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虛大師全書.第九編 制議

民國 釋太虛著

第三十二卷

佛教應辦之教育與僧教育

——二十年七月在北平作——

我們對於利用一部分——十分之五——寺屋僧產來辦教育,不但不反對,而且是向來極力提倡的。不過、不是一般學閥所謂興學的教育,乃是與佛教宗旨相關的教育,和作育「主持佛教僧才」的教育而已。所以、在今年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的會議中,我曾提出了一個佛教辦學系統案,當時在會議席上倒也討論得有個樣子,將許多其他的辦學提案皆歸併入我的提案中。討論結果,決議「交執委會推定教育專家詳細審查辦理」。但可憐僅以「保持寺產」為目的的獅蟲僧俗,看到這次佛教會已有些整理僧制、振興僧學的趨向了,遂起來不擇手段的肆為破壞,致令佛教會不唯不能進而規劃整僧制、興僧學等等諸事,即最低限度中最低之會務基本工作,亦為之毀滅無餘。但中國佛教會既無復希望,則整理僧制、昌明僧教的責任,益覺嚴重,而振興僧學乃成為唯一的關鍵;故現今實有進而詳細一論的需要。

今先將當時所提出的「佛教辦學系統案」寫在下面,以為討論的張本:

一、初級小學,一縣或聯數縣辦一所。

二、高級小學,聯數縣或數十縣辦一所。

三、初級中學,聯數十縣或一省辦一所。

四、高級中學,一省或聯數省辦一所。以上四級,皆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教育程序辦理,但另加每星期:初小二點,高小三點,初中四點,高中六點之佛學,以供信徒子弟之選修。其餘、若民眾學校,通俗教育館,閱報所等社會教育,則可附於學校或布教所中,亦使有相當之設施。

五、律儀院二年,此唯出家眾學之。於二年內,分為學沙彌律儀半年,學苾芻律儀一年半。

六、普通教理院——等於大學——四年,出家眾專學,在家眾附學。

七、高等教理院——等於研究院——三年,出家眾專學,在家眾附學。

八、參學處——附專修林、雜修林內——三年,係律宗、禪宗、止觀、真言、淨土等之專修習處。

依佛的戒律、雖許可能自驅食上烏的孩童為沙彌,但這不過等於以慈善性質所收養的孤兒而已;真正的沙彌,固必須是能自立意志的成年。所以、現今政府禁止未成年的兒童出家入僧以受宗教教育之訓練,我認為與佛法並不違反的。所以、我主張佛教儘可收慈善性質之孤兒院、貧兒院、教養孤貧無依之兒童,而不應收之為沙彌。故出家為沙彌者,必須已過高中畢業之年齡,即年滿十八歲者方可。由此、遂不須舉辦特為僧眾而設立之小學、中學。所以小學、中學之設立,祗是以佛教徒團體擔任經費,遵照教育部學校系統,設立私立之小學或中學以輔助國家之學校教育施行而已。但此由佛教徒團體所私立之小學、中學,當然有便於佛教信徒子弟之入學者,所以應加入每週二點至六點之佛學常識功課,以便佛教信徒子弟之選修。對於非佛教信徒之子弟,既不必修;而且此所授之佛學,又僅為佛學之常識,使對於佛教有相當之了解及選擇之能力,非即教之信仰,則與教育部不得在學校中宣傳宗教之原則,亦不衝突。至社會民眾教育,則可利用學校或布教所舉辦之,以輔助國家之社會教育施行,更屬相宜之事。

律儀院以上、為高等專門或大學之學校程度。我以為佛教徒團體、在現今尚無舉辦國家學校系統內大學校之能力,而且對於非國家學校系統內之「僧教育」的設施,又非常迫切,所以、當集中教產十分之四的財力,以辦從律儀院起之四級僧教育。一、律儀院,乃專屬出家僧眾授受學習沙彌律儀與苾芻律儀,為實際僧眾生活之訓練者。於此習得僧眾之常識及練成僧眾之特操,若能進一步入普通教理院固佳,否則、亦即可為僧格已成立,加入職僧中而為參加僧中職務之一員。二、普通教理院,由律儀院畢業升入,乃普汎的授學全部佛經律論中之一般教理,使養成為佛教學之博學者,故畢業者得學士學位。三、高等教理院,由普通院畢業升入,乃精密的研究各種佛經律論中之專門教理,使養成為佛教某種學之專家者,故畢業者得博士學位。上之二種,在家學者亦得參加附學。四、參學處,此本為老年退職僧潛德隱修之禪宗叢林、律宗叢林、密宗叢林、淨宗叢林、及某宗止觀林等之專修林或雜修林;但高等教理院之畢業僧,若猶不欲出為職僧而更自求深造者,則可參加入此種長老僧之專修林、雜修林中為一參學者,依止某宗專家善知識從事禪密等實際修證。於此再經三年,則必須出而為佛教服務之職僧矣。若修證有獲,可得大士學位,猶密宗之獲悉地。是從律儀院至參學處凡有十二年,經歷此學程中者皆屬學僧,但亦可由律儀院或普通院、高等院、即出而為職僧者,故為僧者不必皆歷盡此學程也。要之、有十分之五歷至普通畢業,十分之一歷至高等畢業,五十分之一歷至參學處,斯亦已足為住持佛教之僧寶矣

然此理想之僧教育制,不惟現今全國的普通僧眾皆未經歷,即現今辦僧教育的師僧與受僧教育的學僧,亦皆未能依此僧教育程序而設辦而修習,則將由何道以措施,令此理想成為事實耶?於此乃擬有二種之進行方法。先論僧眾教育:

一、就現今全國各地已辦「教育僧徒院」之當局者,聯合起來,開一全國僧教育聯合會議,釐定各僧院之學制學程。如合於律儀院程度者,則准用律儀院辦之;如合於普通院程度者,則准用普通院辦之。

二、其未及律儀院程度者,則停辦或改為「預備僧教育院」或「補習僧教育院」,以為年幼未及格青年僧及年長已失學壯年僧之救濟。

三、在三四年內漸為高等院及參學處之籌備。

與此有須相輔而行者,則為職僧考選。職僧考選可分為二類,大寺住持及院長等,由公舉不經考試:

一、甲種考選:一、佛教慈善、文化、布教等事業之辦理員。二、律儀院等教員及高級職員。三、高級佛教行政辦事員。

二、乙種考選:一、不滿二十僧之寺院菴堂住持。二、大寺院之綱領職事。三、中下級佛教行政辦事員,與慈善、文化、布教等助理員,及律儀院等中下級職員。

此二種考選之應考人資格,以律儀院、普通院及補習院之畢業者為基本;如有其相等之學力者亦可應考,但須先經預考之審定。若能漸漸將如上各種之職僧,皆由學成考取而得充,則諸僧皆奮於學,而任職僧可期皆有相當程度矣。

於此僧教育制之實施有莫大關係者,即為僧在國民中屬何種身分之規定,此則當由立法院於民法中規定:僧為宗教師,並規定須經過考試院之宗教師考試。唯學習宗教師——入律儀院以上之學僧,現任宗教師——出律儀院以上之職僧,退職宗教師長老僧,得認有僧之資格;其餘、一切皆淘汰出僧之外;而後之入僧者,乃必經過此僧之教育程序,而後僧之社會地位乃提高,而僧所住持代表之佛教亦因之而昌顯。然被淘汰出僧外之徒眾,則可令退為沙彌眾或優蒲眾,乃劃出一部分之寺院財產,以營辦農場、林場、工場、商場等,使從事資生事業,半工半修以終天年,亦於教於國兩俱有益者也。

(見海刊十二卷八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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