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音響補遺

清 智素補遺

第五卷

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

新伊大師 合響

法嗣智素 補遺

△次例藏識明受俱(二)初徵。

此染污意何受相應?

補遺: 前初能變識別立受俱門,今不別立,故徵問。

△次釋(三)初、師喜受俱。

有義,此俱唯有喜受,恒內執我生喜愛故。

△次、師四受俱(二)初、斥前非。

有義不然,應許喜受乃至有頂,違聖言故。

音義 瑜伽論說喜受只通二禪,第七識徧三界。若喜受俱,應許喜受隨第七通至有頂,則違聖言。

△次申己義。

應說此意。四受相應(至)緣唯捨地善業果故。

音義: 此師釋意通具四受,謂隨所緣界地果報不同故。

△三、師捨受俱。

有義彼說亦不應理(至)故此相應唯有捨受。

音義: 變異受者,謂憂喜樂三變易不定故。謂此末那唯緣內我恒無轉易,故不應與變異受相應。又此下次以頌不別說,顯定與藏識是同唯有捨受。

△次已轉依。

未轉依位與前所說(至)恒於所緣平等轉故。

音義: 先明未轉依位與十八心所俱起,已如前說。今次明轉依位心所有二十一,如第八識。已轉依者,舉例明也。謂第八於未轉依位唯五心所,已轉依位亦有二十一心所俱故。唯捨下,次明受俱。轉依心所既同第八,亦應與彼轉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,以彼證得十種平等性故,恒於所緣平等轉故。

△七、三性門(二)初、問答總標。

末那心所,何性所攝?有覆無記所攝非餘。

音義: 先問;有覆下,舉頌答。謂唯是有覆無記性攝,非餘三性也。

△次、正釋頌義(二)初、未轉依。

此意相應四煩惱等(至)任運轉故亦無記攝。

合響。 先正釋。聖道即聖慧眼,自心即真實義,如上下例明。根隨煩惱通染二性,今云唯有覆無記者,何也?例云:如上二界諸煩惱等,而由定力之所攝藏,不起現行,是無記攝。此意相應煩惱由所依識極微細故,唯是俱生任運轉故,故此亦是無記性攝。開蒙:問:唯有覆。答:有四惑覆,故是有覆。有覆義,如三性門。問:既四惑俱,何不成惡?答:四惑非是唯不善性,第七又無強思計度,所以不成不善性也。

△次已轉依。

若已轉依,唯是善性。

△八、界繫門(二)初、問答總標。

末那!心所何地繫耶?隨彼所生,彼地所繫。

補遺: 先問,隨彼下舉頌義答。地謂三界九地,初彼字指藏識,次彼字謂界地。

△次、正釋頌義(二)初、未轉依。

謂生欲界現行末那(至)之所繫縛名被所繫。

補遺 釋中有三義:初約自地藏識明所生所繫。謂生欲界有情所有現行末那王所,即欲界繫。乃至生於有頂,即有頂繫。云何知然?末那王所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,非緣他地執為我故。若起下,次約彼地藏識明所生所繫。此中異熟、藏識二名雙舉者,何也?若約當地異熟,果報已具,故唯就末那執藏邊說,單舉藏識。若言彼地異熟,未就約當起彼地邊說,故藏識、異熟二名雙舉。謂在欲界有情,若起上界彼地酬先引業,異熟藏識現在前者,名生彼地。此染污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,即繫屬彼,名彼所繫。前二彼字謂界地,後三彼字指藏識。或謂下,又一解,約彼地煩惱明所繫。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,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,乃至有頂應知亦然,名彼所繫。

△次已轉依。

若已轉依,即非所繫。

補遺: 轉依位中煩惱已滅,亦不執我,故非所繫。

△九、伏斷門(二)初、問答總標。

此染污意無始相續(至)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。

音義 先問;阿羅漢下,舉頌答。

△次、正釋頌義(二)初、別明無染污意(三)初、總明。

阿羅漢者總顯三乘(至)俱暫伏滅故說無有。

音義 先明三乘無學,此染污意現種永斷名無。次明有學,滅定出世道中暫伏名無。滅定出世道,即有學位所修定慧也。

△次、別釋:(二)初、明有學暫伏滅,(二)初、住定道暫伏滅,(二)初、出世道。

謂染污意無始時來(至)俱無漏故名出世道。

音義 先示末那微細俱生,必無漏道方能伏滅。真無我解者,見道生空根本智,智能破我。違此染意是彼等流者,謂後得智是彼真無我解等流,是故亦與染意相違。真無我下結會頌文,此之二智俱名出世道也。

△次滅盡定。

滅定既是聖道等流,極寂靜故,此亦非有。

補遺: 滅盡定由無漏後得智而入,故是聖道等流。染意不行,最極寂靜,故亦非有。

△次出定道復現行。

由未永斷此種子故(至)此復現行乃至未滅。

音義: 謂正在定道雖暫伏滅,由未斷種子故,從二位起已猶復現行,乃至未滅已還仍相續轉。

△次、明無學永斷滅。(二)初、正明無學位。

然此染意相應煩惱(至)故無學位永不復起。

補遺。 先明斷相。斷相有三:一、見所斷,二、修所斷,三、非所斷。若分別煩惱,見道所斷無漏善法,不通見、修二斷,是非所斷。此染意相應煩惱,是俱生故,是染污故,意顯是修所斷,非餘二斷也。極微細下,明斷之分齊。言有頂地下下煩惱者,此約六識中俱生煩惱,三界總有九地,每地各九品,合有八十一品煩惱,自麤至細,次第別斷。有頂下下品,正當第八十一品,極微細故,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斷。此染意相應俱生亦極微細,所有種子與彼有頂地六識俱生煩惱一時頓斷。何者?彼此煩惱勢力齊等,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同彼頓斷此種成阿羅漢,故三乘、無學永不復起。金剛喻定現前者,聲聞那含後心,緣覺將證果時,菩薩法雲地後心。開蒙云:第七、我執,三乘見後或行不行,大乘八地後永不行,我執種子直至三乘金剛心斷。

△次、例明迴趣者。

二乘無學迴趣大乘(至)應義等故不別說之。

音義: 問:三乘無學永害染意,已如上說。然有一類二乘,已證無學迴心趣向大菩提者,實是菩薩,彼已永害。此意何不言之?釋云:二乘迴心雖是菩薩,以應供等三義同故,亦名阿羅漢,故不別說。

△次、通明染淨意有無。(二)初、安慧,明三位染淨俱無。

此中有義末那唯有(至)又說為識雜染依故。

補遺: 此師釋意,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,反顯不許有淨末那。聖教下,證成染淨俱無。初一句證成三位無淨末那,次二句反證三位無染末那。為識雜染依者,謂此染污末那為六識雜染依止。故攝論云:此識是餘煩惱識依止,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,由第二染污開蒙。問:安憑何說無淨七?答:由說七唯人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,顯揚不說淨位有故,攝論不說有淨依故,憑此教理三位無體。

△次、護法明三位無染有淨,(二)初、斥前非,(二)初、標違教理。

有義彼說教理相違(至)定有俱生不共依故。

補遺: 此就標章中略示違教理。初句總斥,出世下別明。先明違教。經即解脫經。宗鏡:問:如世尊言:出世末那云何建立?答:有二義:一、名不必如義,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,名是假故;二、能審思量無我相故,亦名末那。顯通無漏,即知此名非唯有漏(文)。執無淨意豈非違教?無染下次明違理。無染意識即淨第六也。不共依謂意根,即淨末那為淨第六,俱生不共依故。量云:無染意識是有法淨,末那為俱有依宗,定有俱生不共依故。因如有染時意識喻,執無淨意豈不違理?開蒙:問:護憑何教卻說淨七?答:解脫經說:出世末那故知有淨。護難安曰:汝說三位無第七識,彼時第六應無所依。安質曰:對法何說三位無七?護會曰:說無染七名無第七,非無淨七。安難曰:教明說無,何理敢違?護例云:如說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八體,七亦應爾。

△次、釋違教理,(二)初、違聖教,(三)初、違瑜伽。

論說藏識決定恒與(至)爾時藏識定二俱轉。

音義: 先引文。若住下,次以論意顯滅定、聖道二位有淨第七。謂住滅定已,滅前六不恒行心、心所及第七恒行心、心所染污一分。若無出世末那,爾時藏識應無識俱,便非恒定一識俱轉。如何論說藏識決定一識俱轉?謂末那耶住聖道時,必以意識作無漏觀,故起無漏淨第六時。若無淨第七,爾時藏識應唯一意識俱。如何論言意識起時,爾時藏識則二俱轉,所謂意識及於末那?

△次違顯揚。

顯揚論說末那恒與(至)故知此意通染不染。

音義。 先引文。彼論具云:意者,謂從阿賴耶種子所生,還緣彼識,我癡、我愛、我我所執、我慢相應。或翻彼相應,於一切時恃舉為行;或平等行與彼俱轉,了別為性。故知下。結示通染淨。謂彼論言:四煩惱相應者,即有覆無記人我見相應染污末那;或翻相應我慢恃舉為行俱轉者,即無覆淨無記法我見相應末那;或平等行俱轉者,即善淨無漏平等智相應末那。故知此意通染不染。

△三、違本論。

若由論說阿羅漢位(至)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。

音義 謂:若言本論頌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,亦應由頌言阿羅漢位捨藏識便無第八淨識。彼既不云非無第八無垢識體,此云何言無出世末那?故知頌言三位無者,依染意說非無淨體。

△次、違正理(四)初、平等智無依。

又諸論言轉第七識(至)許佛恒行如鏡智故。

音義。 先引文。彼如下,釋。先順明餘智,謂成所作等三智。此識下,反難。識是所依,智是能依。不可下,遮計。若謂平等智依六轉識,則所依六識既有間斷,能依平智亦應間斷。理則不然。何者?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,如圓鏡智無間斷故。量云:平等智是有法,定有所依相應。淨識宗因云:非離所依有能依故,喻如餘三智。又量云:平等智是有法,不可說依。六轉宗因云:許佛恒行故,喻如鏡智。初量真能立,次量真能破。

△二、第八識無依。

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(至)然必有此依,如餘識性故。

音義 量云:無學位第八識有俱有依,是識性故,如餘識喻。

△三、法我見無依。

又如未證補特伽羅(至)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

音義: 先舉人我執;亦應下,例有法我執;此識下,反顯有第七。謂恒行法我執所依識者,即是第七。此識若無,彼依何識?不可說依第八識。何者?法我見即慧,八無慧故,彼非所依。由此下,勸信。謂彼但執聖教皆言三位無者,唯無煩惱所依末那耳。應信三位不無所知障相應末那,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

△四、第六識無依。

又諸論中以五同法(至)五恒有依,六亦應爾。

補遺: 先順明意識有依,顯有第七。五同法者,謂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也。量云:第六意識是有法,定有俱生不共依宗,極成六識隨一攝,故因同喻。如眼等五識,謂眼識依眼根,乃至身識依身根。此正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識依,第七即第六意根也。聖道下,次反顯第六無依宗因有失。謂二乘聖道滅定無學起觀智時,若無淨七為第六依,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失。何者?若聖道起時,但有第六相應生空觀智,而無第七為第六俱有依,則後陳宗法非極成矣。能別即後陳宗法,正指第七識言。又因中犯共不定過。何者?為極成六識隨一攝,故因五識定有所依,而第六於無漏位中不定有依,反被外人出過云:為等六如前五,一切時中定有所依,而成就第六有依之宗乎?為前五如無漏,第六亦無有依,而成就前五無依之宗乎?有依無依皆共,此因是犯共不定故。若謂五根是第六意根同法喻者,量云:第六意根是有法,為第六意識俱生不共依宗,極成六根隨一攝。故因同喻如五根,第六意根即第七末那。故以同法五根,證有第七為第六依。若無第七,宗有所別,不極成失。前陳有法為所別,正指第七不許有淨七,前陳有法非極成矣。又因中犯所依不成過,以前陳無第七為第六所依故。七既非有,六何所依?釋中同法雖分根識,二義俱善,不妨並出。或應二句例難,六既無依,五亦應爾。五恒二句順成,五依恒有,六亦應然。

△次、申正義(二):初、明無染有淨。

是故定有無染污意(至)非無第八。此亦應爾。

補遺: 言彼無有者,依染意說。此結會頌文之義。如說下,舉例證有。

△次、明染淨差別:(二)初、通明染淨。末那略有三種:(二)初、標。

此意差別略有三種(至)三平等性智相應。

△次釋(三)初、人我見相應末那。

初通一切異生相續(至)識起補特伽羅我見。

音義: 人我見相應末那,一切異生恒時相續。二乘下,明間起一類菩薩。謂漸悟者,二乘有學及第七地已前漸悟菩薩,於無漏心位則不現起。若於有漏心位,彼末那緣藏識起人我見。開蒙云:人我見相應位,一切有漏皆是此位,轉成無漏便非此位。

△次法我見相應末那。

次通一切異生聲聞(至)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。

音義 法我見相應。末那!一切異生聲聞獨覺,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恒時相續。一切下。明間起,謂大乘八地已上不分漸頓,一切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前位則不現起。若於法空智果不現前位,彼意緣異熟識起法我見(八地已上已捨藏識,故彼第七唯緣異熟)

△三、平等智相應末那。

後通一切如來相續(至)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。

音義。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,一切如來永斷二障究竟二空,故恒相續。菩薩下。明間起。若菩薩於見道及修道中,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則不現起。於法空智現前位,彼意緣無垢異熟識起平等性智。無垢異熟者,以平智起時所緣第八暫有思量無我相故,觀起執亡故名無垢。金剛道前異熟未空仍名異熟,故云無垢異熟。

補遺: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,等於何法?宗鏡云:第七因中,有漏唯緣我境,無漏緣第八及真如,果上許緣一切法故。

△次、別明我法二執相應末那,(三)初、明見所依,(二)初、明我見依法執。

補特伽羅我見起位(至)如夜迷杌等方。謂人等故。

音義 宗鏡云:此顯初位必帶後位,以初短故。人我起位,必有法我,人我必依法我起故。如人夜行,先迷枝杌,方謂人等。杌喻法執,人喻我執。

合響 開蒙。問:何故二執卻得俱起?答:我執必依法執起故,所以俱生。問:其理如何?答:以先執法為實有,後方執有作受等用(宗鏡云:法我有自性勝用等,人我有主宰作者等),故須同時。又云:我法二執,誰寬誰狹?答:法寬我狹。問:為甚如此?答:迷人必迷其法,迷法未必迷人。問:何以故?答:能持自體,皆名為法。有常一用,方名為人。

△次明二見依一慧。

我法二見用雖有別(至)不相違故此亦應然。

音義: 問:我法二見其用各別,云何俱起不相違耶?答: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其體無殊,同依一慧故不相違。例如眼識體一俱時,而有了別青黃等多用,乃至身識體一,而有了別冷煖等多用,同依一識不相違故。

△次明二執伏斷,(二)初通明三乘起滅,(二)初我執伏位,唯起法執。

二乘有學聖道滅定(至)起法執。我執已伏故。

音義: 我執伏位有三類,文中先分列三類,末後皆唯二句總收結成。一、二乘於有學位中,聖道滅定現在前時,唯起法執,我執已伏。定慧起時,障治相違。二、頓悟菩薩,於十地修道位中,唯起法執,我執已頓伏故。三、有學漸悟菩薩,於初地至第七地有學位中,彼皆生空智果現在前,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伏故。

△次我執斷位,亦起法執。

二乘無學及此漸悟(至)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

音義: 此我執斷位唯有二類,謂二乘無學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;迴心向大漸悟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

△次、別明菩薩起滅。(二)初、正釋。

八地以上一切菩薩(至)猶起法執,不相違故。

音義。 此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。一切者。若頓若漸,菩薩我執皆永不行。或已下。釋不行義。漸則永斷不行,頓則永伏不行。若法智不現,法執猶起。問:法空智果雖不現前,生空智現前,智生執盡,云何猶起?釋云:生空智與法執不相主對,故不相違。

△次、引證。

如有經說八地以上(至)不爾。煩惱亦應在故。

音義: 先引文,此所下次釋意。所知障即法執,以煩惱障依所知障起,煩惱雖不現行所知猶在,故云唯有所知障在。然是現非種,此證八地已上所起法執是現行非種。子不爾者,設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,則煩惱障亦應說在。何也?以煩惱種亦未斷故。

△三、判屬法執末那(二)初、約大小乘通判二性。

法執俱意於二乘等(至)名無覆。不障彼智故。

音義: 此法我見相應末那,於二乘人俱斷煩惱不求法空,所有法執俱意不障彼生空智故不名為染,唯是無覆無記所攝。菩薩反是,所有法執俱意障彼法空智故亦名為染,由此亦名有覆無記。

△次立比量判屬異熟生。

是異熟生攝,從異熟識(至)餘不攝者皆入此攝。

音義: 謂此法執俱意,雖隨第八所生所繫,然是異熟生攝,非異熟果。何者?從異熟識恒時生故。此名下。舉例明。謂異熟果名局,異熟生名通。如增上緣,餘三緣之所不攝者,皆增上攝。此名亦爾,於真異熟果所不攝者,皆異熟生攝。故量云:異熟生是有法,餘不攝者皆入此攝。宗因云:此名通故,喻如增上緣。

△次證有第七(三):初、問答總標。

云何應知此第七識(至)聖教正理為定量故。

音義 小乘,謂但是第六識入過去名意,無別七體,故為此問。

△次、教理別明,(二)初、引教,(二)初、正引,(四)初、泛引大乘證三名,(三)初、引經。

謂薄伽梵。處處經中說(至)了別名識。是三別義。

音義: 古疏釋云:此上總解為小乘,謂未來名心,過去名意,現在是識,種種分別,然無別體。今引經證。

△次釋義。

如是三義雖通八識(至)麤動間斷了別轉故。

音義 清涼釋云:謂為一切現行所熏,是集諸法種,現法為依,種子為因,能生一切,云起諸法故。緣藏識等者,因中有漏,唯緣我境;因中無漏,緣於第八;及緣真如果上,許緣一切。故論云:等麤動者,易了名麤,轉易名動,不續名間,各有所緣,故得別名。又云:若集起以解心,第八獨名心;若積集以解心,八識皆名心;若思量以解意,第七獨名意;若以等無間緣以解意,八識皆名意;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,前六獨名識,謂了差別六塵境故;若了別以解識,八識皆名識。即別釋之義,廣如彼釋。

△三、證成。

如入楞伽伽他中說(至)能了諸境相,是說名為識。

△二、通引大乘證第七。

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,故此別有。

補遺 處處別說有第七識,非謂第六入過去名為意也。故此別有者,正答前離眼等識有別自體之問。

△三、指前比量證至教。

諸大乘經是至教量,前已廣說,故不重成。

音義: 謂前初能變中,已引聖教及立比量,證大乘經極成此中,故不重說。

△四重引解脫證第七。

解脫經中亦別說有(至)過去未來無自性故。

音義: 先引頌文,次彼經自釋。頌言:先釋前二句,對治下釋第三句,爾時下釋第四句。無自性者,此諸煩惱無實自體,非今現無本來常寂,但於迷時妄謂有悟,後始知空耳。

△次指廣。

如是等教,諸部皆有,恐厭廣文,故不繁述。

△次、顯理,(三)初、結前起後。

已引聖教,當顯正理。

△次、顯示正理,(六)初、恒行無明,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謂契經說不共無明(至)若無此識彼應非有。

補遺。 此引經說不共無明證有第七。無明為能依,第七為所依,此以能依顯所依。若無二句,反顯經說不共無明由依第七而有。若無此識,所說無明彼應非有,非離所依有能依故。

△次、依經釋義,(三)初、正釋恒行,(二)初、釋,(二)初、順釋,(三)初、正釋。

謂諸異生於一切分(至)覆真實義障聖慧眼。

音義 一切分者,謂善惡、昇沉、定散、五趣等位。覆真實義者,謂二空所顯真如之理,為此所覆而不發明。障聖慧眼者,真無漏道清淨慧眼,為此所障而不開明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今說不共者,謂此微細常行,行相難知,覆無我理,蔽無漏智,名覆蔽真實。真實有二義:一無我理,二無漏見。義亦有二:一境義,謂見分境;二義理,謂真如理(文)

△次、引證。

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(至)一切分。謂不共無明。

音義: 此頌即攝大乘本論。彼論釋初二句云:謂能障礙真實義見,彼若現有此不生故。意明能照真理無分別智方當生時,為彼所障而不生故。釋次二句云:是善、不善、無記位中常隨轉故。意明一切異生於善等三性位中,此不共無明俱行而不捨也。

△三、結示。

是故契經說異生類(至)酔纏心曾無醒覺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謂無明是闇義。七俱無明,恒行不斷,是長闇義。由長闇故,名為長夜。唯此無明,為長夜體。餘法皆無長夜之義,唯此獨有,故名不共。除此已外,餘法有一類長相續義,而無闇義。或有一類雖有闇義,而無長相續義。應作四句分別: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,如七俱貪等三。二者有是夜而非長,如前六識相應無明。三是長亦是夜,七俱無明是。四者非長非夜,前六識除無明,取餘貪等(文)。無明所盲,即障聖慧眼。醉纏心,即覆真實義。

△次反顯。

若異生位有暫不起(至)有行不行,不應理故。

補遺: 謂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,便與聖教相違。以此迷理,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識為自內我,無有一息間斷。謂此無明有行與不行,不應理故。

△次結。

此依六識皆不得(至)許有末那便無此失。

音義 若不信有此染污,第七依何識說恒行不共無明?若言依六轉識皆不得成。何者?若以所依六識言,六識間斷無明亦應間斷;若以能依無明言,無明恒染六識亦應恒染。許有末那,便無二失。

△次、料簡不共(二)初、問。

染意恒與四惑相應,此俱無明,何名不共?

音義: 此染第七,恒與四惑相應。無明起時,與三共轉,何以無明獨名不共?

△次答(三)初師謂無明是根本,名不共。

有義,此俱我見、慢、愛,非根本煩惱,名不共,何失?

音義: 此師謂意俱無明是根本,惑、見、慢、愛三非根本攝,雖四俱起,三非同類,是故無明獨名不共。

△次、師謂無明是主,義名不共。(二)初、斥前非。

有義彼說理教相違(至)與四煩惱恒相應故。

音義: 初句總斥。純隨下,出所由。謂此三既非根本煩惱,純隨煩惱中何不說之?此三是十根本攝,故處處皆說。染意與四惑俱,何獨此三非根本惑?

△次申己義(二)初立義。

應說四中無明是主(至)曾不省察癡增上故。

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主是自在義,為因依義。與彼為依,故名不共。何故無明名為不共?謂從無始際,顯長夜常起;恒內迷,明一切時不了空理;曾不省察,彰恒執我無循反時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。

△次、釋難(二):初、難。

此俱見等,應名相應。

音義: 問:意云:癡既增上是主,名為不共。見、慢、愛三非增上非主,應名相應煩惱耶?

△次、釋。

若為主時,應名不共,如無明故,許亦無失。

音義 答意云:此俱見等若為主時,應亦名不共。謂流轉生死,貪愛為主;障於聖道,見慢為主。例如無明,許亦無失。

△三、師謂恒行唯七,有名不共。(二)初、立義。

有義此癡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識有故。

音義: 無明名為不共者,唯此第七識有,餘識所無。如十八不共佛法,唯如來有,餘人所無,故名不共。

△次、釋難,(二)初、釋餘識應例難,(二)初、難。

若爾,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。

音義 難意云:此俱無明,餘識所無,名不共者,餘識相應之惑,此識中無,亦應名不共耶?

△次、釋。

依殊勝義立不共名(至)唯此識有故名不共。

音義, 先直答。謂此無明名不共者,依殊勝立,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。謂第下,轉釋。此俱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理及無漏智,如是殊勝業用此有餘無,故名不共。

△次、釋餘三應例難(二):初、難。

既爾此俱三,亦應名不共。

音義 難意,謂此俱無明恒障理智,餘識所無,名不共者,此俱見、慢、愛三勝用亦然,亦應名不共耶?

△次、釋。

無明是主獨得此名(至)對餘癡故且說無明。

音義: 無明是主者,攝論釋此見、慢、愛三,皆用無明而為因故。謂由癡是見等三中之主,獨得此名。餘若為主(躭著高舉,執我為主之時),亦名不共。然今為對餘識俱癡,顯此勝用,且說無明,不言餘三耳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以主是不共義,不共即獨一義。此七俱無明,不但不與餘識共,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。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,而貪等無長夜闇義,貪等以染著等為義,此以長闇為義,與彼不同,故名不共(文)

△三、結判不共(二)初、約識判(二)初、正判。

不共無明總有二種(至)獨行不共此識非有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一、恒行不共者,此識俱是。今此所論,餘識無也。二、獨行不共者,不與忿等相應起故,名為獨行。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,此識非有。此以第七恒時迷闇,名不共。六識中無者,無恒時義,但有獨起之義,名為不共。問:恒行不共無明相應,有幾種義?答:有四義。古德云:一、是主者,謂前六識無明是客,有間斷故;第七無明是主,無間斷故。二、恒行者,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間斷,故名恒行。三、不共者,不同第六識獨頭,名不共。第六不共,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,名為不共。若第七名不共者,障無漏法勝故,又恒行不間斷故。四、前六識通三性心時,此識無明皆起現行。謂前六識善性心時,於施等不能忘相者,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內執。我令六識等行施時,不能達三輪體空,

補遺: 餘識所無。攝論云:謂能障礙真智生愚,此於五識無容說有,是處無有能對治故。若處有能治,此處有所治,非五識中有彼能治,於此見道不生起故。非於不染意識中有,由彼此應成染性故。亦非染污意識中有,與餘煩惱共相應時,不共無明名不成故。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,即應畢竟成染污性,諸施等心應不成善,彼煩惱相恒相應故。若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,是即一向與彼相應,餘不得有此染污意識引生對治,不應道理。若說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,能治生故,所治即滅,應正道理。故曰餘識所無。

△次、引證。

故瑜伽說無明有二(至)非貪等俱者,名獨行無明。

音義 瑜伽第五十八卷云:又此無明總有二種:一者、煩惱相應無明;二、獨行無明。非無愚癡而起諸惑,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,名煩惱相應無明。若無貪等諸煩惱纏,但於苦等諸諦境中,由不如理作意力故,鈍慧士夫補特伽羅,諸不如實揀擇覆障、纏褁、闇昧等心所性,名獨行無明。

△次約斷判(二)初約二斷別判獨行不共。

是主獨行唯見所斷(至)忿等皆通見所斷故。

音義 釋獨行有是主、非主二義,兼判見、修二道所斷。是主者,力用麤猛,能生餘惑,發惡業故,顯是分別,故見所斷。何以知之?如經言:有學已斷不共無明,不造新業。故知是主,是見所斷。非主者,行相微細,無力引生餘惑,不發業故,顯是俱生,故修所斷。亦修斷者,意兼見所斷故。忿等皆通見所斷者,意明忿等小隨,各自為主,故皆見道所斷。今非主獨行,既與彼俱起,故亦通見所斷。

合響 開蒙。問:何名是主獨行?答:不與忿等小十俱者,名為是主。問:何以故?答:忿等十法,自類不俱,各自為主。此之無明,既然不與是主者俱,獨自行時,自便為主,是故名為是主獨行。問:何名非主獨行?答:與忿等俱,名為非主。問:此之無明,各何時斷?答:是主獨行,唯見所斷。非主無明,通見修斷。

△次約五部通判二種不共。

恒行不共,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彼俱有;

合響。 准俱舍論,見、修二斷分為五部,見四諦所斷各為一部,修唯一部(部者,分也,類也。根本十惑,各由迷於諦理而起,故各有部分;一一諦下,各起多惑,故部類不同)。今云餘部,即見四部。此即修部,彼即餘部。謂恒行不共,唯修所斷,故云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通見、修、斷,故言此彼皆有。

△二、意法為緣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又契經說眼色為緣(至)若無此識彼意非有。

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眼根色境為二緣,引生眼識,乃至意根法塵為二緣,引生意識。若無第七識者,即應第六識唯有法塵為緣,應無所依根緣。既有俱有根者,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(文)。此證成斥無第七。

△次、釋成經義(三)初、以前五例第六識應有依。

謂如五識必有眼等(至)此識若無,彼依寧有。

音義 例如眼等五識是六轉識中攝,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、不共、俱有所依。意識既是六識中攝,理應許有如是所依,彼依即是第七識。此識若無,彼依寧有?

補遺: 五根為五識依有三義:一者增上,由根發識故。二者不共,眼識自依眼根,不與耳識等共故。三者俱有,眼正見時識正了別,同一剎那無前後故。餘耳等亦然。故云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

△次遮小乘肉團心為第六依。

不可說色為彼所依(至)隨念計度二分別故。

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謂小乘云:我宗取肉團與第六為依,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?論主破云: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(肉團是色法故)。第六必依意,有說意非是色故。又說第六有三分別,隨念、計度、自性分別故。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,即同前五,無隨念、計度二種分別矣。

△三、遮小乘根,先識,後為所依。

亦不可說五識無有(至)如心心所決定俱時。

音義 宗鏡?小乘救云:我宗五識,根先識後,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。論主破云:俱有依者,如芽依種起,芽種俱時;影藉身生,身影同有。識依根發,理必同時,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。既若五識有俱有根,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,即第七識也。

△三、立量結顯。

由此理趣,極成意識(至)極成六識,隨一攝故。

音義: 顯自名處者,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,乃至依意之識名為意識,即顯自名之內六處。等無間不攝者,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。增上生者,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。隨一攝者,謂於六中隨一所攝。量云:極成意識是有法,必有下宗極成六識,一攝故因,如眼等識喻。

△三、思量名意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又契經說:思量名意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
△次、釋成經義,(二)初、正釋,(二)初、遮第六等無間名意。

謂若意識現在前時(至)既爾如何說名為意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小乘云:但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,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?論主破云: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,前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,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?

△次、遮假說名意(二)初、遮假說。

若謂假說,理亦不然,無正思量,假依何立?

音義 恐彼計云思量名意者,應知假說非實有體。破云:假名為意由正思量,無正思量假依何立?

△次遮曾有思量。

若謂現在曾有思量,爾時名識,寧說為意?

音義 救云:意識現在曾有思量,今雖已滅,得名為意,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?故破云:第六意識若居現在時,雖有思量,爾時名識,不名意故,要待過去方名為意。此以小乘計現在名識,過去名意故。

△次、結示。

故知別有第七末那(至)已滅依此假立意名。

音義, 故知須信有第七識,以具思量名意故。若等無間意,依此假立得名意耳。

△四、無心定別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又契經說無想滅定,染意若無,彼應無別。

△次、釋成經義,(二)初、正釋,(二)初、明無,第七、二定無別。

謂彼二定俱滅六識(至)一有一無。彼二何別?

音義: 謂彼滅盡、無想二定俱滅,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。體即心體,數即心所。前六王所二定俱滅,故曰無異。若無下意,顯滅定無染意、無想有染意,故二定有異。若無第七,二定一有一無,彼二何別?

△次遮二定別有差別因。

若謂加行界地依等(至)此若無者彼因亦無。

音義: 彼救云:二定別者,由加行等有差別故,何關第七識耶?集論謂此二定有五差別:一、所依,二、自體,三、假立,四、作意,五、界地。此中加行即彼第四作意界地。如名依等者,依即所依等餘二種。理亦下,破差別因。由此有者,謂由有此第七識故,成五差別。若出離想,作意為先,令不恒行心、心所滅,想滅為首,立無想名,此定唯屬第四靜慮。若止息想,作意為先,令不恒行心、心所及恒行染污心、心所滅,立滅盡名,雖屬有頂而無漏攝。此即加行、界地之差別。所依別者,滅定是佛弟子依正教說力起故,無想由諸外道依邪教說力起故。餘二可知。此五差別皆因意有。

補遺。 自體別者,無想定體屬有漏,滅盡定體屬無漏。假立別者,依有覆第七緣無想第八為真解脫處,假立無想定。依無覆第七緣異熟識以為無我,假立滅盡定。

△次、結示。

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

△五、無想天染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又契經說無想有情(至)若無此識彼應無染。

△次、釋成經義,(二)初、正釋,(二)初、明無意無想非染。

謂彼長時無六轉識(至)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

音義 異生,我執唯於六七識中有,彼天長時無六轉識。若不許彼有染污意,一期生中應無我執。曾不見有具縛凡夫,一期生中都無我執。彼天長時既無我執,應如涅槃清淨無漏,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

△次明無意展轉有過。

初後有故無如是失(至)餘法受熏。已辯非理。

音義, 謂彼救云:彼天六識及彼心所,初半劫滅後半劫生,初後半劫有第六識起我執故,無如是失。(意謂有第六識起我執故,即是彼天之染,何定要有第七識。)中間下。破云:初後雖有,中間四百四十九劫無故有。過去來下。復救云:過去未來有我執故,無如是失。彼非下。破云:過去未來非現非常,如空華等,現常無故有過。所得下。重斥非理。所得無者,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,所熏成種招得彼天異熟染污。末那即緣彼執我,依之麤動想等不行,於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。若無此識,彼天異熟則不應有。所得無想異熟既無,能得無想有情亦無。恐彼救云:無想異熟是不相應行,豈非是有?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,不是實有,前已遮破。藏識無者,謂有我見愛等,執藏以為自內我故,攝藏一切染淨品法令不失故,因斯以立阿賴耶名。無此執藏,彼識非有。既無執藏,染淨諸法熏習亦無。何者?餘法受熏,前文已辯,理非有故。

△次、結示。

故應別有染污末那(至)由斯賢聖同訶厭彼。

音義 宗鏡云:有第七,於彼起我執,是異生故,出定已後,復沉生死,起諸煩惱,聖賢訶彼。若無第七,不應訶彼,無過失果。

△六、三性心染(二)初、引經證有。

又契經說異生善染(至)若無此識彼不應有。

△次、釋成經義,(二)初、正釋,(二)初、約相縛釋,(二)初、釋。

謂異生類三性心時(至)所起施等不能亡相。

音義: 謂異生類善、染、無記三性心時,前六轉識雖外起善、惡及不動業,而第七相續執我。由內恒執我故,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善業,不了體空,執取於相。

△次、證,(三)初、引文。

故瑜伽說染污末那(至)末那滅已相縛解脫。

音義 論意云:染污末那徧為前六染識依止,彼若未滅,令六識中相縛、見縛不得解脫,染污滅已,方得解脫。相即相分,了別即見分。

△次釋義。

言相縛者,謂於境相(至)不得自在,故名相縛。

音義: 相縛者,謂由染意恒執我故,令六轉識於所緣依他境上,不能了達非有非無緣生如幻事等,由斯為彼見相二分所拘不得自在,故名相縛。

△三、重證。

依如是義有伽他言(至)未滅時識縛終不脫。

△次、約成漏釋,(二)初、簡六識等不能成漏,(四)初、簡煩惱。

又善無覆無記心時(至)勿由他解成無漏故。

音義: 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,若無第七恒起我執,則彼善等應非有漏。何者?自相續六識中所有煩惱,與彼善等不俱起故。自相續者,謂後念眼識續前念眼識等。設彼救云:現在煩惱雖不與善等俱,而由過未煩惱故成有漏。破云:去來緣縛理非有故。他惑者,謂他人煩惱。如施者之心雖善,由受者心中有惑,故令施心成於有漏。他解,謂他人無漏。淨解意謂,非由他受者煩惱能令我施者善心成漏。若爾,設受者是無漏淨田,亦能令我施者有漏心成無漏耶?故知善無記成有漏者,由第七內恒執我故耳。

△二簡隨眠。

又不可說別有隨眠(至)彼非實有,已極成故。

音義 恐彼轉計云:別有一法名曰隨眠,異心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,於善等時現相續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故先云:又不可說等隨眠非實,已極成故,如第二卷中明。

△三、簡漏種。

亦不可說從有漏種(至)勿學無漏心,亦成有漏故。

音義 又恐彼轉救云:善等有漏,由從有漏種生,成於有漏。故復遮云:亦不可說等。何者?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。意謂有漏成種,必由第七識執我與善等現行俱熏成漏種。若無第七,彼種先無有因成有漏種,何得從漏種生有漏法耶?非由下,復舉例破,謂非由漏種令現行善等成有漏法,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。何者?以彼有學位中猶有有漏種在,學無漏心即有漏位中所現起無漏心也。

△四、簡染引。

雖由煩惱引施等業(至)彼復如何得成有漏。

音義: 又彼計云:善等心時,雖非惑俱,而由此前煩惱引起,故施等業成有漏法。釋云:雖由煩惱引起施等,而施業起時,煩惱已滅,不俱起故,非有漏正因。何者?以有漏言,表與漏俱故。又無下,反例詰破。若謂施等善心是煩惱所引,成有漏者,又第六起無記業,不待現緣,非煩惱引,彼復如何得成有漏?意謂成漏由漏俱正,由第七識同時執我故也。

△次、正明六、七互益成漏(三):初、正釋。

然諸有漏由與自身(至)異生既然,有學亦爾。

音義: 諸有漏者,謂善無記等。自身簡非他惑,現行煩惱簡非隨眠及種,謂即第七識俱我執等。俱生俱滅簡非不俱起。互相增益者,謂六識中所起施等時,由與自身第七識現行我執俱生俱滅故,六七互相資益方成有漏,由此復熏成有漏法種。異生二句例有學位,謂初二三果聖人俱生惑猶未永盡,故成有漏與異生同。

合響 開蒙。問:善與無記,自體非染,由何成漏?答:由與第七煩惱俱起,互相增益,故成有漏。所謂成漏、有漏、俱善等,由七漏。

△次、釋難。

無學有漏雖非漏俱(至)故成有漏於理無違。

音義 難云:有學未盡我執而與漏俱,故成有漏,則有漏言必表漏俱。無學位中已斷我執,則非漏俱,云何亦有有漏法耶?釋云:無學有漏(謂異熟根身也),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互相增益而成,葢從先時熏成有漏種起,故成有漏,於理無違。然不復熏有漏法種,自相續中非漏俱故。

合響 開蒙。難曰:二乘無學有漏之法,既非漏俱,如何成漏?答:由從有漏舊種生起,故是有漏。

△三、結成。

由有末那恒起我執(至)此意若無,彼定非有。

△次、結示。

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
△三、指廣勸信。

證有此識理趣甚多(至)諸有智者應隨信學。

△三、通妨總結。

然有經中說六識者(至)而識類別實有八種。

合響 難云:餘處經中,唯說六識,不言七八識者,何耶?釋義如文。宗鏡第五十二卷云:第七末那,諸教同詮,羣賢共釋,創入道者,此意須明。是超凡聖之因,宜窮體性;乃立解惑之本,可究根源。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,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。於諸識內,獨得意名;向有漏中,作無明主。不間不斷,無想定治而不消;常審常恒,四空天避而還起。雖有覆而無記,不外執而內緣。常起現行,能蔽真而障道;唯稱不共,但成染而潤生。是以欲透塵勞,須知要徑;將施玅藥,先候病源。若細意推尋,冥心體察,則何塵而不出?何病而不消?斷惑之門,斯為要矣(文)。釋第二能變竟。

△三、第三能變,(二)初明差別等前六門,(二)初廣釋六門,(二)初釋前四門,(三)初結前問後。

如是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其相云何?

△次舉本頌答。

頌曰:次第三能變(至)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。

開蒙問:解三能變有幾門?答:有九門:一、差別門(次第至六種);二、體性門(了境為性);三、行相門(了境為相);四、三性門(善不善俱非);五、心所相應門(此心所至不定);六、受俱門(三受共相應);七、共依門(依止根本識);八、俱轉門(五識隨緣至依水);九、起滅分位門(意識常現至悶絕)

△三、末論釋成(三)初、差別門(二)初、標。

論曰:次中思量能變識後(至)隨六根境種類異故。

補遺: 圓覺小鈔卷四下云:隨六等者,是總標六識隨根隨境而立名也。以所依根及所緣境各有六別,名種類異,識隨彼異,故非多少,亦非定別。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,明得名時非唯據一,即於根境二處得名。大論亦說隨根名識,隨境名識。

△次、釋,(二)初、正釋立名,(二)初、隨根立名,(二)初、正釋。

謂名眼識乃至意識(至)五謂依發屬助如根。

補遺。 圓覺小鈔卷四下。應先問云:既辯識得名,實通根、境,何為諸論依根得名?謂名眼識乃至意識。故此答云:具五等也,勝於境故。偏從根稱五義者,論但列云五,謂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、根,而無解釋。今據對法論釋之,謂依於根,根之所發屬於彼根,助於彼根如於根故。對法第二卷云:若了別色,故名為識。何故但名眼等識,不名色等識耶?以於眼等五種解釋(即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),非色等有此五種。此中第一、依根之識,彼有二義:且如眼識,眼中之識,故名眼識;依眼處所,識得有故;及由有眼,識得有故。且如意識,如何意中隨七無色處所,而意亦依?彼同無色所依,在無色所依中也。又由有第七故,得有意識,非是境色得識住中,不由有色,識定生故。且據麤相,以盲冥者不能見故,雖知有色,識必不生。第二、根所發者,彼云:眼所發之識,故名眼識;由眼變異,識必變異。如迦末羅病損眼故,所見青色皆以為黃,非色壞時而識亦壞。第七如何?謂由有此第七識故,第六相縛不得解脫,即其事也。復由七若無漏,六必無漏故(然七無漏時,必由第六斷惑引起)。第三、屬於根者,彼云:屬眼之識,故名眼識,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。此謂生依,非染污依及根本依、引發依也。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,謂六種子隨七種子,七種子生現行時,六方得起,與彼力故。不爾,必不生非色種子,識種隨之。問:此色有時必識所變,如有識時必根所生,何得識種不隨色起?答:色是外法,根是內法,根恒相續。色即不然,不可為例。第四、助於根者,彼云:助根之識,故名眼識,由根合識有所領受,令根損益,非於境界故。謂由根合識,令根有損益,非由色合識,令色有損益。離識之色,識雖無損益,色有損益故。如第六識俱無漏故,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。第五、如於根者,彼云:如眼之識,故名眼識,眼識二法俱有情類,非彼色法定是有情。六、七亦爾,唯內攝故。隨根五義,從勝多說依根得名。

△次簡濫。

雖六識身皆依意轉(至)辯識得名心意非例。

音義: 問:若識隨根而立名者,六識皆依意轉,應悉名意識,何唯第六名意識耶?釋云:雖六識身皆依意轉,而前五以意為共依,唯第六以意為不共。今隨不共立意識名,例如五識依五色根,各隨不共立名,故無互相濫同之失。或唯下。又一解:或第六唯依於意,故名意識,不同前五兼依色根,故不名意識耳。辨識下。又難云:隨根立名,乃至依意名意識者,則第八心依於意,第七意復依於心,亦應七、八二識隨根互立名耶?釋曰:此中辯識得名,故隨根立,非辯心、意,不應為例。

△次、隨境立名(二):初、正釋。

或名色識乃至法識(至)謂於六境了別名識。

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引古師云:現識名為色識者,此言色識,是從境為名。見分識變似色故,名為色識。體實是識,由能變色,故名色識,此取見分識為體。由能緣色,或能變色,故名色識。又相分色不離識故,名為色識,此即取相分色為體。相分之色實非識,由從識變,不離識故,名為色識。或相分名色,見分名識,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,以見相同種故。

補遺 開蒙。問:識依眼等名眼識,若緣色等應名色識耶?答曰:亦得。何以故?順識義故。問:如何是順?答:識者緣慮,緣慮色等,此是順識。

△次、簡濫(二)初、約六名簡。

色等五識唯了色等(至)故六識名無相濫失。

補遺: 問:既隨境立名,第六亦能緣色等,何故獨名法識?答:初約通義簡,謂五識唯了自別色等,第六通了一切法故。或能下,次約別義簡,謂第六亦能了自別法故。由此簡之,是故六識隨境立名,無相濫之失。

△次、約轉依簡(二)初、正簡。

此後隨境立六識名(至)但可隨根無相濫失。

合響。 謂此後之隨境立名之義,且依色根未自在位說。若在聖人自在位中,諸根互用,則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,一識可得諸識之名,而不偏局於色識聲識等名也。若爾,諸識豈無濫同之過,故曰但可隨根等。意謂於自在位,雖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,但可隨其能發之根,以立其名。如眼根發者,仍名眼識,乃至意根發者,仍名意識,故無相濫之失。

△次、釋妨。

莊嚴論說如來五根(至)若不徧緣,無此能故。

音義 謂:有難曰:若自在位一根緣一切境,何故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而轉?文中先牒。且依下,次通五塵麤顯法塵細微。彼論且依五塵麤顯同類境說(謂五塵同是一類性境故),其實如來五根一一能緣一切,故引佛地經說(云云),證成能徧緣一切也。三、業化者,大鈔云:身、口、意三業化,合有十種。四、記者,雜心論云:一、一向記,二、分別記,三、反詰記,四、捨置記。

△次、結指依緣。

然六轉識所依所緣(至)此所緣境義便當說。

補遺: 問:前第二能變頌云:依彼轉緣彼。今第三能變,何故不說所依緣耶?然六轉識所緣麤顯易知,所依大小極成,故此不說。前隨義便已說所依者,指前傍論諸識所依之文。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,指後所緣緣文中當說所緣也。

△次、性相二門(二):初、正釋。

次言了境為性相者(至)能了別境名為識故。

補遺: 宗鏡云:自證分是了別性,見分是了別相。識以了境為自性,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則了境者是識,自性亦是行相,行相是用故(文)。由斯兼釋別名者,以對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以釋了別境,故名為識也。

△次、引證。

如契經說:眼識云何(至)餘所依了。如前已說。

補遺: 先引文。彼經下,出意。謂彼經所說六識,各依自根,各緣自境。此且說六識之不共依,及六識未轉依位中見分所了。若餘共所依,如前傍論三所依文中說。五識皆依分別染、淨、根本三依,第六復依,第八根本依。若餘轉依見分所了,如上章云: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,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。故云餘所依了,如前已說。

△三、三性門(二)初、問答總標。

此六轉識,何性攝耶?謂: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攝。

△次、正釋頌義,(二)初、未轉依,(三)初、釋三性義,(二)初、別釋俱非。

俱非者,謂無記非善不善,故名俱非。

補遺 開蒙。問:云何無記?答:無愛非愛,果可記別,故名無記。

△次、通釋三性(三):初、善性。

能為此世他世順益(至)非於他世故不名善。

補遺 開蒙。問:云何名善?答:自體及果,俱可愛樂,名之為善。二世順益,方名為善。謂前世益今世,今世益後世。問:人天樂果,亦是順益,何非善也?答:唯善益現世,故是無記。

△次不善性

能為此世他世違損(至)非於他世故非不善。

音義 翻善可知。

△三、無記性。

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,故名無記。

△次示三性相。

此六轉識若與信等(至)俱不相應無記性攝。

音義 與無慚等十法者,謂無慚、無愧并小隨中七,謂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害及根本中瞋,此十唯通不善性故。若餘貪、癡、慢、疑、惡見與八,大隨、小隨中誑、諂、憍通二性故,略不分攝。

△三、明俱不俱(二)初、師不俱(二)初、正釋。

有義六識三性不俱(至)便違正理故定不俱。

音義: 此師謂六識起時三性不俱。何者?此六同外門轉,善等三性互相違故。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,謂五識生必由第六導引而起、俱時而生,同緣於境成染成淨。若許五識一時三性俱行,爾時五俱意識應通三性,便違正理,故定不俱。

△次通妨

瑜伽等說藏識一時(至)非一生滅無相違過。

音義 難云: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,三性俱起。今言不俱,寧不相違?釋曰:彼云一時,乃依多念相續而起之一時,如說一心,非一生滅。今依一念,定不容俱,故彼此不相違。

△次、師容俱(三),初、正釋。

有義六識三性容俱(至)前所設難於此唐捐。

音義: 率爾者,謂聞法創初,遇境便起之心,此屬無記。等流者,謂念念緣境,前後齊等之心,此通善染。或多謂五識俱起,或少謂二、三、四。容俱起者,率爾等流容俱起故,謂五識緣境,若遇五塵齊現,或眼識起,率爾耳識起善等流,餘識起不善等流;或耳識起,率爾餘識起等流等,斯即五識三性俱起義。意識與五識雖定俱生,而善性等不必同,是故六識三性容俱起也。不同義,見次文。前難唐捐者,前師云:五識三性俱行,意識爾時應通三性,便言違理。今言意識雖與五俱,而性不必同,則前難於此徒設。

△次、引證,(二)初、引瑜伽論,(三)初、引文。

故瑜伽說若遇聲緣(至)若有希望後時方出。

音義。 諸瑜伽師正入定時,五識俱不行。若遇聲緣從定起者,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。非唯彼定相應等者,意顯要須意俱耳識領受聲已然後出定,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。若言唯意無耳識者,一向在定,獨頭意識不能聞聲,於此音聲不領受故,不應出定,故前五與第六為明了門。非取下,明出定耳識。定與意俱,恐有謂耳識取聲即便出定,非要與定相應意識俱轉然後乃出。釋曰:非取聲時即便出定,必耳識領受聲已,意識爾時若有希望後方出定,故第六與前五為分別依。以心猶在定,必應二識共取此聲方出定耳。

△次釋義。

在定耳識率爾聞聲(至)非定與五善等性同。

音義: 謂彼在定創發聞聲耳識,理應非善。何者?未轉依位率爾墮心,定無記故。以五八識極果方圓既證轉依,雖率爾心亦唯善性。由此下結意云:無記耳識既與定相應善意俱轉,由此證知五俱意識非定與五識善等性同。

△三、重證。

諸處但言五俱意識,亦緣五境,不說同性。

△次會雜集論。

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,依多分說。

補遺: 難云: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,此何言與定相應,意識俱轉,餘耳識生,能聞聲耶?釋曰:彼依在定多分而說,此約出定少時而言,故不相違。三摩呬多,此翻等引,是定名,謂修習止觀,平等不偏,引生功德故。等引位中,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,調柔正直,而住多分,不起五識。

△三、結示。

若五識中三性俱轉(至)故六轉識三性容俱。

音義: 偏注者,偏重專注也。如眼識偏注於善,則意識隨其偏注而亦成善;或餘識偏注於不善或無記,則意識亦成不善及無記。是知六識、三性容俱。

△次已轉依。

得自在位唯善性攝(至)已永滅除戲論種故。

補遺: 此明果位唯善性攝,謂佛果位中轉異熟成無垢識,爾時無根成無漏故,所發五識亦成無漏,意根純無漏故,所發意識亦純無漏,五根名為佛無漏色,八識名為佛無漏心,色即相好功德莊嚴,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,皆道諦所攝,無有不善,戲論種子已永滅盡,無有無記,故觀察智相應心品,成智相應心品,皆唯善性。

△次、釋後二門,(二)初、略標心所,廣釋受俱,(三)初、末論設問。

六識與幾心所相應?

△次本論頌答。

頌曰:此心所徧行(至)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。

補遺: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:上三句頌列六位心所總名(即心所相應門),下一句正解受俱(即受俱門)

△三、末論釋成,(二)初、略釋六位心所,(二)初、總標。

論曰: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,謂徧行等。

補遺: 起信疏上二云:相應義者,謂心、念法異(心謂心王,念法謂心所,王數不同,故云異也),依染、淨差別而知相、緣相同故(若王知染,心法亦同;心王緣淨,心法亦同。知相即能知同,緣相即所緣同)

△次、別釋,(二)初、釋心所名義,(二)初、約三義釋。

恒依心起與心相應(至)如屬我物立我所名。

合響 開蒙云:具此三義,名為心所。何名恒依心起?答:要心為依,方得生故。問:與心相應。答:觸等恒與心相應,故名心所。既云與心相應,心不與心自相應,故心非心所。何以故?他性相應,非自性故。問:與心相應,其義有幾?答:有四義,謂時同、依同、所緣同、事同。色等望心,不具此義,色非心所。問:繫屬於心。答:觸等看與何心生時,便屬彼心之觸等故。既云繫屬於心,心王不自繫屬於心,故心非心所。喻明如文。

△次、約助事釋(二):初、正釋。

心於所緣唯取總相(至)如畵師資作模填彩。

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:心所行相者,心取境之總相,但總取而已,不更分別。如言緣青,但總取青,不更分別。心所於彼,取總別相,故說亦言。如畵師資,作模填彩者,師謂博士,資謂弟子。如師作模,畵形既已,弟子填彩,彩於模填,不離模故。如取總相,著彩色時,令媚好出。如亦取別相,心心所法,取境亦爾。識能了別事之總相,不言取別相,以是主故。若取別相,即心所故。

補遺: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者,瑜伽第一卷云:彼助伴者,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,所謂作意觸受想思,及餘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。

△次、引證,(二)初、證徧行別境,(二)初、證徧行。

故瑜伽說識能了別(至)此表心所亦緣總相。

合響 即諸心所,所取別相一句,該貫上下五句。宗鏡第五十五卷云:作意一法,獨能了別眾多別相,由作意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,有此總取多法別相。瑜伽論以作意為初,此論以觸為初,和合勝故,各據一義。觸能取三,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,受中攝受損益俱相違相。想能了此言說因相者,能取境分劑相故,謂此是青非青等,便起言說,故想之相,言說因也。思了正因邪因俱相違等,即是境上正邪等相,業之因也(文)。此表心所亦緣總相者,釋諸句中此字義也。

△次證別境。

餘處復說欲亦能了(至)定慧亦了得失等相。

△次例善等四位

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,皆於所緣兼取別相。

音義 徧行別境,既取境別相,由此例知,餘善染等四位心所,皆於所緣兼取別相。

△次、釋六位類別(二)初、標列。

雖諸心所名義無異(至)如是六位合五十一。

補遺: 瑜伽第一卷云:五十三心所可得,謂作意等,乃至尋伺為後邊。彼於八大隨外,又加邪欲、邪勝解,故成五十三。今論由別境中已有欲解,且通善染,故沒邪欲、邪勝解,只成五十一。

△次、釋義(二)初、明六位總名。

一切心中定可得故(至)於善染等皆不定故。

△次辯種類差別。

然瑜伽論合六為五(至)由此五位種類差別。

補遺: 瑜伽合六為五者,第一卷文中,貪、恚、無明、慢、見、疑六種根惑之後,即列小、中、大三隨,故合根隨二類染法為一位也。四一切者,謂一切性,即善等三性;一切地,為三界九地;一切時,謂現在一切時;一切俱,謂與八種識俱共相應。五中徧行具四者,以通三性,徧九地,一切時起,八識皆共有故。別境唯二者,唯通三性,徧九地,而無一切時,以四境各別起故;無一切俱,以欲等不徧心故。善唯一者,謂一切地俱通善故,三性相違,無俱一切;十一數不同時而起故,無時一切;有漏七、八二識無之故,無俱一切。染四皆無者,謂不通善性,不徧地,不同時起,八識無之。不定唯一者,唯通三性,於善、染等性皆不定故。睡眠唯欲界有,尋、伺不徧三界,無一切地,不同時起,無一切時;六識所專,無俱一切。

△次、廣釋三受相應,(二)初、未轉依,(二)初、明六識受俱不同,(二)初、總標。

此六轉識易脫不定(至)皆領順違非二相故。

音義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: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者,以體皆易脫,恒不定故。易脫是間斷轉變義,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,皆通三受。

△次別釋(六)初明三受相。

領順境相適悅身心(至)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。

△二、明三各分二

如是三受或各分二(至)苦受,亦由無漏起故。

音義 分二中,有二種二:謂身與心,并漏、無漏。問:無漏聖法,永盡諸苦,道滅所攝,云何亦通苦受耶?釋云:良以修無漏者,必須備歷艱辛,苦其心志,然後方得,是以苦受由無漏而起。

補遺: 清涼云:依色根生,故名身受。意識中受,從意根生,故名心受。

△三明三各分三

或各分三,謂見所斷(至)又學無學非二為三。

補遺 分三中有二種三:初各分三斷,分別惑相應三受是見所斷,俱生惑相應三受是修所斷,與無漏相應三受是非所斷。次各通三位,謂學位三受等。非二者,謂非學非無學,即凡位,或資糧加行內外凡也。

△四三總分四。

或總分四,謂:善、不善、有覆、無覆二無記受。

音義 謂樂受即善,苦受即不善,不苦不樂即二無記。

△五、三各分四:(三)初、標。

有義三,受容各分四。

音義: 謂善心相應三受,不善及二無記亦爾。

△次、釋(二)。初、正釋。

五識俱起任運貪癡(至)彼皆容與苦根相應。

音義: 此中隨難別釋有覆無記通苦受義,謂五識俱及純苦趣中二類任運煩惱,以不發惡業故,非是不善,是有覆無記所攝,彼皆容與苦受相應。

△次、引證,(二)初、瑜伽。

瑜伽論說若任運生(至)意地一切根相應。

補遺: 此瑜伽第五十九卷中文。問:是諸煩惱,幾與樂根相應?乃至幾與捨根相應?答: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是故通一切識身者,與一切根相應;不通一切識身者,與意地一切根相應(文)。今引此通證六識中有覆無記通三受義。一切識身,謂前五識即身受;意地為第六意識,即心受。謂身心二受任運煩惱,與三受相應。

△次雜集。

雜集論說若欲界繫(至)所餘皆是有覆無記。

音義 所餘,謂欲界繫不發惡業者,及上二界任運煩惱,皆是有覆無記所攝。此明煩惱是二性攝,雙證二性通三受。

△三、結。

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

音義 結意云:既通染二,善淨可知,故知三受皆通四性。

△六、總分五(二)初、正分五。

或總分五,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捨(至)無分別故、平等轉故。

音義。 先總標,分五,以樂分喜、苦分憂故。三中下,別釋所由。先明苦樂各分義。逼悅身者,名苦名樂,由無分別是尤重故;逼悅心者,名憂名喜,由有分別是輕微故。有此相別,故各分二。不苦不樂不分二者,謂捨受非逼非悅,於身於心無別異相,純無分別,無有重輕,一味轉故,所以不分。

△次對六識(二)初適悅受。

諸適悅受五識相應(至)安靜尤重。無分別故。

音義: 適悅受者,領順益境,通情悅意故。謂適悅受,若與五識相應,恒名為樂,唯悅身故。意識相應,有三種別:若在欲界及初禪、二禪,近分名喜;在初二禪,根本名樂,名喜;在第三靜慮,若近分,若根本,俱名為樂。言近分者,即未至地,謂將得根本,而未至根本地也。安靜尤重無分別者,謂修第三禪時,厭離二禪之喜,是浮動,是輕微,有分別故。修第三禪時,若至未至,皆安靜尤重,而無分別。由其靜慮益深,觸處無非樂境,故無分別。近分根本者,如色界初禪有三,謂梵眾、梵輔、大梵。前二為近分,大梵名根本。二禪有三,謂少光、無量光、光音。三禪有三,謂少淨、徧淨、無量淨。俱前二為近分,第三名根本。近分者,於彼根本隣近,將得未得故。根本者,得此天根本收。廣如顯揚第二卷釋。

△次、逼迫受(二)初、標。

諸逼迫受。

音義: 逼迫受者,領違損境,戕害身心故。

△次釋(二)初對五識。

五識相應,恒名為苦。

音義: 以逼身故,無分別故,不得名憂,恒名為苦。

△次對第六(二),初、標。

意識俱者。

△次、釋,(二)初、師唯憂,(三)初、立義。

有義唯憂,逼迫心故。諸聖教說意地慼受,名憂根故。

△次、引證。

瑜伽論說生地獄中(至)一分鬼趣。傍生亦爾。

音義 先明地獄意地唯憂異熟及異熟生,義如前釋。苦憂相續者,五識名苦,意地名憂,逼迫無間名曰相續。又說尋伺憂俱者,謂尋伺二唯意識有,既與憂俱故唯憂受。一分下例餘二趣。一分者,謂一向受苦之一分也。

△三、結況。

故知意地尤重慼受,尚名為憂,況餘輕者。

音義 結意云:彼論既言苦憂相續,又言尋伺憂俱,故知意地尤重,尚名為憂,況餘趣輕者,不名為憂乎?

△次、師通二(四):初、立義。

有義通二人天中者(至)純受尤重,無分別故。

音義 謂逼迫受意識俱者,通苦憂二。若在人天恒名為憂,傍生鬼界名憂名苦,地獄唯苦。梵音捺落迦,此云苦器,即眾生受苦之器。亦云泥梨耶,此翻無有,謂彼獄中無有義利故。或翻人惡,謂惡人生彼處故。

△二、引證(三)初、證第六俱生煩惱,通三受。

瑜伽論說若任運生(至)現行可得。廣說如前。

音義 廣說如前者,應引前釋文云:不通一切識身者,意地一切根相應。以此證知,意俱逼迫,容通苦受。

△次證第六俱生二見屬苦根。

又說俱生薩迦耶見(至)論說憂根,非無記故。

音義: 彼論又說俱生身邊二見,唯有覆無記性所攝。此俱下,釋此二見相應苦受,定屬苦根,非憂根攝。論說憂根非無記故,意明彼論所云身邊二見,意識相應唯無記故。既與苦俱,故知意地亦通苦受。

△三、證純苦趣中唯苦根(三):初、引文。

又瑜伽說地獄諸根(至)純苦,鬼界、傍生亦爾。

合響。 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建立二十二根中文。論問:生捺落迦成就幾根?答: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,除三(謂三無漏根),所餘(謂信等五根、意根、男女二根)或成就、或不成就。三約現行,不成就約種子。或成就謂般涅槃法,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。餘三現行故不成就,種子故成就。如生捺落迦,趣於一向苦,傍生、餓鬼當知亦爾。若苦樂雜受處,後三種亦現行成就(文)。論文簡略難明,須先點示二十二根及地獄有情,幾根定是成就?幾根定不成就?至下料簡文中方易曉了。二十二根者,謂五色根,即眼耳鼻舌身意根、男女二根、命根、信進念定慧五根。三無漏根,即未知欲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,并苦樂憂喜捨五受根。論中言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者,即五色根為五、命根為六、苦根為七、捨根為八。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,即樂喜憂三根。略出論意如此。下料簡中,二家所爭唯在七八二根。次師據論正義,謂七八定是苦捨,以顯唯苦之旨。初師欲成唯憂之宗,自許意根憂根為七八也。

△次、釋成。

餘三定是樂、喜、憂根,以彼必成現行捨故。

音義 謂彼論云:餘三不成就者,定是樂、喜、憂三根不成就也。無樂可知,喜、憂如下簡。言彼必成現行捨者,標定彼獄第八根必現行捨也。

△三、料簡(二)初、正簡(二)初、正對。初師簡七、八二根(二)初、簡意根(二)初、師難捨根,立意根為第七。

豈不容捨?彼定不成。寧知彼文唯說容受?

合響 難意有二:初謂地獄有情唯是不可意境,何容有捨?且彼論但云餘三不成,豈不容捨受定不成就,而必言樂喜憂耶?次謂彼論八現行種子之言寬,寧知彼文唯說中容之捨受耶?容受即捨受,瑜伽中每說捨受為容受故。此初師雖難去捨根,意立憂根以當第八。又若許第七是苦根,則唯憂之宗不成故。又自許意根以當第七。

△次師破意根,立捨根為第八。

應不說彼定成意根,彼容六識有時無故。

合響 意根,謂總意根,依現八識以立其名。故宗鏡云: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。後第七卷中明二十二根出體云:意根總以八識為性,彼容六識,有時無故,應定不成意根。此因初師以意代苦,故今直破意根,是則第七仍成苦根。苦根既立,彼唯憂宗旨自破,而捨根仍是第八。

△次、簡憂根。(二)初、師縱許捨根為第七,立憂根為第八。

不應彼論唯說容受(至)如何說彼定成八根。

合響 難意亦云:此初師意,欲還立意根,仍救唯憂之旨故。先奪難云:不應彼論唯說捨受,即說意根成就,亦何傷理?何者?若是總意根,可如所破。葢彼論二十二根中,意根之言通,漫無別異。因證成定是總意根,何妨定成就別意根耶?次縱難云:又若彼論依捨受說,然苦根終不成就。何者?以苦根唯與前五識相應,地獄五識既有間斷,如何有苦?是知縱成捨受,數止有七,如何說彼定成八根?故知第八定是憂根。

△次師奪破憂根為第八,立苦根為第七。

若謂五識不相續故(至)死生悶絕寧有憂根。

合響。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唯逼迫心,定說憂根為第八者,然彼地獄劇苦逼心,忽生忽死及悶絕時全無分別,寧有憂根?故知唯以苦捨二根為彼第七第八,方與瑜伽論旨相符。

△次兼簡執喜根等為第八。

有執喜根為第八者(至)可有希求淫欲事故。

音義: 先例破喜根。設執下,簡非男女二根。先牒形,謂形勢即男女根。理亦下,破。謂彼地獄形非定故,惡業所招容無形故。彼由所造增上惡業,令五根門受苦,是以定成。眼等五根必有一形,於彼何用?非於無間獄中有希望淫欲事故。

△次、結示,(二)初、正示。

由斯第八定是捨根(至)故餘三言定憂喜樂。

音義 承上所簡,既非意憂喜等諸根,由斯第八定是捨根。何者?七八二識捨相應故,地獄七八恒相續故。如極下例明。地獄中第七是苦根,極樂即第三禪,餘並可知。

△次通妨

餘處說彼有等流樂(至)無異熟樂,名純苦故。

音義 妨云:餘處說彼有等流樂,那言不成樂耶?應知下,通云:應知彼依隨轉理說,或通雜受處說。雜受處者,如立世毗曇云:人養六畜,飲飴溫清者,在熱地獄得冷間,在寒地獄得溫間。此之溫冷是異熟果,果似前因,名等流樂。是知雜受可言有樂,此言純苦,故不相違。何者?無異熟樂,名純苦故。

△三、通前引教,(二)初、正通所引,(二)初、諸教。

然諸聖教意地慼受(至)或隨轉門無相違過。

音義 依多分說者,天等五趣,唯惡趣純苦,一分通苦根故。

△次瑜伽

瑜伽論說生地獄中(至)亦爾者,亦依隨轉門。

△次、重通教意(二)初、約類。

又彼苦根意識俱者,是餘憂類,假說為憂。

音義: 又彼意俱苦根,或是餘趣意俱憂根同類,依類假說,非實憂根。

△次舉例(二)初正例

或彼苦根損身心故(至)顯揚。論等具顯此義。

音義: 謂彼地獄苦根,由損心故,而亦名憂。例如初二靜慮近分喜根,由益身故,而亦名樂。

△次、釋妨。

然未至地定無樂根,說彼唯有十一根故。

音義 難云:寧知是喜而亦名樂,豈不容彼定成樂根?釋曰:然二近分定無樂根,以論說彼唯有十一根故。十一根者,謂眼等五根,及意、命、苦、憂、喜、捨六根也。

△四、總結指廣。

由此應知意地慼受(至)恐文增廣故不繁述。

△次明六識三受俱不俱(二)初師不俱。

有義六識三受不俱(至)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。

音義: 先正釋,五俱下立難,瑜伽下通妨。

△次師容俱。

有義六識三受容俱(至)由斯六識三受容俱。

音義: 先正釋。意不下,通前立難。意不定與五受同者,謂意定不與五識之受同故。由斯下,結成。此上二師所解義,如三性文中並可思凖。

△次已轉依。

得自在位唯樂喜捨,諸佛已斷憂苦事故。

△次、廣釋六位心所別相,(五)初、徧行別境,(三)初、攝前標問。

前所略標六位心所(至)且初二位其相云何。

△次舉本頌答。

頌曰:初徧行觸等(至)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。

△三、末論釋成(二)初、徧行(一)初、指前已釋。

論曰:六位中初徧行心所,即觸等五,如前廣說。

音義 指前初能變章中,廣說觸等五所相應之義,文在第三卷初。

補遺 第三卷初文中云:其徧行相,後當廣釋。正指此中。宗鏡云:即四一切是所行、所徧,觸等五所是能行、能徧。徧者是圓義,行者是遊履義、緣境義。但取見分能緣四一切,不取內二分。內二分但互相緣,即不能外緣一切。又若別境,欲等五所有行非徧,行是能緣,徧是所緣,即所樂等四境。以四境不能令能緣欲等所徧緣,故名有行非徧。

△次教理證成(二)初徵。

此徧行相云何應知?

△次釋(三)初、略標。

由教及理為定量故。

補遺: 此由小乘以別境五混為徧行,今大乘以教理證成觸等是徧行,簡非欲等。

△次、正釋,(二)初、引教,(二)初、釋,(二)初、證四種。

此中教者如契經言(至)由斯觸等四是徧行。

音義: 謂彼經言:三和合位定生於觸,觸起必與受、想、思俱,由觸等四心起定有,故是徧行。

△次、證作意。

又契經說若根不壞(至)由此作意亦是徧行。

音義: 謂彼經言:根境和合,作意正起,方能生識。故心起位必有作意。餘經復言:若於此境起作意,即於此境起了別。顯是作意與心俱生,恒共和合,故此作意亦是徧行。

△次結。

此等聖教,誠證非一。

△次引理

理謂識起必有三和(至)無此隨一故必思。

音義: 謂根、境、識三和合定生於觸,而彼三和必由觸有,無觸心等應不和合,同觸一境故必有觸。作意引心取自所緣,無此心應不觸自境故。受令心等起歡慼捨,不見有心無此三相中之隨一,故必有受。想安自境分齊,無此心不取境分齊相,故必有想。思令心取正因等相,不見有心無此隨一,故必有思。

△三、結證。

由此證知觸等五(至)餘非徧行義至當說。

△次、別境,(三)初、正釋體用,(三)初、釋別境通名。

次別境者,謂欲至慧(至)於六位中次初說故。

音義: 謂別境五。於六位中,次初說故,簡非徧行所攝。

補遺: 欲等以四境別故,名為別境。定慧二同,一所觀境,有少分同,故言多分不同。

△次、釋欲等別名,(五)初、釋欲,(二)初、明正義,(二)初、略明。

云何為欲?於所樂境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

音義: 此出體用。欲謂樂欲,於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,精勤依此而生,是其業用。

△次、轉釋,(三)初、師約可忻釋,(三)初、正釋。

有義所樂,謂可欣境,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。

音義: 此師以可欣釋所樂,謂唯於可欣順境,則有欲起,非餘二境。

△次、釋妨(二):初、難。

於可厭事,希彼不合,望彼別離,豈非有欲?

音義 難云:於可厭事,若未合時,希彼不合;若已合時,望彼別離,豈非有欲?

△次、釋。

此但求彼,不合離時,可欣自體,非可厭事。

音義 釋意云:希彼不合者,此但求彼不合之時,謂有可欣,自體可合。望彼別離者,此但求彼別離之時,謂有可欣,自體不離。非謂求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。

△三簡示。

故於可厭及中容境(至)若不希望亦無欲起。

音義: 謂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,則無欲起,是故欲非徧行。

△次師約所求釋。

有義所樂謂所求境(至)若不希求亦無欲起。

合響。 此師以所求釋所樂,謂於可欣可厭之境求合求離,則有欲起,非中容境及不希求,故非徧行。

△三、師約欲觀釋。

有義所樂謂欲觀境(至)由斯理趣欲非徧行。

音義: 此師以欲觀釋所樂一切事。欲觀等者,謂不簡境之欣厭中容,但欲觀者則有欲起,不欲觀者則全無欲,由斯故知欲非徧行。上來三釋,雖各應理,然淺深不同,學者當以第三解為正。

△次斥異解(二)初敘。

有說要由希望境力(至)故經說欲為諸法本。

音義 餘部,以別境五,亦大地攝。所以有師作如是釋,謂由樂欲希望境力,諸心心所方取所緣,故心起時定應有此,所以欲是徧行。復引經證,欲為諸法本故。

△次破(三)初正破。

彼說不然。心等取境(至)由欲能生心心所故。

音義: 謂心等取境,由於作意,非關樂欲。是以經說:若根不壞,境界現前,作意正起,方能生識。不說由欲生心等故。

△次例破

如說諸法愛為根本,豈心、心所皆由愛生?

音義 若由經說欲為諸法本,便言諸心心所皆因欲起。然經亦說愛為諸法本,豈心心所皆由愛生?彼既不然,此云何爾?

△三通經。

故說欲為諸法本者(至)故論說此勤依為業。

音義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,此通三性說。或唯善欲能發四正勤,助成一切善事,是為諸法以欲為本。

△二、釋解(二)初、明正義(三)初、略明。

云何勝解?於決定境印持為性,不可引轉為業。

音義: 此出體用決定,謂非猶豫於決定境印可任持而為自性,他緣不可引誘轉改而為業用。

△次、轉釋。

謂邪正等教理證力(至)持。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

音義: 謂依邪正教理明證之力,故於所取之境審決印持,由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起餘義。

△三簡示。

故猶豫境勝解全無(至)由斯勝解非徧行攝。

音義: 謂猶豫境及非審決,全無勝解,故非徧行。

△次斥異解(二)初敘。

有說:心等取自境時,無拘礙故,皆有勝解。

音義 謂心等取境無拘礙者,由勝解力故是徧行。

△次破

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(至)復待餘便有無窮失。

音義 謂能不為礙者,即所緣諸法。所不被礙者,即能緣心等。能作勝增上緣發起心等者,根及作意如是推求皆非勝解。若謂由此勝解,彼根作意方作勝緣發起心等者,理亦不然,此應待餘有無窮失。

△三、釋念,(二)初、明正義,(三)初、略明。

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

音義: 此出體用曾習,簡非未受。謂於過境明審,記憶不忘,而為自體等持所依,是其業用。

△次、轉釋。

謂數憶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能引定故。

音義: 謂由念力,數數憶持曾所受境,不忘失故,定由此生,是為彼依。

△三簡示。

於曾未受體類境中(至)故念必非徧行所攝。

音義: 曾未受境及不明記,即全無念,故非徧行。體境謂所受自體,類境謂所受同類。

△次斥異解(二)初敘。

有說:心起必與念俱,能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
音義: 謂心起時,必與念俱。何者?由念於境明記,能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
△次破

彼說非理勿於後時(至)足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
音義: 若謂後時有憶念故,前必有念而為其因,故是徧行攝者,勿可後時有癡信等,前亦有此而為因故。然前心等或想取境分齊勢力,足為後時憶念之因,何要定執心起必與念俱?

△四、釋定,(二)初、明正義,(三)初、略明。

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令心專注,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

音義: 此出體用,繫心所觀,令心專注不散而為定體,智依此生而為業用。

△次、轉釋(二)。初、釋體用。

謂觀得失俱非境中(至)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

音義: 謂觀如理、不如理及俱非境中,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亂,依斯智生,故是彼依。

△次釋專注。

心專注言顯所欲住(至)前後境別應無等持。

音義: 心專注言:謂表此心所欲住境,此定令心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而不遷移。若不爾者,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四諦,前後境別而不定一,既唯專注一境,此位應無等持者乎?故專注言非唯一境。

△三簡示。

若不繫心,專注境位,便無定起,故非徧行。

音義 簡,意可知。

△次、斥異解,(二)初、破徧行,(二)初、敘。

有說:爾時亦有定起,但相微隱。

音義: 設不繫心,專注境位,亦有定起,但相微隱而不昭著,非謂全無。

△次破

應說誠言若定能令(至)作意令心取所緣故。

音義: 初句反。顯其言之不誠。若定下,牒執難破。若謂定能令心和合趣境故,是徧行攝者,理則不然,三和合位是觸作用,非定因故。若執此定令心於自所緣剎那不易故,是徧行攝者,理亦不然,一剎那心時之極促,自無易義,非由定故。若言由定力故,心取所緣故,是徧行攝者,彼亦非理,心取所緣由作意力,亦非定故。

△次破即心(二)初敘。

有說:此定體即是心,經說為心學,心一境性故。

音義 謂定體即是心,非別有體。何者?經說三學,以定為心學故。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。

△次破

彼非誠證依定攝心(至)如念慧等非即心故。

音義: 經謂依定攝心,故名心學;令心一境,故名心一境性。非謂定體即心,作如是說。根力下。立比量,顯有實體。量云:定非即心,根、力、覺、道等,道品攝故,如念、慧等。

補遺。 五根中有定根,五力中有定力,七覺支中有定覺分,八正道中有正定,亦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。

△五、釋慧,(二)初、明正義,(三)初、略明。

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

音義 於所觀境,簡別決擇而為自體,斷除猶豫而為業用。

△次、轉釋。

謂觀得失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決定故。

音義: 謂觀得等三種境中,由慧推求而得決定,依斯永斷一切疑故。

△三簡示。

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,非徧行攝。

音義: 謂於非所觀境及愚迷暗昧心中無決擇智,所以慧非徧行所攝。

△次斥異解(二)初敘。

有說爾時亦有慧起(至)對法說為大地法故。

音義: 有云:於非觀境及愚昧心中,亦有慧起,但相微隱,故似無耳。例如纖細之物,為大器所受,寧知是有?然不可謂無。對法句證徧行攝。言對法者,梵言阿毗達磨,此云對法,通大小乘。此中意指小乘俱舍等論。

△次破

諸部對法展轉相違(至)說十非經不應固執。

音義 謂小乘諸部對法宗計各異,展轉相違,初無準的,汝等云何執為定量?此明其所引非為誠證。唯觸下,責其違經。

△三、結示非徧行。

然欲等五非觸等故,定非徧行,如信、貪等。

音義: 此總簡欲等非徧行攝,故以信等而為同喻。立量可思。

△次、現起分位(二)初、師定俱起。

有義,此五定互相資,隨一起時必有餘四。

音義: 此師釋義,意顯欲等五法行相無違,且互相資,故五中隨起一法,定與餘四俱起。

△次、師不定俱(二)初、總明不定。

有義不定瑜伽說此(至)所緣能緣非定俱故。

音義: 謂此欲等起位不定,四一切中無後二故。無後二者,謂一切時、一切俱。意明此五既非一切時有及八識俱,故知欲等起時不定。又說下。重證不俱。謂所緣境非決定俱,能緣亦非恒相應故,非定俱起。

△次、別申正釋,(二)初、明起位,(二)初、別明,(五)初、起一。

應說此五或時起一(至)謂不專注馳散推求。

音義 起:一者、謂所樂起欲,決定起解,曾習起念,所觀起定。謂愚昧下,明於所觀有定無慧之義。彼加下,通妨。謂有難云:觀者,觀察,即簡擇義。愚昧心中既無簡擇,云何說彼緣所觀境耶?通意云:謂彼愚昧之人,雖在定中有定無慧,然於加行少有聞思之慧。今依加行時少有慧義,故說等持緣所觀境。或依下,又一釋:於所觀境,多分定慧俱有,少分有定無慧。今依多分,故說等持緣所觀境。如戲忘下,引事證知。此天即欲界所攝。或於下,明於所觀有慧無定。

△二起二

或時起二,謂於所樂(至)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

音義 起二者,或於所樂決定二境起欲勝解,或於所樂曾習二境起欲及念,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與定,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并慧,或於決定曾習二境起勝解念,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定,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慧,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與定,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及慧,或於所觀一境雙起定慧,如是合有十個二

△三起三

或時起三,謂於所樂(至)起念定慧,合有十三。

音義: 或起三者,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起欲解念,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,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慧,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定,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慧,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定慧,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,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慧,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解定慧,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定慧,如是合有十個三

△四起四

或時起四,謂於所樂(至)起後四種,合有五四。

音義 起四者:或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四境,起欲、解、念、定;或於此四境,起欲、解、念、慧;或於所樂、決定、所觀三境,起欲、解、定、慧;或於所樂、曾習、所觀三境,起欲、念、定、慧;或於決定、曾習、所觀三境,起解、念、定、慧。如是合有五個四

△五起五

或時起五,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俱起五種。

△次總結。

如是於四起欲等五,總別合有三十一句。

音義: 此總結句數,俱起五種,總為一句。別者,起一有五句,二、三各有十句,起四亦五句,故合有三十一句。

△次明不起

或有心位五皆不起(至)及藏識俱,此類非一。

音義: 於非所樂等四境,及率爾墮心,并藏識相應,如是等位,五皆不起,其類非一。

△三、諸門分別,(三)初、諸識相應門,(二)初、後三識。

第七、八識此別境五(至)依轉未轉皆不遮故。

音義 隨位有無如前說者,謂第七識於未轉依唯有一慧,第八全無。若已轉依皆具五種,第六意識已轉未轉諸位皆容此五俱起,諸聖教中皆不遮故。

△次、前五識(二)初、師無五。

有義五識此五皆無(至)不能推度,無簡擇故。

音義: 此師謂前五識無別境,五釋義如次可知。

△次師有五(二)初、未轉依位容有。

有義五識容有此五(至)餘三准此有慧無失。

音義、 護法正義,謂五識容有欲等五俱。雖無下如次釋成。遮等引故等者,先有問曰:論說五識自性散動,何得有定?故釋云:遮等引故等。然等引等持,准清凉鈔釋云:梵音三摩提,此云等持,唯局有心而通散心。梵語三摩呬多,此翻等引,通於有心及與無心。謂離沉掉名之為等,引生功德名之為引。論主意明遮有心及與無心引生功德之定,故說自性散動,非遮有心散心之定。作如是言,故知五識容有定俱。(以離沉掉名之為等,引生功德名之為引,故唯第六意識所能脩習。等持即定心所,不過專注一境之義,故五識亦有。)由此下引證眼等有慧,謂聖教說六神通中天眼天耳二通,即是二識相應之智。眼耳二識既有慧俱,餘三准此有慧無失。

△次已轉依位定有。

未自在位此五或無(至)五識皆有,作事智故。

音義: 謂自在位如來五識,一一皆與欲等五俱,最極增上而非微劣,釋義易了。

△次、諸受相應門(二):初、徵。

此別境五,何受相應?

△次釋(二)初、師有相應不有相應。

有義欲三除憂苦受(至)以審決等五識無故。

音義: 謂欲唯樂、喜、捨三受相應,除憂、苦受,餘四通喜等四受,唯除苦受。此釋即前解五識無欲等初師也。

△次師一切五受相應。

有義一切五受相應(至)由斯欲等五受相應。

音義。 初句總標欲等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下,釋欲有憂。純受下,釋欲有苦。論說貪愛下,雙證憂苦與欲俱苦。根既下,釋勝解等四與苦相應。通餘喜等,準前釋。由斯下,結。

△三、結例餘諸門。

此五復依性、界、學等諸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音義: 性謂善不善等,界謂欲界色界等,學謂學無學等。此五既具,四一切中初二一切,是則三性三界皆通。又第六識依轉未轉皆不遮故,則知學等位中應有。如是等類,例推可知。

音釋

(倉胡切,音粗。)

(孚艱切,音幡。)

(呈延切,音蟬。繞也。)

(呼昏切,音昏。心不明也。)

(楚浪切,瘡去聲,始造也。)

(儒順切,音閏。濕潤。又澤也。)

(虗器切,音戲。)

(亭年切,音田。塞也,滿也。)

(七迹切,音戚。痛也。)

(居顏切,音姦。難治也。)

(慈良切,音牆。傷也,殘也。)

(延知切,音夷。)

(倉歷切,憂也。)

(息利切,察也。)

(徒吊切,迢去聲,搖動也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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