害者逼惱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害相用故。瞋害別相,准善應說。

無瞋名慈,不害名悲,故無慈即瞋,無悲即害也。障菩提道,招劇報苦,損逼他人,終成自損而已。哀哉!

△十、釋憍。

云何為憍?於自盛事深生染著,醉傲為性,能障不憍,染依為業。謂憍醉者,生長一切雜染法故。此亦貪愛一分為體,離貪無別憍相用故。

盛必有衰,何可憍醉?所恃盛事,未必長保,而所生雜染,則相隨不離矣,不亦悲夫!初釋十小隨竟。

△二、釋中二隨二:初、別釋,二、通簡。初中二:初、釋無漸,二、釋無愧。今初。

云何無慚?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,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自法無所顧者,輕拒賢善不恥過惡,障慚生長諸惡行故。

尊重己靈,名顧自法。不顧自法,即自暴自棄也。

△二、釋無愧。

云何無愧?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,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世間無所顧者,崇重暴惡不恥過罪,障愧生長諸惡行故。

護惜譏嫌,名顧世間。不顧世間,即甘為人下也。

△二通簡。

不恥、過惡是二通相,故諸聖教假說為體。若執不恥為二別相,則應此二體無差別,由斯二法應不俱生,非受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。若許此二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,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,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,無別起失。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,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,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。而論說為貪等分者,是彼(貪等)等流,非即彼性。

拒善則於己無益,名不顧自。崇惡則于己有損,名不顧他。餘如慚愧中釋可知。貪等者,等于瞋癡。由無慚愧,令貪瞋癡皆得生長,助成貪等是彼等流,故無慚愧名為惡法,與諸禽獸不相異也。二釋二中隨竟。

△三、釋八大隨八:初、釋掉舉(至)八、釋不正知。今初。

云何掉舉?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,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。有義,掉舉(乃是)貪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貪分故,此由憶昔樂事生故。有義,掉舉非唯貪攝,論說掉舉徧染心故。又掉舉相謂不寂靜,說是煩惱共相攝故,掉舉離此(煩惱共相)無別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貪位增說為貪分。有義,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,如不信等,非(因假)說他分體便非實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而論說(此掉舉以)為世俗有者,(例)如睡眠等。(雖實有體,而)隨他(無明)相說掉舉別相,謂即囂動(能)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不寂靜故。若離(諸)煩惱,無別此(掉舉)相,不應別說障奢摩他,故不寂靜非此(掉舉)別相。

奢摩他,此翻為止,釋有三義,第三為正。

△二、釋沉。

云何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,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?有義,(乃是)癡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癡分故,昧沉重是癡相故。有義,沉非但癡攝,謂無堪任是沉相,一切煩惱皆無堪任,離此(煩惱無堪任相)無別沉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癡相增但說癡分。有義,沉別有自性,雖名癡分而是(癡之)等流,如不信等非即癡攝。(論中)隨他相說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是實有性。沉別相謂即懵重,(能)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無堪任故。若離(諸)煩惱無別沉相,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,故無堪任非此(惛沉)別相。此與癡相有差別者,謂癡於境迷闇為相,正障無癡而非懵重;沉於境懵重為相,正障輕安而非迷闇。

毗鉢舍那,此翻為觀。釋亦三義,第三為正。懵故名,重故名沉,與癡差別,如文可知。

△三、釋不信。

云何不信?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,能障淨信墮依為業,謂不信者多懈怠故。不信三相,翻信應知。然諸染法各有別相,唯此不信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心所,如極穢物自穢穢他,是故說此心穢為性。由不信故,於實德能不忍樂欲,非(謂不忍樂欲)別有(自)性。若於餘事邪忍樂欲,是此(不信之)因果,非此自性。

若有疑者,猶可生信;若直不信,則佛亦無如之何,故極穢濁也。

△四、釋懈怠。

云何懈怠?於善惡品修斷事中,懶墮為性,能障精進,增染為業。謂懈怠者,滋長染故。於諸染事而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(若)於無記事而勤者,於諸善品無進退故,是欲勝解(所攝),非別有性(喻)。如於無記(事而)忍可樂欲,非淨非染,無信不信(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)

△五、釋放逸。

云何放逸?於染淨品不能防修,縱(恣流)蕩為性,障不放逸,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謂由懈怠及貪瞋癡,不能防修染淨品法,總名放逸,非別有體。雖慢疑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(貪瞋癡懈)(法則)勢用微劣(惟彼四法),障三善根(及障)法故。推究此(放逸更無別)相,如不放逸(中可例)

△六、釋失念。

云何失念?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,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,謂失念者心散亂故。有義,失念(即是)念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(之)念故。有義,失念(乃是)癡一分攝,瑜伽說此(失念)是癡分故,癡令念失故名失念。有義,失念(乃是念癡)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(但是)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徧染心故。

釋有三義,亦以第三為正。

△七、釋散亂。

云何散亂?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,能障正定,惡慧所依為業。謂散亂者,發惡慧故。有義,散亂(乃是)癡一分攝,瑜伽說此是癡分故。有義,散亂(乃是)貪瞋癡攝,集論等說是三分故。(瑜伽)說:(此是)癡分者,遍染心故。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,說為散亂。有義,散亂別有自體。(集論)說:三分者,是彼(貪瞋癡之)等流,如無慚等。非即彼(貪瞋癡所)攝,(但以)隨他相說,名世俗有。散亂(自有)別相,謂即躁擾,令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皆流蕩故。若離彼(貪瞋癡)(法)無別自體,不應別說障三麼地。

亦以第三義為正也。惡慧謂邪,簡擇三摩地即是正定。

(問曰)掉舉、散亂,二用何別?(答曰)(掉舉)令易解,此(散亂)令易緣。雖一剎那解緣無易,而於相續有易義故。(問曰)染汙心時,由掉亂力,常應念念易解易緣。(何故有時專注一境?答曰)或由念等力所制伏,如繫猿猴有暫時住,故掉與亂俱遍染心。

此更料簡并釋疑也。初一問答,是對掉舉,料簡用別。易解者,改其能知之心。易緣者,更其所緣之境也。次一問答,釋疑可知。

△八、釋不正知。

云何不正知?於所觀境謬解為性,能障正知毀犯為業,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。有義,不正知(乃是)慧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慧故。有義,不正知(乃是)癡一分攝,瑜伽說此是癡分故,令知不正名不正知。有義,不正知(乃是慧癡)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

亦第三義為正。二、廣釋別相竟。

△三、釋與并及。

(頌中)與并及(之為)言,顯隨煩惱非唯二十,(以)雜事等說,(復有)會等多種隨煩惱故。(當知)隨煩惱名亦攝(根本)煩惱,(以即)是前(根本)煩惱(之)等流性故。(若夫)煩惱同類(之)餘染汙法,(則)(可)(為)隨煩惱,(以)(根本)煩惱攝故。

煩惱同類餘染汙法,如有覆無記之悔、眠、尋、伺等是也。

(然今)唯說二十隨煩惱者,謂非(根本)煩惱,(又)唯染麤(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)故。此餘染法,或(即)(之)分位,或(是)(之)等流,皆此(二十)所攝。隨其類別,如理應知。

初正釋頌文竟。

△二、諸門分別十二:初、假實門(至)十二、隨境立名門。今初:

如是二十隨煩惱中,小十、大三定是假有,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定是實有,教理成故。掉舉、沉、散亂三種,有義是假,有義是實,所引理教如前應知。

大三假有者,放逸、失念、不正知也。

△二、俱生分別門。

二十皆通俱生分別,隨(于俱生分別)(種根本)煩惱(之)勢力起故。

△三、自類相應門。

此二十中,小十展轉定不俱起,互相違故,行相麤猛各為主故。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(其所)(不善之法),皆得(與)(隨)(隨)俱起。論說大八徧諸染心,展轉(于)(隨)(隨)皆容俱起。有處說六遍染心者,(以)掉增時不俱起故。

沉增盛則無掉舉,掉舉增盛則無沉,故說此二不徧染心,惟六法徧也。

有處但說五遍染者,以、掉等違唯善故。

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此之五法,唯于善心中無,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,故說五遍。其忘念、不正知二法,若以癡一分為性者,則徧染心。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,則不徧染心。散亂一法,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,然有時被制伏故,所以亦不說遍也。

△四、諸識俱起門。

(二十煩惱)唯染(性)故,非(與)第八(識)俱。第七識中唯有八大,取捨差別如上應知。第六識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,五識中無。中(二)、大(八)、相通,五識容有。

△五、諸受相應門。

由斯中(二)(八之相既通,得與)五受相應。

有義,小十,除(諂、誑、憍)(其)忿等(七法),唯(與)喜、憂、捨三受相應,(而)諂、誑、憍(之)(法與)(受)(但),除苦(受)。有義,忿等(七法與)(受)(但),除樂(受)。諂、誑、憍三,五受俱起,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此受俱相,如煩惱說,實義如是。若隨麤相,(則)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(但與)憂、捨(二受)(其)覆、慳(二法但與)喜、捨(二受俱),餘(諂、誑、憍)(法更)增樂(受。若)(二與)(八即)隨麤(相),亦如實義(得與五受相應)

小十二義,後義為正實義,如是即結成第二正義也。次更隨麤相,略判可知。

△六、別境相應門。

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,不相違故。染念、染慧雖非(與)念、慧俱,而(此二之)癡一分(攝)者亦得相應故。

染念即忘念,染慧即不正知也。

念亦緣現(在與)曾習(相)(之)境,忿亦得緣剎那過去(未久之境),故忿與念亦得相應。染定起時,心亦躁擾,故亂與定相應無失。

此釋伏難也。難曰:念緣曾習境,忿緣現在境,何得相應?答釋可知。又難曰:定與散亂,何得相應?釋亦可知。

△七、根本相應門。

中二大八(與)(根本)煩惱俱,小十定非(與)見、疑俱起,此(小十)相麤動,彼(見、疑)審細故。忿等五法容(與)慢、癡俱,非(與)貪、恚並,(以即)是瞋分故。慳(與)癡、慢俱,非(與)貪、瞋並,(以即)是貪分故。憍唯(與)癡俱,與慢解別是貪分故。覆、誑與諂(得與)貪、癡、慢俱,(以)行相無違(但是)貪、癡分故。

忿等五法,謂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也。既是瞋分,則一心中不容二瞋。又瞋與貪定不俱起,故但得與慢、癡俱耳。慳是貪分,不與貪、瞋並起;憍亦貪分,不與貪、瞋並起。而言與慢解別者,貪令心下,慢令心舉故也。問曰:法華文句以憍釋慢,此云何通?答曰: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,說貪與慢或得相應。又復憍以醉傲為性,傲即慢也。世人每云憍傲,亦云憍慢。此中且約小隨麤相,正憍醉時,未必陵他,故云解別耳。言行相無違等者,貪分所攝之覆、誑與諂,不與癡違;癡分所攝之覆、誑與諂,亦不與貪、慢違也。

△八三、性相攝門。

小七中,二唯不善攝,小三、大八亦通(有覆)、無記。

小七,謂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害也。五皆瞋分,故惟不善;覆兼貪癡,滋長罪垢,故唯不善;慳悋鄙澁,永塞福路,故唯不善。諂、誑、憍三,若與無慚愧俱,則名為惡;若未至於不顧自他,猶名有覆無記。大八,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,則名為惡;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,亦但名有覆無記也。

△九、界繫現緣門又三:初、明界繫,二、明現起,三、明互緣。今初。

小七中二,唯欲界攝,誑、諂(通)欲、色(二界),餘(憍及八大皆)通三界。

△二、明現起。

生在下地,容起上(地之)十一(謂八大及憍、誑、諂,以)(上)定於他起憍、誑、諂故。

上地無忿等五,以無瞋故,亦無覆慳,無不善故,故不言之。

若生上地,起下後十(謂中二、大八,以)邪見(謗解脫)、愛俱(潤生惑)容起彼故;小十(則)生上(者)無由起下,非正潤生及謗滅故。

△三、明互緣。

中二大八,下亦緣上,(與)上緣(之)貪等相應起故。

有義小十下不緣上,行相麤近不遠取故。有義嫉等亦得緣上,於勝地法生嫉等故。

大八(及)諂誑,上亦緣下(與)下緣(之)慢等相應起故,梵於釋子起諂誑故。憍不緣下(以下地),非(其)所恃(境)故。

小十二義,後義為長,餘可知。九界繫現緣門竟。

△十學等相攝門。

二十皆非學、無學攝,此(二十)但是染,彼(學、無學)唯淨故。

義如根本煩惱中釋。

△十一、三斷相攝門。

後十唯通見修所斷(非非所斷,以)(分別俱生)(種根本)煩惱相應起故。見所斷者,隨迷諦相,或總或別(之根本)煩惱俱(時而)生,故隨所應皆通四(諦)(分。其)迷諦親疎等,皆如(根本)煩惱(中)說。前十有義,唯修所斷,緣麤事境任運生故。有義,亦通見修所斷,依(分別俱生)(種根本)煩惱(之)勢力起故(以外道),緣他見等生忿等故(所以亦通見所斷也)。見所斷者,隨(其)所應,緣總(緣)(根本)惑力,皆通四部(所攝)。此中有義,忿等但緣迷諦惑生,非親迷諦,行相麤淺不深取故。有義,嫉等亦親迷諦,於滅道等生嫉等故。

後十即中二大八,前十即小隨十也。此中有義下,又判迷諦親疎有兩家解,可以並參故無去取。

△十二、隨境立名門。

然忿等十,但緣有事,要託本質,方得生故。

小十但緣有事,不緣無事,則知中二大八,通緣有事無事也。以大八遍染,中二遍不善故。

緣有漏等,准上應知。

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,亦皆緣事境名境也。於此二十法中,隨拈一法,亦復不可思議。若此而眾生迷不自覺,甘受虗妄顛倒輪迴,譬如闇中觸寶傷身,又如翳見空華亂舞,豈不哀哉。四、釋隨煩惱竟。

← 上一卷 下一卷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