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辯無明(至)四蘊名名。
述曰:此下廣分別中第二釋名色支結引問答,如文易別。色已辯者,謂於上辯色蘊義中攝十界十處,一界處少分有變礙等,故立色名。豈不前文既辯四蘊,雖辯四蘊未說為名,故於此中應更分別。頌中一句唯示其體。釋中初釋頌以辯體,二問答以釋義,三舉難問會通。此中即初也。
何故名名?
述曰:此下問答以釋義。一問,二答。此即問也。既是四蘊,何故稱名?
能表召故(至)種種所緣。
述曰:此下答初述正說、二破異說。述正說中有四義釋:初中一釋、二難、三通。此即初也。如諸法名能表召法。名者,梵云那(那箇反)摩。梵本三釋:一云那麻(彌夜反)帝阿泥泥底那摩,是能表召,故名那摩義。夫立名以像法故標名,其法已彰,所以言表。唱名以召體故題名,其體已至,所以言無色四蘊。與彼義同,牽物顯彰,謂意緣了。若心不了,顯義所說,故為心緣。境相必顯,令境彰顯,能表成立。言召者,謂能牽法,令遠至近、外至內。義者,心緣取境,理亦如茲。約境相於心成內行相,約境義於心成內解了,由茲二義能召義成。以與彼名義極相近,就相隣釋,故名為名。
若爾,不應(至)無所緣故。
述曰:此難也。於四蘊中心心所法能緣境故,表召可成。諸不相應義將安立?故名應不攝心不相應行。
不爾,表召(至)名攝無失。
述曰:此通也。初法中分色無色,於無色內有表召能,色聚中無故亦無失。如釋色義,如文可知。
又微細故(至)現量得故。
述曰:此第二釋。梵本第二釋云:那末南(奴紺反)那(去)摩是歸依,故名那摩業。將釋名者,所謂能隨。能隨者,歸依也。譬如弟子歸依於師,可說名為某師弟子。如是四蘊以微細故,於彼彼義隨理立名。且如眼識、色識、諸相色名、人同分等,皆約他法以立其名。言隨理者,理是因義。亦如所以名眼識者,依眼根故名為眼識。如是託事故有所因,故四蘊名隨他以立。非如色等現量所知,五根無表所因大種現量所得,其相麤顯應自立名。故無色蘊有隨他義,約歸依義說之為名。
又於一切(至)而似此故。
述曰:此第三釋。梵本第三釋云: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,名那摩義。無色四蘊能於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,謂心心所能結生故,四蘊遍遊一切處故。若爾,無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蘊應不攝名。不爾,此難理亦相箇。今所言名,唯辨有漏無漏四蘊,非此所明。然亦是名,是此類故。
又於無色(至)不勞徵詰。
述曰:此第四釋隨說者意。
上坐意謂(至)順成彼義。
述曰:此二破異說:一破彼釋義,二破彼引證,三破彼決釋。三中各二,舉二破此,即舉彼彼釋義也。上座意以隨順釋名,如人四蘊順人相續,相續是假四蘊為實,以實假成故說為名。
若爾色法(至)無所憑據。
述曰:此破也。以色例難,顯無所依。
豈不佛說(至)皆隨自在行。
述曰:此即舉彼引證也。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說名者,是無色蘊。既言其勝,不與色同,是故偏說能成相勝。
此中引彼(至)為能成因。
述曰:此下破,初縱總破,二奪別破。縱中先徵也。假設許此四蘊曰名,為說唯名能成相續,為顯名勝引色共成。此徵意者,既說餘法隨自在行,明知說名能引色等,而引此頌證唯說名能成相續為不應理。
若謂一切(至)無色為因。
述曰:此牒救也。無色既遍一切有情,而有有情不成就色,故知但說名成有情。
理亦不然(至)便成大過。
述曰:此難也。有無心故,遍義不成。以彼宗說無心定等猶有細心,故引上文證心非有。恐彼欲以不相應行以為無色成彼有情,故說得等彼宗非有。如是若在諸無心位,由前道心等必無,據彼所宗又無得等。彼但有色,四蘊皆無,遍一切言便不成立。恐彼復說一一有情於一處生,所有諸蘊為一相續?無一相續,有色無名,非據一時,故不成難。論主則以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一相續,故亦無有無色有情。若異處生,便異相續。即從有色生無色時,色因應失;後還生下,不作應得。又一切處死此生彼,既異相續,此過皆生。
若一有情(至)色不遍者。
述曰:此牒外救。理實三界是一相續,然一一處分位不同,色不遍故,但說無色。
無色亦同。
述曰:此破約分位。色不遍者,約時分位。無色亦然,無心位中無色無故。
又應審思(至)言依名名。
述曰:此下奪而別破,故先徵也。頌中所說映一切名,為是言依?為是四蘊?
然於此中(至)映十二處。
述曰:此論主為決判,然責異說意。
若謂皆是(至)及相應法。
述曰:此牒外人釋四蘊為名映一切。若謂緣一切,尋即破言應唯意地,意地方能通緣境故。
若謂所餘(至)有情相續故。
述曰:此牒外救。頌中正說,意地名名,所餘是類,故是名攝。故下破言,引頌無用。頌外更有能成因故,烏知不亦攝於色耶?
又如何說無過名者?
述曰:此又徵破四蘊攝名。何故說名無過名者?
若謂名中(至)色不過者。
述曰:此牒外計蘊數多故。
色中施設(至)名豈能過。
述曰:此約界處破。
若謂名通無色有者。
述曰:此牒外救,以通三為多。
諸不通者,應不名名。
述曰:此舉不通,嘆等為難。
若謂不通(至)無斯過者。
述曰:牒外通難,以類相從。
理亦不然(至)與通等故。
述曰:此論主破頌說通者餘即不通,亦應頌說無色餘定有色。又引頌證明其最勝,故偏說名能成相續。既許名中有非勝者,理應同色不可攝名,思之可詳。
除所執名(至)皆隨自在行。
述曰:此責除名,何為能從?
若謂此名(至)色隨名轉。
述曰:此牒外計名隨名行,以展轉依破其偏義。
若謂名遍色(至)無心有情故。
述曰:此牒外計。有色處必有名,有名處非必色。下即破言非情及無心,無四有色故。
亦非名色外(至)更無第三。
述曰:此明離二無名能隨。
又理不應(至)定不應理。
述曰:此總說過,不應四蘊說為一法。設是一法,又無隨行,是故伽他說皆誰相。
上座於此(至)但取餘名色。
述曰:此即舉彼決釋也。謂彼自許四蘊為名,故名色言具攝五蘊。又經說識依名色言,所宗過未無有法體,故於一念便別生疑。下自釋言依餘除識。
今詳彼難(至)答皆不應理。
述曰:此破也。異念相望,識可依識,是所共許,故難不成。受等不可與識為依,故彼釋言亦不應理。
今於此中(至)為約俱生。
述曰:此下第三舉經而會通也。一通識名色更互為緣經,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。初中先問後通,此即問也。
識緣名色(至)說互為緣。
述曰:此下釋,一述正釋、二破異釋。述正釋中,一正釋、二引證、三通妨。此即正釋也。謂經說二互為緣者,謂說一念識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,然後位中名色外無別識體,於識支位離識之外有名色支,故名色支通於識位,識支不至後名色支。故名支成立已,後第二心無有識支再生。雖互為緣唯約俱起,然以識後有名色、名色前有識,故識緣名色亦據前後;識前無名色、名色後無識,故名色緣識唯據俱時。然經部師並約前後,以俱生法無因果故。故即以此證俱生因,彈彼所宗唯約前後。
又契經說(至)非佛法宗。
述曰:此下引證。於中提引二經一喻,合成合證。此即初也。即彼經說如蘆束喻,有體時並,尚不相同。撥二世無,義何所託?
又契經說(至)無障礙故。
述曰:此引第二經證也。既說癡所生染濁作意,又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,又此中言能證俱起。
又如燈明(至)俱有極成。
述曰:此第三引喻為證,謂燈生明理,證因果同時。
而有救言,燈明非異。
述曰:此敘外計,燈即是明。既非異體,何言因果?
此不應理(至)非離燈焰。
述曰:此破也。燈之與明,觸有熱冷,量有小大,色有赤白,處有近遠,用有燒照,種種不同。世間聖教,喻等顯體,故燈與明俱生體異。
若謂明焰(至)是明因者。
述曰:此牒外救,明不依燈。焰之與明,同從炷起。
亦不應理(至)非一和合生。
述曰:此破也。非一和合,多果生故。
豈不一擊(至)有非一果生。
述曰:此外,難如以鐵擊石,火聲俱生例之,一炷並生明焰。
理亦不然(至)因體各別。
述曰:此論主破火依少分、聲依多故,又二各別自類因故。由是明焰異體相依同時而有,成同法喻。
若識與名色(至)識緣名色。
述曰:此下,通妨也。一舉、二通,此即舉妨也。
互為緣性(至)應知亦爾。
述曰:此下通有三釋,此即初也。雖互為緣,勝故偏說。所言勝者,為心所依故,能持精血故。
又識緣名色(至)無別位故。
述曰:此第二釋,准前可解。
又識緣名色(至)據剎那名色。
述曰:此第三釋分位即定,所以偏說剎那,展轉說互為緣。
大德羅摩(至)生有名色。
述曰:此下破異說。先破邏摩,後破上座,此即舉初也。彼說中有末心名色,引無間起結生類識,正結生識即生有時。然生有未生,此識先失無俱名色,生有名色從此引生,是故名為互為緣義。
如是推尋(至)識非緣性。
述曰:此徵責也。初從中有生獨識時,若總為緣,何故唯受?如其除識,何故識非緣?
若謂彼位,無識俱生,
述曰:此牒外救。中有末位無識俱生,故無俱生不為緣過。
應結生識(至)獨有識生。
述曰:此難也。獨識無所依,成過生故;心所不應為,心所依故;唯生異類,無道理故;未離色貪,必有色故。由如是理故,應無獨識生。
若謂此時(至)而但說識。
述曰:此牒外計,有色不說。
即應此位(至)生有名色。
述曰:此破也。色既有,名豈無?是故不應言獨識。
又應此獨識(至)出自邪執。
述曰:此責獨識位非中非,理教相違,故非正說。
又心心所(至)緣餘境生。
述曰:此又徵破心心所法前後生義。以理推定,違宗所說,顯彼不成。此即徵也。眼識無間,即有受生。言眼觸所生,顯受與眼識同緣一境。受俱餘識,為有為無?無即絕言。若有餘識,為是意識與受同緣?為是餘緣別緣異境?
且非意識生(至)眼觸所生。
述曰:此破意識與受同境。眼觸所生受依於眼根,然依五根必緣現境。後起意識若緣前色,必定是緣過去為境,時既別故無容同境。不可彼受意法為緣,意法為緣俱生意識,乃至意觸所生受等不生眼觸所生諸受。
亦非餘識(至)得一切境。
述曰:此破異識別緣異境。若異依境可俱時生,豈直緣境多端,亦乃有互緣義。故應一時一切境,以不並生不自緣故。
若無諸識(至)違理教故。
述曰:此破無識受等獨生,中間無識後無所依,成過失故。識緣間斷而更續生,說異有宗欲界無有,色無色界許有無心。彼經部宗全不許有,執滅定等識續生故。是故不可眼觸生受非眼識俱,由是諸心必有心所俱時而起,一切心所亦必識俱故。中有末心無無識理,無間無有獨識而生,不爾便違如前理教。
上座於此(至)名色為緣。
述曰:此下破上座說。此舉計也。彼以緣起次第義中說識緣名色,又更說名色與識更互為緣。大緣起經:識不依名色,為得住不?故舉前二為相違難。以後即以第三理通,謂識緣名色據為生緣,展轉為緣者據為住緣。
此亦不然(至)有相依。
述曰:論主破菩薩觀識緣誰而生,知緣名色。故知名色為識生緣。又如彼說名色,但與名色時識為依住緣。然菩薩觀名色誰生,知是初識。識復誰生,知是名色。是故說識名色生者,即是為緣生名色識。而言後識,與□相違。又大緣起經說識依名色住,不言名色依識住,更互不成。彼宗不許識名色俱,直爾時足,不成展轉。況撥過未,言其無者。
如何俱生有相依義?
述曰:此外反問俱生依義。
若隨𨷂,一一不立故。
述曰:此論主釋相依道理。
又佛於彼(至)理必不成。
述曰:此論主釋大緣起經文意所說,非欲為釋有支次第,說名色緣觸求為得緣故。由是彼說識依名色而得住者,謂以名色為所依緣。意識所依一,謂名所緣通。二種五識翻此所緣一,謂色所依二。名即等無間,色即自色根。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者,於中五識所依必二,謂異時、同時。所緣但一,謂同時。意識所緣通。此義貫通諸有支位,不可據此釋有支中識與名色互相依義,故彼所說理必不成。展轉為緣,據生緣故,前釋為善。
然契經說(至)此言何義。
述曰:此下第二,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。於中,初舉以問,後以義答。此即問也。謂世尊說我菩薩時觀緣起義。之後後前前為因,及至識支,不言俱行,乃說知識、名色為緣。過此,於餘心不復轉。此何所顯?
菩薩爾時(至)具顯二緣觀。
述曰:此答也。謂彼菩薩逆觀緣起所從生緣。然其生緣略有二種,謂前俱起。先觀老死乃至名色以識為緣,但說前生,未論俱起。今欲觀識所從之緣,若前生緣不異先前說,以生支即識,行即有故。是故於此舉俱生緣,觀識俱生緣。觀識俱生緣,例餘應爾。所以至識,心便轉還。問:先觀老死以生為緣,豈不已觀名色從識?解云:老死宜攝未來四支,名色現身老死一分,廣略不等,故應再觀。問:行以無明為緣,無明攝現愛、取。既有廣略,何不再觀?解云:觀緣起門,理應次第。識由行起,既已不觀;行由無明,無容隔起,故不觀也。
如何名色為識俱緣?
述曰:此問識俱名色生義。
已於此中(至)至識便還。
述曰:此答也。謂識生時,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。此中雖引釋識住義,然於此中依身義勝,以經中說中說依第七故。故經說識依名色言。又此所言喜愛潤識,是由愛力令有漏識住着蘊中得增長義。以名色作識俱生緣,故其識還於餘不轉。
雖老死支(至)以識為緣。
述曰:此釋伏難。恐有難言:已觀老死緣生而起,何不復觀名色緣識?故此初釋,文意可知。
毗婆沙師(至)十二支處。
述曰:此敘師釋前伏難。識生名色實與生同,為猒情深故再觀察,為猒流轉故不遍觀。但再觀生,餘亦已了,欣慕還滅,是故遍觀。謂無明滅故諸行滅,乃至生滅故老死憂悲苦惱滅。問:猒怖生故須再觀生,亦應猒怖流轉須遍觀察,而言由猒故不遍觀,此有何意?解云:如人知食香味不調,為欲審知蹔應齅,由嫌不適但知便止。如是為欲須再觀生,由猒情深不能遍遮。
已辨名(至)故名和合。
述曰:此下第三釋觸。初就所依說為六觸,次就依等分為二觸,三就相應分為八觸,如是說觸為十六種。此即初也。觸言標體,六就依分,三和生言舉因示體。釋中初釋頌,後決釋,此即釋頌也。恐疑第六意意識法三不同時云何和合,故初為釋因果相屬故。又同一果故,和合義成。因果相屬者,以意法二因生識為果。同一果者,三同生觸故。
觸體別有,大地中已成。
述曰:此下決擇,一明體實有、二明與識俱、三明為受緣、四為六處果、五以受為果、六辨因差別。此文即顯體是實有,故俱舍說:諸師於此覺慧不同,一說三和即名為觸,如經部等。一說別法與心相應,三和所生說名為觸,如常有等。相對決釋,如先已辨。
雖三和生(至)二緣生故。
述曰:此下第二明與識俱。於中初正辨觸,後例受等。預辯此者,以俱舍中引上座說:要於觸後方有受生,根境為先,次有識起。此三和合,即名為觸。第三剎那緣觸生受,第二剎那合義成故,第三剎那二果俱故。應問上座:第二剎那為有受不?第三念識為是觸不?一釋:俱已。識皆是觸,雖有受而非此位受,從此位觸生。此次受以異境遮破,謂後念受與其位識境為同異?如其同也,不應從前生;如其異也,無義相應起。一釋:觸無受受位,識受非是觸。是故此中因成立觸與識俱起,剩例成立受等俱生。問:既無有說識後觸生,何初成立識觸俱起?解云:經部宗中無俱因果,以執觸體即是三和,故不說言於識後起。由前道理證別有觸,理所逼故,破應識有。恐彼聞觸三和所生,便謂前三和引生後念觸,逆遮其計,故立俱起。此即觸識俱生正理。立比量言:依此根觸與此根識非異時生,與識生緣無差別故。如此根識
謂契經說(至)乃至廣說。
述曰:此下釋因生緣無別。義有二釋:一釋隨根境,二釋隨名色。此即初也。內有識身即內六處,外名色言即外六境。既說二二為觸生緣,又餘經言二緣生識,故知與識生緣是同。
豈不此即(至)因不極成。
述曰:此外難內識身,可兼六識理。應顯觸緣三,所說生緣同,因有不成過。
經義不然(至)如前已說。
述曰:此引二二言,證非三義。又引前頌:眼色二緣生,諸心所有法,識觸俱受,於法行攝。有因證二觸,緣因遮成立。
又經說識觸生(至)無能障故。
述曰:此第二釋,顯識與觸同以名色二法為緣。
由此即證(至)是大地法。
述曰:此下例證受等。一以理證,即生緣同,如頌說故。二以教證,說相雜故。三以彼宗證,以彼宗中識即是觸,又經說識與受等雜。由此道理皆可俱生,是故名為大地法義。
彼作是言(至)一切心俱。
述曰:此敘上座釋大地法非要恒俱,寧以恒俱證大地法。
若爾,何大地法義?
述曰:此徵彼釋。
有三三地(至)餘隨所應。
述曰:此上座釋有尋伺等、善等、學等三三地中遍遊行者,名大地法。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,名大善地法。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,名大煩惱地法。於此容生故,於餘不生故,隨應而起,非謂恒生。所以不釋大不善者,於根本論界身足中辯諸地義。然彼不說大不善地,但是後代毗婆沙師因誦善故增足不善地,非本論不必復通。所以不釋小煩惱者,以不說彼遍諸心故。
此但有言,違前經故。
述曰:此論主破違前所說相雜經文,望作異端,終非正理。
彼作是說(至)作如是說。
述曰:此外反徵,復引後說,令論主釋。意欲令前相雜之意,如後所說,表同境義。
有何未了(至)其理決定。
述曰:此論主釋前後義殊。
寧知決定?
述曰:此責所以。
以餘經中(至)已善成立。
述曰:此論主引,餘不離言證觸俱起,三必俱起故。證非前後,二無所緣故。非觸境同,以壽及𤏙無所緣故。斯例既成,諸難皆息。若彼釋經謂無間生,應經前說非無與有或有與無,可有展轉互相依理。既無相依理,豈有相雜能?兩有互望可成相故。故由所引經,已善立俱義。
如何觸受(至)所生觸。
述曰:此下第三明受緣,一問、二答。此即問也。依前道理觸受俱生,何故但言於觸生受?故引兩處明文為難。
豈不顯見(至)觸亦爾。
述曰:此下答,一汎釋,二通妨,三示宗。初中有三釋,此即初也。引三二例,義顯可知。
此例不平(至)非受緣觸。
述曰:此外難明隨燈行住,影隨身變長,二隨二有無,可言於彼起。受定隨觸,有何定因?
雖無現相(至)有差別故。
述曰:此論主釋隨觸行相,領心為受。即由此理,隨觸義成。
若猶不了(至)不相違背。
述曰:此第二釋。若據假觸,唯能生受,不從受生;若據實觸,亦從受生,說互因果。恐彼又說識亦與受更互為緣,故應假觸非唯生受。是故釋言:非唯眼識為眼觸體,受等亦依眼色生故。
又約別義(至)顯異門義。
述曰:此第三釋約領行相義說觸生受,非即以此受可生觸相應因,故更互為緣。引循身念為例可知。循身念者,觀足至頂皆不淨成,令於境中生猒除染,據念猒境餘無以加,理是為言緣息念佛及無量想,總以異門亦斷貪欲。
如何知受亦為觸緣?
述曰:此外問:既約異門說觸生受,理有異門說受生觸,如何知有?
餘契經說(至)身受為緣起。
述曰:此舉說有由身受觸,即顯有身觸由身受生,證受觸相應因故、俱有因故、或相故故。
何故眼等(至)不依說受等。
述曰:此下通第二釋中之妨也。一徵,二釋,三難,四通。此即徵也。所說假觸,三和為體。若諸三和唯能生觸,可從果號,因名為觸。然實三和亦生受等,何緣不說為受等耶?
以和合中(至)皆觸引發。
述曰:此釋也。有三釋:一謂若據果應亦名受,但觸義顯偏立觸名。二明名觸據和合義,非據生觸果,故受等非難。若必和合能生觸果因名觸者,即應受等觸因生故皆得觸名。然實受等皆從假觸生,一觸受通名,餘立別想。若說受等通名觸,三和隨果名觸無過。若說受等唯別名,果既不隨因,因亦不隨果,據今義觸亦無有過。由說受等皆三和生,故餘經言心所觸引。
若爾相等(至)觸為緣受。
述曰:此難也。既許假觸通生想等,何故但說能生受耶?
亦說想等(至)總說諸行。
述曰:此通也。了達經中說觸生想,如前已說。然緣起中唯說受者,以觸後位受用最強,故以受聲總說諸行,理實想等說在其中。
然於緣起(至)絕彼根本。
述曰:此示宗也。前雖汎釋令義易彰,理實緣起門說實觸生受。云何知然?以但說從六處生故。若據假觸不但依根,以必具三合成體故。實觸豈但從根生耶?實雖從三而根最勝,偏說勝故但說從根。而假所依即無勝劣,偏說根故知實非假。若爾,何緣言唯生受,不言俱受及受生餘?解云:說前位勝因生後勝果故,或後位受為愛等近因,為令怖果近觸令不起,由斯偏說觸為受因。理實從觸亦生想等,從受亦有觸等法生,與展轉因田無相違失。
諸心心所法(至)六處緣觸。
述曰:此下第四顯為六處果:一問,二答。此即問也。對餘心等責為果偏。
此位觸勝(至)六處為緣。
述曰:此答此位據勝,理實應通。
復以何緣(至)生勝想等。
述曰:此下第五顯以受為果。一問,二答。此即問也。觸勝位後亦有想勝,何緣但說生勝受耶?
雖觸與彼(至)不應為難。
述曰:此答也。於觸勝位與受等俱,然相應中受領觸相,是故說觸順受義強。故於後時亦偏順受,故說觸果唯受非餘。如勝解順決定、輕安順止、勤順觀等,偏說為因。
名色二六處,緣觸何差別?
述曰:此下第六,就因差別。初問,後答。此則問也。觸因差別有三不同:一、名色緣觸,二、緣,二、生觸,三、六處緣觸。此三何異?
名色緣觸,說在何經?
述曰:此下答。初述己見,後敘異說。述己見中,初徵其說處,二舉經說文,三徵經所辯,四對釋辨異。此即徵其說處也。緣二生觸,如伽他說眼色二等。又契經說:由有識身及外名色,二二為緣,諸觸生起。六處緣觸,如緣起中。名色緣觸,何經正說?
大緣起經(至)所謂名色。
述曰:此舉經說文也。可了知,顯有體。可知可施設者,顯可說名觸。觸之由序,觸因觸緣,總而言之,顯能生觸。亦可別配觸之由序,顯假所依根因餘緣,生於實觸。餘如次釋。
此所引經,欲辯何義?
述曰:此徵經所辯。
辯名與色(至)亦不可施設。
述曰:此下對釋辯異。釋有兩處,各有釋辯。此即初釋也。謂彼經中說境為行相,就依士釋,行所行相故。說根為標舉,依訓詞門,標識等名故。說五根五境以為色身,就同依釋,以色為體,色即是身故。此和合位,名有對觸。有對觸因故,說意法處以為名身。就同依釋,以名為體,名即是身故。此和合位,名增語觸。增語觸因故,從果為名。就多時釋故,於意法施設為名身。意法若無,語觸非有,是無所依。假非有義,說有對觸,准此可知。因有假觸,實觸得生。假觸若無,實亦非有。體非有故,不可了知。其體既名,依何說故?於三世皆難立名,以過未名因現在故。現若無體,說誰曾當?是假觸無,實亦無義。此說假觸以為名色,從假生實,說為緣觸。
若但如是(至)故有差別。
述曰:此對前釋辯因異也。謂如四釋,名即意及法,色即五根境,如是便與二緣觸同。然名色言說六處位,說五根境以為色故,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。二、名色通局不同。名色雖將六處同位,唯根通境,體有寬狹,故三種因異不同。
復有別義(至)實觸亦無。
述曰:此第二釋行相標舉,與前釋同。依此二種所生實觸,名名色身,身謂所依。依意生者,就多財釋,以名為身,說為名身,即此名身,名增語觸。依五根者,就多財釋,以色為身,說名色身,即此色身,名有對觸。雖復通依行相標舉,根是所依,故隨所依標名,恐有生疑。問:說名身依於意識,云以意識為所依故,據此則應名意識觸,而名意觸,豈不相違?故今釋言:意、意識一,體無異故。名色所依,即二緣體,以名以色為所依故,如是之觸,名有依。此若無者,無無依觸。下義釋中,以無依等假觸,無例無二,身實非有。又釋:名色所依,即內六處,體是名色為所依故,即六所依,名為六觸,假說觸故。此若非有,實觸亦無,實觸非依,名無依觸。下以雖六無假觸,例離所依,無實觸六,觸謂六處。
若作如是(至)知甚深義。
述曰:此對前釋,辯因異也。既說名色,但取所依,故名色與六處無別。作異門說,令知異義與二有別,如前應知。
有餘師說(至)如其次第。
述曰:此敘異說有兩家:前說名色體寬,二唯根境,六處唯根;後說名色攝多故依界,二唯根境故依處,緣起說緣故說六處。評云:異說皆於正理無所相違。
即前六觸(至)立增語觸名。
述曰: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為二觸,謂五識相應名有對觸,以所依境皆有對故。此就依士或相隣釋。有對之觸故、近有對觸故,意識相應名增語觸。增語謂名增,謂增上語。為增上名方得生已,語為增故名增語。或謂增長,謂緣名故增上語言。或謂增勝,名能表詮勝於語故。又由名力令語勝故,名近是意長境。意觸從彼名、從境為名,就依士釋或相隣釋。
有說意識(至)立增語觸名。
述曰:此敘異說。意識名增語,為語增上故。就依士釋,語為增上故。就多財釋,彼相應觸。就相隣釋,名增語觸。顯為不從餘相應法,故說主言。
即前六觸(至)十六種觸。
述曰:此就相應分為八觸。受行極似觸,釋觸為受所領。依觸而生,故釋為受行相依。與受相應,辯順俱受。能引生言,辯順後受。
已辯觸(至)但依心故。
述曰:此下第四釋受。於中初總後別,此即總也。約因差別總分為六,就所依異總判為二,如文可知。所是釋名皆就依士。
頌曰:此復成十八(至)復分成十八。
述曰:此下別分別,謂於心受廣分別義。初開定數,後義分別。此即初也。然於釋中義有七節:一辯定數,二釋名義,三會違文,四簡相濫,五緣境異,六廣收體,五辨別用。此即初文顯成十八。
云何十八意近行耶?
述曰:此徵其體。
謂喜、憂、捨各六近行。
述曰:此舉三六示其體。
此復何緣立為十八?
述曰:此重徵數不增不減。謂分別受約體應一,約行應三,相應應六,約境亦爾。行相應境應三十三,此依何義唯立十八?
由三領納(至)領納異故。
述曰:此釋也。謂取三行,據一相應,就境不同,故成十八。
意近行名,為目何義?
述曰:此下釋名義。此即問也。
喜等有力(至)數遊行故。
述曰:此釋憂喜等三緣差別境,引意令起故名近行。近是隣逼義,彼與意相應故名近行。是因義,為意行因。就依士釋,意之近因名意近行。或復行者是遷轉義,彼緣異境故得行名,近意令行名意近行。或復行者是動作義,能動作意故得行名,是近意行故意近行。
若說喜等(至)名意近行。
述曰:此牒異釋。謂說喜等以意為緣,能數行境。就多財釋,以意為近行,立意近行名。
即應想等(至)由意行故。
述曰:此難也。就多財釋,想等亦同。想等既非,明非此釋。
若唯意地(至)乃至廣說。
述曰:此下會違文,舉違文也。以經中說:眼見色已,於順喜色起喜近行,於順憂色起憂近行,於順捨色起捨近行。耳聞聲已乃至意識法已,云何乃說唯意相應?
此不相違(至)不應為難。
述曰:此會釋也。五識引意,故言見已。以言見等,明五識引。既有已言,顯非五識。經文已顯,豈合致疑?
何緣身受非意近行?
述曰:此下簡相濫。一簡身受,二簡意樂。此責身受非近行因。
與意近行(至)亦不名行。
述曰:此正簡也。其立意近行,依意名意,近分別故名行。身受不然。
豈不身受(至)數遊行故。
述曰:以舉引意,能為近緣,例可近行。
此亦不然(至)而有近行故。
述曰:此破也。𨷂前相故,非定引故,非必由故,非意近行。
第三靜慮(至)意近行中。
述曰:此舉意樂,責成近行。
此責不然(至)方名行故。
述曰:此下破有三理,非一欲界無又非餘,色少故不說。二由滯境行推移,故行義相違。
又無所對(至)意近行故。
述曰:此第三無所對意苦,故不立意樂為近行攝。
若爾應無(至)無所對故。
述曰:此外難捨,無所對應,非近行。
不爾。憂喜(至)故無有失。
述曰:此通也。意地憂喜即為捨對。若爾,即捨名為樂對,以根同地無捨對故。謂於三定,自根本地無所對捨。若爾,近分唯有捨根,自地無對,應非近行。及初二定所有喜根,自地無對,應非近行。不爾,欲界捨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對法故。或捨容有自地所對,謂欲界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,故彼不可意近故。
然十八中(至)名為雜緣。
述曰:此明緣境異。
若雖非見(至)諸意近行。
述曰:此下廣収體,一收無引、二收異引。此收無引也。恐執經文見色已等便謂不見,直爾緣色非近行收,為明總收故非是說。若要見已方有近行,未離欲貪不得上眼耳,故無見聞色界色等,而以有染心緣上色等,名緣上界色等近行,以無記近行不緣上地故。身在色界必無齅嘗觸欲香味觸理,而以善無記若緣欲香味觸,名為緣欲界香等近行故。
若爾,何故(至)乃至廣說。
述曰:此舉顯違難。
隨明了說(至)而可分別故。
述曰:此通也。眼見等引,緣明了故。依眼等引,易辨說故。隨了易說,說見等引。理實非引,亦近行收。
又諸近行(至)令類解所餘。
述曰:此收異引也。恐執經文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行等,便謂見色已於於順喜聲起意近行非近行收,如但見鈴須緣聲等,為明總攝故作是言。恐難違文逆為通釋經文,釋經文所舉隨無亂說,別意建立無雜亂故,顯境無定隨現在心,故言此中且舉現在類知過未。自緣此時亦即於中喜憂無雜,況復總對其餘有情。
續生命終(至)容有喜近行。
述曰:此顯別用也。唯捨近行任運得能為續生,捨順死故能為命終,餘行不爾。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,以意近行唯是有漏,有漏離染唯近分定,定是故唯捨,總厭欣故。唯有雜緣諸加行道容有喜行,以根本定為加行故。若無間道唯近分捨,最後解脫容有喜行,謂後解脫入根本定。故知九無間道、前八解脫間但是雜緣捨行,第九解脫及加行道捨及喜。問:憂根能作加行道不?解云:遠對無違,非近加行。
諸意近行中(至)亦唯有一。
述曰:此下義分別,一分別繫緣、二辯有無漏。此分別繫緣也。欲界繫十八,俱能緣欲、十二緣色、三緣無色。初二靜慮唯有十二,俱緣欲界、八緣色界、二緣無色。三四靜慮唯有六捨,俱緣欲界、四緣色界、一緣無色。空處近分有四近行,俱得緣色、一緣無色。四無色本及上三邊唯一法捨,唯緣無色。問:說色緣欲界,定無染善緣下境,為身在下、在上亦緣無覆無記、為緣下不?解云:在上亦緣,於理無妨。所言法知非依上身,以無漏心緣有漏法,必以苦集厭行而緣己厭,不欲重觀。所以生上不起緣滅道者,非厭與欣,由厭既無欣亦不起。諸有漏慧諦觀亦然,餘厭欣心例不依上。然有直爾,宿住地心及餘位緣非厭欣行,身生何地?緣下無違。辯本事等說分別處,但作是說。有說:一生即生上地,應定無有下地分別。即此生中,彼三分別無容得有現在前故。此文但說身生上地,不起下地分別現前,不言不起上地所繫緣下分別,故知亦有身生上地善緣下心。又上文言:染污分別緣自上地,無記分別緣自下地。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,故知亦有身在上地起上地繫。無記近行能緣下境,是何緣下?未見明文。以理詳文,通三無失。復更思撿,未可指南。依下身無,此中不說生上便有,故不言無。緣自並無遮,緣上雖無覆,俱緣不繫,理亦無違。
諸意近行(至)體相違故。
述曰:此辯有無漏。釋中初釋頌,後廣辯。總而言之,文有四節:一明有無漏,二成就多少,三獲得多少,四會師句經。此即初也。立意近行,令意數行增長。世間有情皆有分別,而起涅槃相違,故近行門不通無漏。
誰成就?幾意近行耶?
述曰:此下明成就多少。初正辯宗,復破異說。正辯宗中,初問、後釋。此即問也。有情不同,生下生上、得不得定、離未離貪,於中誰成?幾意近行?
謂生欲界(至)唯染污故。
述曰:此下釋。於中略釋生欲界者,後例釋餘生欲有情。有十八例:一謂未得色界善心,得八地善心,各有二種,謂未離下欲,及已斷貪,乃至已除非相貪者。於中但釋初出四例,餘義准知。此即釋初也。初二定八,謂四喜、四捨。三四定四,謂四捨。無色界一,謂一捨,由彼但緣自上地故。
若已獲得(至)不緣下故。
述曰:此釋第二,以得近分故捨具六,善緣下故未得本定,不得善喜故唯有四。
豈不意近行(至)應無緣香味近行。
述曰:此難上地能緣香味,以經中說彼識引故。
此責不然(至)五識所引。
述曰:此通也。謂如人間生盲聾等,有自性念生知,及正在定緣色及聲,及未得通緣上界色,如前所辯。廣收體中無引異引,皆近行攝。隨明無乱,經說定引。
成二定八(至)無色如前。
述曰:此釋第二成二定等。
已離欲貪(至)皆如前說。
述曰:此釋第三除欲六憂,離欲捨故。
若已獲得(至)餘如前說。
述曰:此釋第四餘定成欲。初定十二,三四定四,無色界一,皆如前說。
由此道理,餘應知。
述曰:此以前四准餘十四,及以生欲准生上上,生初定天及至非想。如次十六、十四、十二、十一、六四二例,皆准可知。
若生色界(至)通果心俱。
述曰:此隨難釋。謂生上地捨下地法,唯欲通果,成由定心。故生色無容起欲作,故得成就欲界作心,即成彼俱捨法近行。心無苦樂,故唯捨受,總緣作事,名法近行。問:有時發語,理但緣聲,如何不名緣聲近行?解云:彼若發語,必亦意緣,所以說義,是故亦且是法近行攝。問:如前文說,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,云何此中言生色界成就欲界法捨近行?解云:上言無者,唯據追緣過去色等差別分別,異地不行,此是總緣現在分別。下與上例,前已分別。
經主此中(至)故作是說。
述曰:此下破異說,一敘、二破。此即敘也。經主意以諸阿羅漢得六恒住,故見色已不喜不憂,心恒住捨意正念知,便謂無學近行都無。准此證知,近行唯染,喜者俱愛、憂必帶憎,不擇而捨是無明相故。此中若已離染,此地近行必不現行。由是證知,唯雜染者能牽於意得近行名,善無覆俱非意近行,以阿羅漢容有起故。
未審經主(至)善喜等受。
述曰:此下破故。先徵責許不許因善有漏心非意近行。近行要與煩惱相應已斷而行,非近行攝。要六恒住遠所治受。如是所說何緣證知?
又彼自說(至)契經相違。
述曰:此下引彼所言,以證己義。經主定說雜染是染言,但遮無染。說不喜等,唯有無染,非其所遮。說差別言,必有所簡。若無無染,何須染言?
又諸有漏(至)所說為善。
述曰:此引彼說唯雜染言,顯同有漏却成己義。又引彼說我見異言,却顯違經別生異旨及證正宗。
此諸近行(至)捨法近行。
述曰:此第三明獲得多少。獲是引取義,得是已受義,故於離欲八無間中,新新引取六捨、近行八解脫道起名得。非謂二道所得不同,牽受義殊,故分差別。准上第九二種道中獲得通果,非二道中別有所得。說初定言攝眷屬者,以於爾時亦得餘品近定分故。離第四定得空處心,故彼不能獲得通果。離空處等得識等心,故彼令無緣色等行。得無學時得九地善,但由離欲不得六憂,上生下時獲得當地。言當地者,依當地成。不因地者,非當地繫。生欲界時不得欲界通果心故、依地故故、非自成故、失所依故。
又即喜等(至)餘不別說。
述曰:此下會師句經。初釋經文,後義分別。貪等滯境,名為耽嗜。諸染污受,為耽嗜依。無貪等心,名為出離。諸善性受,為出離依。無記雙隨,故不別說。由二依別,成三十六。然世尊說此三十六為奢(是个反)薩多鉢陀,唐云師句。隨此諸句,能表大師師之句故。表師句故,名為師句。有說:鉢陀,唐曰迹義。邪師所識,得即迹名。以鉢陀聲,是所遊義。一言所遊謂之句,一足所遊謂迹。有說:此受名設薩怛囉鉢他,唐言刀路。或名設怛[口*盂]鉢他,唐言怨路。刀、怨皆是怨之通名。路亦所遊,但非差別。以有漏法為受所依,故得名也。有說:此受名設薩怛囉鉢陁,唐言刀迹。意刀所踐,得刀迹名。但以師刀與怨,梵本聲濫,鉢陁、鉢他亦少相似,是故誦者各執一文。又鉢陁聲,義兼句、迹。由茲釋者,各見不同,所以於中有種種釋。然其的據,未卜所從,理並無違,故今並舉。
此三十六(至)如前應知。
述曰:此下義分別:一明繫地,二明緣境,三明隨斷。此即繫地也。出離依能緣下,耽嗜依不緣下,故多少別,思之可知。
此約界地(至)如應當思。
述曰:此第二明緣境,文顯易知。准意行文,例亦可解。
如契經說(至)無量差別。
述曰:此明隨斷。謂引經中所說依此能斷,捨此差別名言,會釋其義。以出離依捨,躭嗜依是指伏斷。依喜捨憂是離欲,依捨離喜是離二。色界之捨名種種,無色之捨名一性,依一捨異是離色。無漏名非類,無色名一性,依非捨一是離無色。此等斷言顯,以同斷義顯可知。應審思擇。
何緣不說(至)如前已辯。
述曰:此即是後餘指別。文隨斷已,成前分別。分別四餘行識等,餘文具辯,故不分別。
若爾,何緣更興此頌?
述曰:此責成意有二釋,謂不分別。前論中已辯餘所說處,何故此中重興此頌?前論今頌作者不同,豈以前文難興此頌?解云:論釋於頌引釋相違,今為一文可為此難,或餘處說至文可知,何假此中指在餘處?若義已指,豈不煩文?此釋便為正難頌意。
為於後頌(至)更興此頌。
述曰:此答也。若不重指恐疑後頌,廣釋餘支顯是前文,故收支義。
如前已說(至)應無解脫。
述曰:此大文第二明略攝喻顯,謂於上成廣辯十二。此下舉上略攝為三,為顯用殊,約喻以顯。於中煩惱五法為喻:初喻為因,第二相續,第三未斷,第四頻生,第五間業。鎮生池者,諸身為生。果喻有三:初喻有漏,二喻有窮,三喻近果。異熟喻一顯不更招生。餘飲食謂別辯體成,餘飲食謂即體成,已熟食中無此二用。異熟果事例亦如是,但酬因用不更招生,不爾無窮便成大過。
已辯緣起(至)餘三無色三。
述曰:此下大文第九明四有。然四有義名體已彰,體不越前所立義故。云如中有,如前廣辯。生有即是緣起識生支,死有即是受老死支,攝本有即是無明、行、名色、六處、觸、受。取有與受老死一分,隨前所說。本有謂死前,受生剎那後。又於先辯中有段中,論文已辯四有名義,是故其義於上已明。故於此中辯性及繫。頌中一句標體,三句分別。分別中二句,二字辯性,三字辯繫。辯性中二句辯生有,二字辯餘三。辯生有中一句判性,一句辯意。自地顯非他,煩惱顯非纏垢及攝惱盡。
論曰:於四有中(至)無覆無記。
述曰:此釋初兩句。生受生心必由惑潤,是故生有唯染性收。
由何等惑?
述曰:此責能染。
一切煩惱。
述曰:此明遍收一切隨眠。
諸煩惱染諸生有耶?
述曰:此問既攝一切,上下異地得相染耶?
不爾。
述曰:此顯非。
云何?
述曰:此責非意。
但由自地(至)非諸纏垢。
述曰:此明因果地別,故不相染。同地煩惱俱有潤能,必非纏垢,心昧劣故,纏垢要由強思起故。
有餘師說(至)唯此二能。
述曰:此敘異說,言唯二惑。
此二非無(至)染污生有。
述曰:此破也。顯通一切,非唯此二。我慢我愛,見道所斷,聖結生有,必不現行□□□□是解煩惱。又有情有,起無有愛,彼必不起。此二現前,言二數行,有不成過。
餘中有等(至)猶如生有。
述曰:此解餘三。餘言即表三有,三言顯通三性。中有長意,故說通三。初位如生,亦唯染污。
如是四有(至)已具思擇。
述曰:此釋無色三,謂除中有義,准餘界皆具四有,文顯可知。
有情於此(至)引及起如次。
述曰:上來九段大文,第一辯有情起,自下第二辨有性住。所言起者,未必唯生建立有□□□差別,成有情故,說名為起。今言住,非□□□□□有情。支約所因。於三頌中,初句總示,五句別釋,兩句通經,餘辨染用。於別釋中,前三句釋段食,後兩句釋餘三。段食中三義:一標其名,二明界繫,三明體性。體性中,初表正,二遮濫。三食中三義:一標名,二體性,三界繫。表段無無漏,體遍四境,故便舉三而遮色無功,況有以遮無?三食體標自名,類通無漏,故為遮無而說有無功,舉體以遮餘。是故段食即以舉三遮色為出體,三食即以有漏遮無為出體。
論曰:經說世尊(至)三思四識。
述曰:此下釋。於中,初隨頌顯義,後隨難決擇。隨頌顯義中,此即釋初總示也。如來始於摩揭陁國菩提樹下成等正覺,方欲往就劫比羅筏薩都國度諸親宜,化渡殑伽河。時毗舍離布剌拏舊云富蘭那,訛也,唐云圓滿。等,將諸門人,從苦行所,遠至河側,來近世尊。思量如來具諸相好,捨於王位,出家為道,必有所證,我當歸依。既見世尊,晤起已,問言:王子!何證何能?世尊正為破彼自餓,兼為遮遣宿作自然常因等計,故以寓意,先作是答:我於一法,正覺正說,謂諸有情皆依食住。布剌拏等聞已生欣。上知自餓門非出要法,歸依種覺,求哀乞義,皆依食言。若唯據段,有不資食,便為妄言。故知如來總於一切能持能引有情法中,從多就勝,說四為食。梵云質跢波𠼝訶囉,唐言四食。阿訶囉者,是能引義,或能持義。持即持現,引即引當。自古相傳,義譯為食,亦以西方說食為阿訶囉。標數列名,如文易了。
段有二種(至)翻此為麤。
述曰:此釋別釋中段食標名也。開麤細門,以二義釋:一謂無穢為細,有穢為麤。劫初食者,謂地味、地皮餅、林藤三種,皆無變穢,香焰以去,即麤食攝。二謂少耎而細,多鞕為麤。細污蟲,即虱也。其體細少,從污而生,故得名也。此食為少,嬰兒食為耎。等即等取蟣老人等,餘麤可知。
如是段食(至)如極光淨天。
述曰:此釋段食界繫也。謂唯欲界,以實色界所有妙觸亦能益身,猶如喜食亦有食義。然無分段吞噉之理,為食義劣,故不名食。由此故得說彼離段食貪,於勝段食已離貪故。亦說色界不依外緣,非由吞噉身方住故。
若爾欲界(至)方名段食。
述曰:此外難,若以色界無吞噉,則無段食者,即應欲界唯吞噉,方得名段食。
不爾。欲界(至)無相類失。
述曰:此通難也。欲界中有非者,例得名。色界總無,是故無所例。故以三境皆得食名。
若人生在(至)壽豈斷壞。
述曰:此外難如上所說,非上界身依外緣住,以證色界定無段食。此明雖有能益之觸攝益於身,設使無之,不由無故身壽便盡,故彼身住不由外緣。又顯不由吞噉段食身分得住,既北洲人定壽千歲必無中夭,設離吞噉壽無盡義,應如色界說無段食,不依外緣身得住故。
雖不斷壞(至)苦為存活。
述曰:色界無食,形色無虧,北洲有損,不可為例。
若爾,如何彼由食住?
述曰:此外難形色雖損,終不致殂。無食而存,此為已終。如何說彼住必由於段食,說欲界必由外緣故。
香等為食(至)有能益煗。
述曰:此下通難,有二釋。此即初也。香觸為食,是故得住。
或非欲界(至)不應為難。
述曰:此第二釋。設許北洲離段吞噉而身得住,理亦無違。不言欲界皆資段食別有不資,亦非段食定唯欲界色界亦有。謂能益觸,從多說故。言欲界資段食,就勝說故。言下有上無,故不應難。
然段食體(至)強而速故。
述曰:此釋段食體性中正表也。初總釋,次別釋,後總結。此總釋也。唯言為顯不攝第四,三言為顯三無非食事。十一者,一香,二味,餘十一觸。口鼻所受故得段名,非二受者相從立名,餘文易了。
豈不求食(至)亦名為食。
述曰:此下別釋三也。一難,二通。此即外難。能損之觸,是食所治,不應名食。此即意顯攝三不盡,以飢渴觸應非食故。
由此二種(至)此二勝餘。
述曰:此通難消宿食,希新美,顯無病,故是食。
色處應言是段食不?
述曰:此下別釋唯言,明三處之外若有是食,唯義不成。然以段食之功,能持相續長養根大,必須相續之法能持身聲。非相續非食義顯,必須有形段法能養根大,意處法處非食易彰。眼等五根雖含二義,但為段食,謂益自根,根非所取,故不能益,義皆易了。唯有色處相續有形,體是境攝,可段吞噉,故於非食應廣思擇。廣思擇中,初辨自宗,後破異說。辨自宗中,初辯義,後通難。辯義中,一問,二答,三責,四通,五徵,六釋。此即問也。
應言是段,亦段別噉故。
述曰:此答也許是段。
若爾,何故言三處為體?
述曰:此責也。若色亦是段,段食何唯三?
以約食說,故但言三。
述曰:此通也。色雖是段,而非是食。此中說食,故但有三。
色處何緣不名為食?
述曰:此下徵有二:初徵非食因,後徵知非因。此即初也。
是不至根(至)可成食事。
述曰:此下釋對二徵,有二釋。此即初也。立比量言,色非段食,是不至取,根所行故,猶如聲處。意義云何?立食以養身,養身必須近至,近至方能資故。又食以資身,資身必須被取,被取方成益故。凡斯二義,必待俱時,如其前後,不成食事。無色被眼取,謂即被取而非近至。香味觸至無根,即近至而非被取。唯香味觸近至自根,二義俱成,乃名為食。契經所說,顯近至義。津液浸潤,顯內外相保。吻舌取味,以必因水,舌知味故。進度喉筒,即咽通喉嚨也。漸漸消化,即麁食消也。味即食之濃膩汁也,或食之上妙精也,如言地味。非唯味處,此味須食而染,能為損益,是食之勢,故名勢,如言力勢。此味能熟,作用圓滿,故名熟,如言果熟。此味定是種種威德,是食功用,是食所有,故名德,如言德句義。如是四義,皆同食之濃精也。諸蟲,即有情身內所有諸蟲也。爾時以下,釋前論意。所以彼俱身方名食者,爾時方有食作用故。恐有疑難,在器中應非食攝,故下為釋。從當為名,如造罪人、召地獄等。恐有救言,色香等四同在一,寧分是非?即以同在段因,證色亦是食。故論主以聲不相應,令彼違宗,作自比量。亦即彼舉同在段中,然非食攝,作不定過。恐彼亦許聲等是食所立,此相符極成不定,同喻所立不成。故下又以不相續故,證聲非食;無段故,證不相應,非食所別。音聲雖極微聚虗疎,不可分段吞噉,永無如如
又如何知色處非食?
述曰:此第二、徵起非因。
身內攝益(至)形顯力。
述曰:此下後釋也。有三義,此即初也。齅香甞味為食極成,塗洗益身證觸是食,皆近至根為根取故。色無此用為食不成,以根取時近眼猶迷,既不消處無味等生,及至身中非根所取。味等本擬流潤自根,色處既無明其非食,恐執見日能損眼根,見月能益執色為食。故下為釋是觸功能。問:食至腹內無鼻舌根,爾時香味亦是食不?解云:是食為益之法,未必唯為益根,爾時亦能益於大種。若爾,色處何不益耶?不爾,色處無至益同,香味等三至能益故。如至方,色即不然。或可爾時唯觸為食。若爾,何故說食有三?在鼻口中二為食故,通前後說,故言食有三。二中宜以支觸為續。
豈不苦樂(至)亦為損益。
述曰:此外難不言觸。非但食非一,亦如緣色,苦樂與識俱生,爾時苦樂於眼能為損益。然苦與樂由緣色生,展轉而言,遠由於色。既能損益,為食義成,由與觸同能損益故。
理不應然(至)定非色處。
述曰:此通難也。若據前因方成損益即名食者,見色之時,由眼由明及意界等方生眼識,如是展轉損益眼根,豈容眼等亦名為食?即顯前因有不定過。又實但觸能為損益,色處無能緣色之觸能生苦樂、能為食事,非色能生。見色不能增損眼故,色不生苦樂,故前因不成。若爾,見藥何不生觸能為損益?解云:藥為損益在香、味、觸,故見藥時於色好醜亦能生觸。觸為食事,然於藥用未有功能。若爾,我宗為食亦爾。解云:故知能益唯香等三,而遠生觸,誰云不爾?
又與極成(至)差別相故。
述曰:此第二義也。香等三種為食極成,然其勝義是不共境。色是共境,如聲非食。外香等三獨至根俱名為不共,內香等三勝義不共。亦可色處有一色體,俱時多収名之為共。香等不然,故名不共。亦色處一向可共,香等三種外即可共,內必不共,是故不同。以聲為喻,證其非食。
又諸段食(至)設劬勞故。
述曰:此第三義,成食至俱香等便增,以極分明可易知故,壞其形顯以和雜故。勞營食者唯求香等,故但香等是食非多。
若爾,何故(至)具至色香味。
述曰:此下通經。此舉經文說色為食。
為令欣樂(至)是色香味。
述曰:此釋也。謂兼讚助非是食體,或讚所捨所受非讚食體。
又先已說:
述曰:此指先說。
先說者何?
述曰:此責說處。
謂為當為名(至)有何相違。
述曰:此舉說處,謂在以前中未實名食,從當立稱假讚無過。
又歎食德(至)亦依非體。
述曰:此第三釋歎食德,諸毉亦然。
又舉色相(至)故作是說。
述曰:此第四釋明讚色妙表,餘亦然也。
經何不讚食具觸耶?
述曰:此責經中不讚觸意。
讚具色等(至)體無缺減。
述曰:此釋也。一謂義顯,准例可知。二是食體,此食言顯,如其次第義言無減。
然上座言(至)皆名為食。
述曰:此下破異說,一舉計、二正破。此即舉計,彼說同聚色香味觸皆名為食。一以經證,謂唯捴說進入口鼻牙齒咀嚼,乃至廣說,不言除色。然色香等捴可進入,故應同聚皆是食體。二以理證,謂皆消時能增血等。
彼言非理(至)證色亦是食。
述曰:此下破此,先破經證。經雖捴說,應以義簡,故引三例。一引經說業為生因,然有非業是生因,謂有漏有記得等;有是業非生因,謂無漏無記業。二引經說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,能斷業中唯有七二能斷黑業,四能斷白,一能斷,二除上無能所盡中,又除第四及無色業。三引經說識生等言應簡無漏,食亦應爾。應有食相謂可吞噉,此簡聲等;及有食用謂能益根,此言簡色,是故唯三。
又彼所說(至)能任持身。
述曰:此牒其立理,責其述意。但有此說,無因證成,湏成無因,有不成過。
是故,食體唯香、味、觸。
述曰:此捴結也。
非色不能益(至)無所益故。
述曰:此釋遮濫也。以餘非食,其義易知。色非難知,故須簡別。一由不益自根,明其無至益用。二由不益解脫,明其無遠益用。謂以不益解脫,明見色時益根。樂明見時尚不益眼,例至身內無益於根。
已說設食(至)不濫無漏。
述曰:此下釋餘三食。初正釋文,後釋妨難。此即正釋文也。於結前中,已說段食,結上標名。已說界繫,結上界繫。已說體,結上體性。應知已說通於三處。釋三食中,觸謂等,釋標名。此三唯有漏,釋其體。通三界皆有,釋界繫。如是四等,因次捴結。唯後三等,釋簡別意。
何緣無漏觸等非食?
述曰:此下釋妨難。初釋所遮妨,後釋所立妨。此即舉所遮妨也。何緣無漏為食所遮?
食謂能牽(至)其理定成。
述曰:此釋也。食謂能牽諸有,即能引義,故名食,謂此地食能引未來此地諸有。能資諸有,即能持義,故名食,謂此地食能持此持現在此地諸有。由此二義,為食定漏,故佛教令修厭食相,以順有故,是可厭斷。愛生長處,無漏但能資他引有,謂現前時長養根等,餘義皆闕。他地有漏亦但能資,故立有漏他地非食。疑曰:能牽後有,謂異熟因牽後生者,即唯不善已有漏法,順生後愛方有能牽。餘既無能,應同無漏及他地法,是即段食,唯無記故,無能引功。若謂由其資餘令引,無漏他地亦能資益,於斷二際摩悟所從。故下釋言:無漏雖蹔能資現有,為成己依,非為令引,所趣異故。有漏不然,不可為例,結當來有。釋有二種:一、唯異熟,二、通有漏。若唯異熟法是此地,有漏、無記皆能資益此異熟因,令感當果。於中若是異熟、無記,望當同類為同類因,與異熟因有同牽義。若非同類,但據能資,資及能牽皆名引後。無漏他地不可例同,若通有漏,更互皆爾。疑曰:外法、香等既不能資,亦無牽能,應不成食。故下為釋:為食通三,外唯等流,覺內三種,令異熟住,令等流生,令長養長,如是展轉皆得名食。或可此文舉其體類,明其展轉牽有功能,理定成言,顯有食義。
云何應知(至)應不得成。
述曰:此下釋所立妨。此即舉妨也。所立三食,用別云何?若用不殊,如香味觸合為一食,應不成三。
如一摶中(至)差別極成。
述曰:此釋也。有三義:初明二三別俱難了,各以其實用別不同。然觸等三可分三食,以不共知是一食故。香等不爾,共知一故。由是觸等可理分三,不應言一同於香等。次明二三用俱難了,然觸等體亦難了知。為令了知,據理分別香等三體遮易了知,故但言一。後明觸等據其增時亦有差別,謂此三種所得果殊,如前所言能益、引起、能依、當有現行時別。謂生愛時觸食現行,引當有時老死等思食現行,於結生位識食現行。或對此三辨果差別。或若此位觸食最強,以餘為因成立勝用,即觸是果,其餘名因。思識若強,例亦應爾,即勝果起位名果現行。約此行時,非無差別。
如契經說(至)為何所因。
述曰:此下釋通難。此即舉難興問也。部多之言義具多釋,故存梵本不顯唐言。此中且據一義興問,一即名正所顯,二即義論宗,故舉已生為釋也。
此因中有(至)所引果義。
述曰:此下通釋顯意求生。言因中有為證此義,汎舉諸經立以五名,因於中有體。此即初也,如前已辯。欲界色業不能牽引,牽引業者必是意思,從意思生意所成,故名成也。
若爾,此應有大過失。
述曰:此外難胎卵濕生,亦引業感應必意成。
不爾。中有(至)以成身故。
述曰:此通難攬外緣者,不唯意成,故唯化生。立意成號,豈不有濫化生生有?不爾,已如前文顯故。若爾,色界色為能引,應非意成。不爾,彼天色雖能引,必有思故。
二者求生(至)未斷生結。
述曰:此舉後四前三,易第五二義。二經為證:一以頓現故名為起;二以頓暫現故名起,對當生定者不退轉故。前經中說:生死之身名之為壞,可破壞故。即顯可斷及無常滅,故說彼身名壞自體及壞世間。所言有者,非有身有,是有此有。謂世世尊說有此壞自體起,即顯忽有可壞自體歘然起義,亦應說有壞世間生。梵音多倒,故生居上。又釋:言有壞者,顯生死身有破壞義,是故說彼名有壞自體、有壞世間。欲明有壞自體起已,便生有壞世間,故作是說。上起下生隨義為文,自體世間是其通稱。為明中有實有,故以自體標真生有。恐執為常,故以世間辯過。後經易了。
何緣說食(至)所謂覺支。
述曰:此下釋辯勝用。一問,二答,三徵,四釋。此即問也。如中阿含習相應品食經中說:明解脫亦有食,非無食。何謂明解脫食?答曰:七覺支為食。如是七覺支、四念處、三妙行、護諸根、正念智、正思惟、行問善法、親近善知識善人,如次前前法,以後後為食。明解脫者,即此涅槃。故諸有為皆有食義,如何但立四為食耶?
雖諸有為(至)無因緣用。
述曰:此答也。就勝說四,餘非無能,引例可解。
四食勝用,其相云何?
述曰:此徵也。
謂初二食(至)二有無始。
述曰:此下釋。於中初述己見,後敘異說。述己見中初依頌釋,後述異義。此即依頌釋也。初之二食能益義齊、所益不同,故分為二。後之二食立果無別,由其作用能引能起義有不同,故分二種:思為引業,以欲界色不能引故;識為種子,初結生時識用勝故。由是前二能養現身,後二能生未來。二有理應先生後養,而食先養後生違次第者,有別義故。欲明現在所依為因,引起能招餘生業果,此後因為果、前果為因,即辯前果之因、後因前果而起,前前無始終義斯成。若先說現生因,其果未來未起;若談現在所養,其因過去已亡。已亡未生相隱難了,現在所養之果又非現因所生,故就現果現因轉依說為因果,顯無始義。尋文可知。
或諸眾生(至)四種為食。
述曰:此述異義。捴別益三人,故分為四食。
有說受為(至)四種為食。
述曰:此下敘異說,有兩家。此初家有二,釋食。此又初也。約能為受、所受所領、遠因所依,說四可解。
或復段食(至)名色二有。
述曰:此第二釋顯此四食,如其次第為根大受果名色食。問:境貪受愛為觸思識食因,何緣不立為別食體?解云:義不可例,只如段食說長境貪,不望長貪說之為食,以能長養根及大故。據親就勝方得食名,境貪生觸為和合緣,非親及勝故不名食。觸是受所領,親勝易彰;受為思所希,疎劣義顯。為未來未希境及生,後果前因能生義劣。從思生愛非勝非親,但於苦樂為因最勝,以望彼樂為異熟因,為食義成非據增愛。愛能潤識但作傍緣,識生有㸦能為親種,故彼三種不名為食。引經為證顯果同因,巨細釋文如後當辯。
有說觀此(至)四種顛倒。
述曰:此第二家謂淨貪段。求樂貪觸,計常起思,執有未來,起思求故。執我貪識,心王自在,多執我故。
經說四食(至)故名資益。
述曰:此下隨難決擇,總有五段:一釋上四食有勝用經,二釋上說食斷遍知義,三釋觸思識名食因緣,四釋經說四種食□,五釋說食名受因緣。此即初也。於中初釋經文義,後釋發起因。釋經文中初敘無過釋,後敘有過釋。無過釋中略有三釋。此即初也。此釋意顯經有三義,謂說四食所益眾生有三差別,隨所益別緣著三久,謂能令部多安,能令有情住,能資益求生。此三如次生本中有。此下約已生義釋部多言。然生本有皆已生攝,但於本有別義得名,故部多言唯自生有。安顯暫安,住顯久住,資顯資持。生有能牽本有相續,中有趣生,斯食用也。
或復眾生(至)至行盡位。
述曰:此第二釋。此以數義釋部多言。具煩惱者,數往趣故。假有情數,容有求生。安謂安止,住謂暫住,資謂資持。當來合言,顯當緣合。恐有不遠,顯今生有。行盡位者,謂無餘依。
或有情類(至)諸求生者。
述曰:此第三釋,約前經義釋部多言。但以經中前二合說,俱顯已生;後一別舉,唯顯將生。曾業能令安立,現因能令不斷。又釋:安謂不壞,即業持令存;住謂起用,即加令作。業持將生者,文顯易知。俱舍有釋:言部多者,謂阿羅漢。此約真實釋部多義。
有說部多(至)非大海等。
述曰:此敘有過釋,一敘、二破。此即敘也。亦以已生釋部多義,已生通攝生本二有,求生攝中此二體別。為明此二不攝非情,故說有情簡令無濫。以食經說大海小海、大河小河、大川小川、山巖溪㵎、平澤大雨,如其次第前前皆以後後為食,依前望後得有食名,即以此證非情有食。為顯食者唯是有情,故言有情通簡前二。
若爾此言(至)思慮有情。
述曰:此破也。若言為簡,便為無用。食標段等,已簡非情,段等不是非情食故。設彼救言:諸外道輩,亦計樹等資段等食,如溉灌等,是故須以有簡之。此亦不然。若對外道,外道亦許樹等有情,如似瓠等,能見其架遠近向延。故有情攝,即不可以有情簡之。若欲簡者,應以真實釋部多義。言真實者,要是極成。如是須能簡叢林等,是即應以有情攝已生部多總簡,可為無妨於義成立。
何故契經(至)二言何用。
述曰:此下釋教起因:一問,二答,三責,四通。此即問也。有情可足,何假餘言?
豈不已說(至)故作是說。
述曰:此答也,舉前可知。
但說由食(至)差別等義。
述曰:此外責也。雖已分別三言別相,然以道理總是有情,何緣戾總?談其差別,欲何所顯?
餘契經中(至)如是三句。
述曰:此通也。食益有情,餘經已說。此經意為遮顯別門,此即述前第一第三兩家釋意。或欲為顯三食差別,此即述前第二釋意。對勘前文,其義易了。
言於段食(至)故名遍知。
述曰:此下第二段,釋上說食斷遍知義。於中,初釋斷遍知義,後隨差別通釋妨難。此即初也。直言斷者,謂令離繫。隨於何食得離繫時,即說名為斷於彼食。為簡等斷故,後言遍知。遍知者,通知也。由通知力,食得離繫,是即離繫依屬遍知。若據第七,依遍知斷;若據第六,遍知之斷。就依士釋,名斷遍知。或可此斷遍知為因,從因為名,斷名遍知。就持業釋,斷即遍知,名斷遍知。第二釋言:伏位名斷,斷方便故,從果為名。永拔名遍知,遍知能永拔,從因為名。就相違釋,斷及遍知,名斷遍知。
若爾不應(至)可名永斷。
述曰:此下隨別通釋妨難也。於中,初釋段食中妨,後釋餘三食妨。初中,一、舉妨難;二、以理通,此即舉難也;五、妙欲染,通攝欲界,緣五境貪。緣段食貪,唯對三境,乍可斷多,其必盡少,無容斷少必以攝多。
雖有此理(至)體名斷。
述曰:下通。初舉正通,後敘異說。正通有二,此即初也。顯必俱時,故作是說。
雖有此理(至)非段食故。
述曰:此外責也。據體以狹,不能攝寬,故說無理。
此責不然(至)故作是說。
述曰:此遣也,據必俱時,時無寬狹,難亦無理。
或此中說(至)五境界貪。
述曰:此下第二也。意明欲界所有諸貪,皆是此中五欲染攝,不唯欲界緣境貪,是故與前義有差別。斷少攝多,義亦與前相似。此初,且標染體多少。
若爾,云何?
述曰:此徵也。
非賢聖事(至)作如是說。
述曰:此難也。先以欲染攝欲界貪,後以五妙欲染攝欲界貪。非賢聖事,所謂婬也。不離婬界,或依士釋,欲之界故。或多財釋,有婬界故,名為欲界。欲界之貪,就依士釋,名為欲染。據此欲界所有諸貪,總名欲染。色等五境,能順增貪,欲資粮故,亦名為欲。是所欣故,名之為欲。就持業釋,妙即欲,故名妙欲。妙欲有五,就帶數釋,名五妙欲。此五妙欲所屬之界,就依士釋,五妙欲之界,故名五妙欲界。五妙欲界中貪,若依第七,若緣第七,以彼依緣五妙欲界,就依士釋,名五妙欲染。是故欲界所有諸貪,皆得名為五妙欲染。此妙欲染,通見、修斷。斷見斷時,不斷段食,故不可說五妙欲染。得永斷時,亦斷遍知段食緣縛。段食斷時,此貪必盡,故舉段食斷遍知時,亦斷遍知五妙欲染。
有釋為顯(至)妙欲染言。
述曰:此舉異說。五妙欲染是修所斷,為顯段食是修所斷,故作是說。顯斷俱時,明非見斷。
如是釋言(至)於理無違。
述曰:此破也。斷遍知言唯據無漏,有漏無容名遍知故。無漏必無見修合斷,但說聖道斷段食時,已顯唯斷修所斷染,於義無濫,何須簡耶?又設簡之,於義無益。兼言見斷,理亦無違,爾時見斷必已斷故。如後觸等皆通前說,謂斷非想第九品染,名為於觸斷遍知時。爾時名為亦斷三受,非苦樂受斷者,此時離欲三定先已斷故。然據必無,故言亦斷。斷思斷識與觸時同,然欲色愛及與名身皆先已斷,故無所簡,於理無違。置此簡言,便為無用。
豈不隨斷(至)別說耶。
述曰:此下通三食妨,此即舉妨也。此後三食,斷既同時,隨斷一時,受等皆斷,何勞別說?
以有眾生(至)果定非有。
述曰:此通也。於中有三釋:一為赴機、二顯因果、三為顯義。為顯義者,食是引義,引通能所。由愛取境,食義方成,是故四食是愛所引食。復如次引妙欲染受名色,此但徵三,故不說段為因所引。能引於果,故成食義。由此道理,斷雖同時,為顯不同,故從別說。
觸復如何說名為食?
述曰:此下第三釋觸思識為食因緣。隨釋三種,文分三節,此即問觸也。
以觸能有(至)受所領故。
述曰:此釋也。以觸食有能攝益用,立攝益者是所攝益。攝謂攝令不壞,益謂益令增長。由觸令不壞,餘心心所同其引相,引之令生。就中於受為用最勝,由根境等緣力所生,名攝益體。復為受因,故名能益。受所領故,釋為因義。然無根等皆成食失,以勝故。
非一切思(至)是我德用。
述曰:此釋思食要取有希望。思謂思望順情之境,由思境故愛必現行,希望之思唯在意識。為證此思能成食事,故引二子希望沙囊,俱舍論中說為灰囊及引營農等。有所希望便有力等,俱舍論中引諸商人思積沫等。集異門足說:大海中有大眾生登岸生卵,埋於沙內還入海中。母若常思卵便不壞,如其失念卵即敗亡。經主難言:此不應然,違食義故。豈他思食能持自身?理實應言卵常思母得不爛壞,忘即命終。起念母思在於觸位,謂至觸位能有希望。雖有此理,然彼論中文有別意。母若若常思者,謂子於母若能常思,如言食常喫、佛常念等。或可母子因緣相感,由母思子、子即思母,舉其本故說母常思,經主於中不取意耳。論主不釋,以易顯故。為通經說意思食言:一顯意相應、二為遮我用。勝論計思為我德,數論計希望為我用。或數論計思是我,勝論計思是德用。
經說四食(至)段食處說。
述曰:此釋識食。此先通經也。
識能為食,其相云何?
述曰:此問也。
了可愛境,能持身故。
述曰:此釋也。
若爾云何(至)處中捨者。
述曰:此難也。立可愛境,現及當來識益處中,應無食義。
由彼亦有(至)故無有過。
述曰:此通也。不希世樂,名之為捨。緣於滅道,何戾持身?
契經說有(至)復有何用。
述曰:此下第四釋經說四種食食。此舉經問義也。
為遮食外(至)有能食者。
述曰:此釋也。外道計食者是思,或計是識,今總說為食。欲明諸食是食之食,無別食別食者,故言食食。
佛說四食(至)愛因緣義。
述曰:此下第五釋佛說四食名愛因緣。一釋文義,二辯釋意。釋文義中,一問,二答。此即問也。
所希愛事,為食體故。
述曰:此下答有二釋。初中於一釋,二徵,三遣,四難,五通。此即釋也。所愛是食,故食生愛。
何緣於食生於希愛?
述曰:此責也。
因此發生(至)名愛因緣。
述曰:此遣也。因愛生樂受,因樂受生愛,愛復緣食,以資具故名因緣。名愛因者,是近生因故。名愛緣者,執為資具故。
豈不食緣(至)因食而生。
述曰:此難也。應據生苦,非愛因故。
理實應然(至)名愛因緣。
述曰:此通也。有二釋:一由迷者,經說愛因。二謂因食,生希離愛。是即還是與愛為因義。因於此愛,復求飲食,即是以愛為因緣義。前依士釋,後多財釋。如飢觸所逼,生希離愛,追求飲食,即其義也。
或復果生(至)名愛因緣。
述曰:此下第二釋,一釋、二難、三通。此即釋以苦果為食果,以愛為集,亦據多財釋以愛為因義。
若爾,食應(至)皆應有愛。
述曰:此難也。
此責不然(至)此亦應爾。
述曰:此通也。有二釋:一謂據一分名愛因緣亦有非者,二謂由先愛求食無過。如二經說:
雖知據此(至)復有何用。
述曰:此下說釋意,故先問也。
為顯諸食(至)深成有用。
述曰:此釋也。一為明食為輪轉因,二為明食能生諸苦,為令厭避故深有用。
廣辯食已(至)其體是何。
述曰:此下大文第三明有情歿,一問、二答。此即問也。總有六問,如文可知。從其大分總名為歿,義相應故兼說生等。然前三問義並兼餘,後三問中唯明歿義。末摩者,在有情身有別處所觸便致死,漢地無名義名死穴。
頌曰:斷善根與續(至)斷末摩等等。
述曰:此正釋也。初三句答初問,次一句答第二問,次一句答第三問,次一句答第四問,次三句答第五問,次一句答第六問。
論曰:斷善續善(至)無有功能。
述曰:此初三句,答第一問:一、釋,二、責,三、答,四、難,五、通,六、疑,七、答。此即釋也。本意欲明有情死位,何識現起義相應,故剩辯餘五位。斷善必由邪見,邪見五識中無,見斷唯意故。斷善唯疑、正見,此亦五識非有,見斷唯意故者,意名見故。離欲必由在定,退生必
豈不最初(至)亦唯意識。
述曰:此責也。
所說生言(至)非離所說。
述曰:此答也。生所攝故,不立第七。
非此生言(至)極相違害。
述曰:此難也。經論明文中生有異,何容中有攝入生初?
無相違失(至)二部諸結。
述曰:此通也。若據生有,與中有殊,不可相攝。若但言生,通攝無過。本論有說:欲中有起,名欲界生。故無違害。
豈不住彼(至)即獲此結。
述曰:此疑也。欲中有起與欲界繫二部結得俱時而生,如解脫道於解脫得。上界死有與界善得俱時而滅,如無間道生。獲是引起為義,無間道亦得名獲,如近行中以無間道同解脫故得。此結應是上界正歿心中。
且證中有(至)兼攝中有。
述曰:此遣也。本引此文意,證中有起,亦名生言攝。若釋彼文,當者據正。
意識雖具(至)必昧劣故。
述曰:此下釋次一句,答第二問。一釋,二證。此即釋也。本意兼釋,例前可知。昧劣死生,無強盛受。
由此故說(至)無捨受故。
述曰:此引證也。故說與所立義同。
雖說在意識(至)無生死。
述曰:此下釋第三一句,答第三問。頌言二者,謂死及生,於二位中唯散心故。定無心位,於二無能。初釋非定,後釋非無。此即釋非定心也。若言定者,謂在定心及要依定方得起心。在定心者,通自他地。諸在定心要依定者,謂異地染、異地無記。異地染者,謂上地染,於此生中必因入定方得現起;非自地染,要因入定有生得故。設非生得,於現生中不因入定而得起故。異地無記,謂通果心。此等皆不命終受生,如文易了。然不分別異地散善,以加行義,義同定心,似於下地上生得,應勘思之。
亦非無心(至)乃至廣說。
述曰:此釋非無心也。前釋不死,後釋不生,於中各二,前理後教,如文易了。
然死有心(至)當廣思擇。
述曰:此下釋第四一句,答第四問:一釋,二責,三答,四難,五通,六疑,七遣。此即釋也。欲界二釋,諸論咸然,既無許文,理應通教。
劣善何故不入涅槃故?
述曰:此責也。
以彼善心(至)入涅槃故。
述曰:此答厭當果故,更不起因。
若爾住異熟,應不入涅槃。
述曰:此難也。現正可厭,如何得起?
不爾已簡言,厭背未來故。
述曰:此通也。但言厭當,不言厭現,如何成難?
何不厭背現在異熟?
述曰:此疑也。尚厭未成,現何不厭?
知依現異熟(至)唯二無記。
述曰:此遣也。現者有思,故不可厭。當者有患,故不起因。
眼等諸識(至)所趣後有。
述曰:此釋第五三句,答第五問,明意識依實無方所,約身根滅處,假說有三種不生。二釋通取無違,必無同分相續生者。
唯漸命終者(至)斷末摩苦。
述曰:此下釋第六一句,答第六問。初正釋頌,明斷末摩為人趣等死之方便。後傍生論,剩辯天中五衰相起為死方便。前中,一釋,二責,三答。此即釋也。言末摩者,是身死穴,其量極小,如嗢鉢羅華鬘,或微等所觸之處量。西方多有觸末摩賊,以手觸人,著即致死。所言斷者,由風熱淡,隨一盛時,逼切死穴。死穴生大苦,從此須臾,定當捨命。雜心中說,不通曰遮。義如斷故,立以斷名。此斷末摩,由罪業引,多申。通,如文可知。雜心中說,地獄中無苦當斷,故業持不死。唯餘鬼畜生,及人三方除。鬱單曰有斷末摩,而說為解支節者,漢也。若凡若聖,皆容有此。唯除世尊,眾苦永盡。天中非有,具如下文。
何緣地界非斷末摩?
述曰:此責也。
以無第四(至)外器三灾。
述曰:此答也。內外三災,俱無第四斷末摩苦故。唯有三地,謂非灾,以非利故。隨所應言,顯非次第。如實理者,由風熱淡,如次應由風火水起。
此斷末摩(至)故言有五。
述曰:此傍論明諸天中將死之位,先小後大,五衰相起,故致命終。通說諸天,言此五論,其一一未必皆具。
如何得知非一切有?
述曰:此責所由,何緣知爾?
由教理故(至)不善業故。
述曰:此釋也。教言不起于坐,顯非久時。又言都不覺知,亦顯先無五相。理實非俱集業,何以容衰相皆同?
世尊於此(至)聖造無間餘。
述曰:此下大文第二判聚差別,標徵正辯,如文可知。
論曰:一正性定聚(至)三不定性聚。
述曰:此下釋頌,初列名也。
何名正性?
述曰:此問初也。
謂世尊言(至)是名正性。
述曰:此答以釋滅無為正性也。
何故唯斷說名正性?
述曰:此徵所以。
謂此永盡(至)智者定愛故。
述曰:此釋以盡邪法體是善常,故名正性。
世尊亦說(至)正性離生故。
述曰:此第二釋。以道諦名正性,於此性定者名正性定。人人非一,故說之為聚。
何名邪性?
述曰:此問第二也。
謂有三種(至)如次為體。
述曰:此出邪性體可知。
於二定者(至)故名為造。
述曰:此釋第二定義,明學無學者定趣離繫,造無間者定趣地獄。前名聖者,後名無間者。若言聖者,學謂正脫,無學已脫,故名為聖。遠眾惡故,善所趣故,名聖可解。言無間者,中無間義,謂無間隔、死無間也。趣時無間,立無間名。
正邪定餘(至)得不空名。
述曰:此釋第三也。欲明此類應一善惡緣,如次須成正邪二性,不定屬一故名不定。
昔年余獲此原本,愛其筆蹟,常與古法書同玩。 雲華上人偶覩此,大駭,謂是希世之書也。此原極難讀之論,此記之所裨不為少,雖是一斑,尚可重,豈徒筆迹可愛,乃需余寫一本。余恐誤其草體,為摹搭以呈,併錄 上人前日所考於左。
義天目錄下云:順正理論述記五卷,元裕述。東域錄云:順正理論述文記二十四卷,元瑜業品。已下未序,盡神肪師撰。
一乘院見本。西大寺有二十四卷。元興寺見行本二十卷,成辨序云二十卷,或云二十四卷。東寺本二十卷。
五宗章疏錄云:順正理疏二十四卷,八百三十,帋元瑜述。
或本有未書,云僅見智山所藏第九卷一本,而曰述文義。
文政戊子之春清明節
苞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