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虛大師全書.第十七編 酬對(第1卷-第248卷)

民國 釋太虛著

第二〇九卷

答英國里爾大學教授愛斯嘉拉博士問(八則)

答一:佛教來中國,中國之政治早成立,且儒家認為專職,故佛教取超然態度,退處方外以免衝突。其影響多在民間之道德風俗中,而在國家之政制法制上,較少影響。

答二:但於佛教團之組織,及寺院僧眾之管理上,由佛教徒之法律,與中國之政法倫理相互之關係產生:一、僧官法:六朝時已有之;明清來於京師設僧錄司,府設僧綱司,縣設僧會司;民國以來廢除,另制由縣知事管理之寺廟管理條例。二、許為僧眾之禮部考試給度牒法:起於隋、唐時,至清初廢除,計由大寺院傳戒,給戒牒以為僧眾。三、印度之佛教各派戒律威儀法:經中國律宗唐道宣等,調和大乘之律宗法,至今猶為初入僧受戒期所必習;及律宗寺院所遵行之法。四、寺院清規:起於禪宗,宋、明來經國家認可,為各宗寺院調和採用,今猶為各宗大寺院日常習用之法。此外則由佛教之慈悲不殺生觀念,影響信佛之帝王臣宰,減刑大赦,及保護動物生命等亦有之。中國佛徒之蔬食,即由梁武帝極力主張所致。

答三:三國時孫權受康僧等之感化;東晉時石勒、苻堅受佛圖澄、釋道安之感化;南朝宋文帝以至隋文帝、唐太宗等,歷代英主,皆有由佛教慈悲而滅殺之關係。

答四、五、六:梁僧祐著宏明集,以及佛祖通載、佛祖統紀、釋氏稽古略等書中,散見之。

答七:見於第二條一二三四各項中,有可相比較者。

答八:關於佛教法,吾曾著整理僧制論,他日當以一冊送閱。今中國改為民主國,主張由佛教之自由平等仁愛等原理為立法根據。

客中未帶書籍,潦草答復,請原諒之!

(見海刊九卷十二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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